中美浮梦录︱郭梁氏之死
案发:舢板上的飞来横祸
公元1821年9月23日,即大清道光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广州城外珠江河面,阳光明媚。
广州民妇郭梁氏,带着女儿郭亚斗,摇着小舢板在江面上叫卖水果。珠江河面上每日都泊着许多来华贸易的“夷船”,除了和伍秉鉴这样大户人家做生意,这些船只也给当地民众提供了一些做小买卖的机会,最常见的就是卖些土产给外国船员。郭梁氏懂得一些简单的“夷语”即英语,可见是和英美船员做生意的熟手了。就在她堂而皇之地摇着小船在江面上做买卖的时候,丈夫郭苏娣正在河口附近,对妻女之举完全放心,甚至不用一句多余的叮嘱。
1830年代十三行外国商栈之一部。国旗从左至右分别是法国、美国、英国和荷兰。珠江江面上的很多小船是来这个地方做小买卖的民船
这时,美国“艾米丽”号(Emily)船上一名意大利籍船员佛兰西斯•泰拉纳威(Francis Terranova;中方译为“佛兰西士爹剌那非了”),看到了郭梁氏的小舢板,招呼她靠上来,要买一些水果。这艘船从美国东海岸的巴尔的摩(Baltimore)来,主业是从土耳其贩卖鸦片到广州。船东叫约翰•多奈尔(John Donnell),船长威廉•考普兰德(William Cowpland;中方译为“急庇伦”),他们贩运来的这一批货,已经卖得差不多了,海盗没有抢劫他们,粤海关也没有查拿他们,一切都非常顺利。
此时在不远处,有民妇陈黎氏所驾的另一艘小船,船上坐着粤海关维持洋船秩序(即所谓“弹压夷船”)的差役叶秀。在郭梁氏的舢板靠近艾米丽号的时候,叶秀并没有任何阻拦或者警告,依旧在陈黎氏船内百无聊赖地坐着,显然对这种屡见不鲜之事丧失了兴趣。这一切,不过是城外珠江河面上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一个外籍船员正在和一个广东妇女做生意,身为官差的叶秀闲坐在一个民妇驾驶的小船上,他与西洋船员的交流全仰仗这位懂英语的民妇陈黎氏——在资本穿透了华夷之辨、人情模糊了公私尺度之间,是一种日常生活的松弛和大千世界的和谐。
这个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甚至有些祥和的乏味了的午后时光,突然被一个瓦坛子给打破了。
郭梁氏的小舢板贴近艾米丽号后,泰拉纳威按照惯例,把钱放到桶里吊下去,郭梁氏取钱后把水果放进桶里,泰拉纳威再吊上去。本来一切进行得很顺利,讵料郭梁氏突然落水,郭亚女高声哭喊救命。陈黎氏和叶秀慌忙赶过来,却不见郭梁氏踪影。郭梁氏的丈夫郭苏娣闻声也从河口跑了过来,和众人一起下河打捞上了妻子,发现其早已身亡。郭梁氏的笠帽,也从水上捞了回来。众人查看之后,发现郭梁氏头部右边有一个大伤口,而船内有一个掉了把手的瓦坛子,郭梁氏戴的笠帽上还有个洞,于是大家认为是船上买水果的水手扔下这个瓦坛子击中了郭梁氏头部,致其落水死亡。
调查取证:泰拉纳威是不是凶手
事发后,郭苏娣迅速前往番禺县衙告冤,艾米丽号也将事件报告给了美国驻广州领事本杰明•威里各(Benjamin C. Wilcocks;中方以“大班”描述其领事地位)。威里各意识到事情严重,打算尽一切可能保护泰拉纳威。为了不让事态扩大,他将事情通报十三行之怡和行的东家伍秉鉴,希冀伍氏从中斡旋,并提议先由行商出面付给郭家15000美元,作为和解费。
两天后,考普兰德船长拜访威里各,对他出钱息事宁人的方案表示不满,并声称泰拉纳威是无辜的,应该就此案进行一个公开调查,以正视听并还其水手清白。在这种情况下,该领事通过行商与死者家属的斡旋工作就终止了。
威里各虽然身为领事(consul),但此时中美并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也没有签署任何外交条约,所以他并非正式外交官,没有行政和司法上的权力。他不享受美国政府的薪水(其办公经费来自从美商那里收取的手续费),美国政府也不给他正式的训令,因此他的职能实际相当于美商在粤行会会长,这也是中国以“大班”视之的原因。而且威里各自己私下也做着鸦片生意。总而言之,“大班”威里各实在没有什么权力,不足以对艾米丽号发号施令,所以考普兰德船长决定自己处理这个案件。
随后,番禺县知县汪云任邀请威里各一同赴黄埔码头,偕同艾米丽号船长以及在粤美商格林菲•史蒂斯(Griffin Stith,中方译为“士叠”)一起,勘验现场和尸身。根据汪云任的说法,各方当场验明郭梁氏头部偏右有一个伤口,弯长一寸四分,宽三分,深抵头骨且该处头骨亦受损明显,系受伤后落水而亡。提取凶器瓦坛子,比对郭梁氏笠帽上的破损之处,伤痕相符,并且美方船主认明这个瓦坛子确属该船之物。
威里各勘验后也承认,虽然郭梁氏尸身因为遭水浸泡超过24小时而极度浮肿,其头部很大的伤痕显然是落水之前就已经出现的。中方展示的死者生前所戴的笠帽,其所破之处恰与死者头部伤痕位置符合。中方还展示了一个意大利橄榄坛子和一个坛子把手,这个把手和坛子能严丝合缝地接上,证明系该坛子上脱落下来的。
由此,汪知县认为真相已经大白,郭梁氏系遭泰拉纳威扔下的瓦坛子击中头部落水身亡,美船应立即交出凶手,由中方惩办。而威里各认为要进一步调查后才能做出决定。
在接下去的几天里,中美双方都开始了紧张的取证工作。准确地说,取证者有三:番禺知县汪云任、美国领事威里各和艾米丽号船长考普兰德。居间联络、翻译和斡旋的是十三行的几家行商,特别是伍秉鉴和给艾米丽号坐保的潘启官黎光远(商行号“同孚”)。双方的争执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目击证人和案件证据等方面的不同解释上。
先来看艾米丽号方面。船长考普兰德在事发后迅速向威里各提交了12份证词,要证明包括泰拉纳威在内的所有船员都是清白的。这里面最关键的的证词来自泰拉纳威本人:
我,佛兰西斯•泰拉纳威,在此庄严发誓并做此陈述。在1821年9月23日星期日下午大约1点半左右,在美国船只艾米丽号上,我的确从一个中国妇女手里买了一些水果,这名妇女当时驾着一只小船靠近艾米丽号的船舷,我决定买她1钱(相当于50文制钱)的水果。我把一个瓦坛子安全地递给了她,她也收到了这个坛子,然后她把水果放了进去,我也给了她1钱。她把瓦坛子放到了自己的小船上,她的小船有点儿赶不上我们的船了。我本来是吃着吃着晚餐出来的,看这样的情况我就又回去吃饭了;在我再次回到船舷的时候,我觉得她应该把水果都准备妥当了,但我发现她连同她的小船都被潮水冲的更远了,而她在试图靠近我们船只的时候掉进水里了。我再度郑重发誓和陈述,我半点儿也没有伤害这名妇女,也没有要刻意伤害她或者她的船只的企图。
泰拉纳威本人目不识丁,这份证词由他陈述、其他船员代书,所以姓氏被误拼成了“Terranovia”。除了这份嫌疑人证词之外,船长还递交了其他的有20多个来自不同船只的船员签名的文件,以证明泰拉纳威是清白的,亦即郭梁氏没有受到来自艾米丽号的任何伤害,她是不慎落水溺亡的。这份证词起码证明了一点,郭梁氏船上发现的瓦坛子确与泰拉纳威有关,但他否认了和郭梁氏发生过任何争执,也否认了自己有扔下瓦坛子击中郭梁氏的行为。
再来看美国领事威里各。这位领事亲自走访了一些可能目击了整个或者部分事件经过的人,一圈下来,搜集到13份证词,大部分与艾米丽号提交的证词差不多,认为泰拉纳威是清白的。其中有3个宣誓证人说,他们看到一个中国妇女从一只靠近艾米丽号的小船上掉进了水里,但艾米丽号上并没有往下扔东西;其他的证词表示这是一起不慎溺水死亡事件。
但是,并非所有的陈词都支持这种看法。“亚历山大”号(Alexander)上的威廉•若逊(William A. Rowson)说,他看到艾米丽号上有人朝旁边小船上的女人扔坛子,坛子击中这个女人的头部,致其落水。英国双桅横帆船“海伦”号(Helen)上的一名水手托马斯•克莱斯沃(Thomas Creswell)也作证说,他看到艾米丽号上一个人举着一个坛子,好像要朝水里的什么东西砸下去一样。这两份目击证词对泰拉纳威极其不利,但很快,若逊和克莱斯沃两人就都矢口否认他们曾做过证,也否认曾看到过什么。
与此同时,番禺知县汪云任也在调查取证。其实汪知县在勘验现场之后,内心已然判定凶手就是泰拉纳威,是以种种取证工作都在此预设之下按部就班地进行。距离案发现场不远的民妇陈黎氏以及郭梁氏的女儿郭亚女,都证明郭梁氏是被瓦坛子击中身亡的。按照事后美方的说法,在中方的陈述里连郭梁氏的丈夫郭苏娣也成了证人之一,而实际上案发时郭苏娣并不在现场。中国官员之所以重视郭苏娣的证词,主要还是因为郭苏娣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从江中捞起了身亡的妻子,并发现了妻子头上的伤口、破损的笠帽和仍旧在船上的掉了把手的瓦坛子。
威里各整理了总计30份维护泰拉纳威清白的证词,递给了两广总督阮元(1817–1826年在任)和番禺知县汪云任。阮元和汪云任都认为威里各是在模糊案情,要庇护手下水手,所以其证词不值得信任。阮元同时让属下通知威里各,凶手照中国法律应在广州判施绞刑,这让美国备感紧张。
阮元,1764¬–1849,字伯元,号芸台、雷塘庵主,晚号怡性老人,江苏仪征人,乾隆五十四年进士,历任山东学政、浙江巡抚、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等,拜体仁阁大学士。他也是乾嘉考据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大清律例: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
阮元的通知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清朝司法审判,一遵《大清律例》,郭梁氏案亦然。《大清律例》是一部严密完备的法典,其中的《名例律》之下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化外人有犯”条,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意思是说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之内犯法的话,依照中国的法律加以审判。另外,《大清律例》中的《刑律•人命》之下有“斗殴及故杀人”条,其中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杀者,斩监侯。”
广州当时是对西洋通商的唯一港口,各国水手上岸后嫖娼酗酒辈所在多有,与华民发生口角甚至斗殴之事也屡见不鲜,故涉外司法一层尤显重要。乾隆八年(1743年),两广总督策楞对此有一个奏报,得到了乾隆皇帝允准,即日后中国人和外国人有谋杀故意斗殴等案件,如果外国人应判绞刑的话,由广州的知县上报督抚复核,案情允当的话,由地方官和该外国人的头目一起,将犯人依法办理,同时上奏朝廷并将供词报备刑部。
这个奏折具体是什么意思呢?清代基层出现的死刑案件,都要由地方官层层上报到本省督抚,再报中央刑部复核审转,最终由皇帝裁定后,方可行刑,但这个主要是针对中国国民。对于外国人,自1743年策楞的奏折获准以后,广州地方官从知县到总督,复核案情以后,即可在当地行刑,不需要等待北京刑部和皇帝的意见。
1746年,两广总督驻扎地从肇庆移驻广州新城,而番禺县知县、广州府知府、广东布政使(藩司)、广东按察使(臬司)、广东巡抚等官员,早就都驻扎在广州老城。这意味着自1746年以后,广州城周围这个地方从知县到总督一干大小官员,公文流转速度加快,死刑复核审转也很快。这种因为空间距离上而造成的高效率,对涉案外国人而言,等于是在短时间内可能被中国官府就地正法。
有关就地正法,此处也多说一两句:如今流行的清宫电视剧动不动就把人押到法场准备午时三刻头点地的场景,是不符历史实情的。清朝时期先行就地正法然后奏闻朝廷之事,泛滥于咸丰三年即1853年,这是朝廷为了对付太平军起义而采取的对下放权的极端措施。太平天国被镇压以后仍旧存在这种现象,但各省一般的死刑复核审转仍旧是很慎重的事情,唯遇到叛乱造反等情况依旧采取太平军时期的策略,例如1907年秋瑾被杀就是如此。秋瑾女士于7月13日被捕,15日即在绍兴古轩亭口惨遭处斩,实际上属于1853年以来就地正法乱象的一部分。

道光三年即1823年刻《大清律例重订统纂集成》,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图书馆藏本;《大清律例》在操作层面上允许地方翻印发售,所以各地名目繁多,但核心部分都是朝廷所颁的律例美国人来华贸易的时候,中国涉外司法审判体系已经相当成熟,而且也有外国人被中国官府在广州处以绞刑的先例。1784年,就在美国第一艘赴华商船“中国皇后”号泊在广州港口之时,英国炮艇“修斯夫人”(Lady Hughes)上的一名水手为了过往商船鸣放礼炮,讵料炮弹击中了一艘中国驳船,造成两名中国人身亡。粤省官员要求英方交出该炮手予以惩办。英国一开始不想交人,待广州采取停止对英贸易的手段后,该炮手被交给了广州方面。中方审理后判定该炮手有罪,随即在广州对之处以绞刑。
在实际操作层面,粤省当局对涉外命案中的中国国民也同样施行这种就地正法的策略。1817年5月26日晚,一艘同样是来自美国巴尔的摩的暗中做鸦片贸易的商船“瓦巴什”号(Wabash)停泊在澳门之时,遭到一群中国海盗的袭击。海盗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杀了船上的大副和一名水手,抢去了数千银元、35箱鸦片和很多其他物品。3名美国船员在跳海游往岸边的过程中溺亡,另有一名水手在袭击中重伤,两天后不治。
美国驻广州领事威里各向中方抗议,要求惩办凶手,同时十分谨慎地略去鸦片烟被劫之事。广州府不到一个月就抓获了这伙海盗,缴获了鸦片若干箱。经过一周的审讯,7月13日,在包括两名美国人在内的很多外国人到场的情况下,5名主犯被押赴广州刑场砍头,其余从犯被流配4000里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办案的粤省官员对从海盗手里缴获的鸦片烟表示震惊和失望,这让美国商人们颜面上很不好看,遂尽力把这个案子压了下去,所以并没有后续的理赔之事。而中国法律的一视同仁,以及砍头行刑的血腥残忍,也给美国方面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此背景下,1821年美国船上的涉事水手所面对的,也是广州城的绞刑架,而且可能是很快就被绞死。而美国船东船长们所担忧的,还有从土耳其运来的鸦片烟万一被中方查出来之后颜面尽失的窘境。
由中国审判:美国方面的决定
1821年9月28日,考普兰德船长组织了一个委员会,包括5名在粤美商、5名押货员和5名船长,讨论如何办理泰拉纳威一案。威里各决定不参加这个委员会,以免自己的领事地位造成委员会决议上的困难。
经过漫长的讨论,委员会最终决定应由中国官员举行一场针对泰拉纳威的公开审判,所有证据都要过堂和公正审理。这意味着美方没有朝治外法权方向靠拢。同时,根据1807年中国官员审判英籍水手爱德华•希恩(Edward Sheen)时英国官员到场的前例,委员会要求美方人员获准到场观看庭审(1807年一群醉酒的英国水手和一群中国人斗殴,英国人失手打死了一名中国人,英方最后交出希恩作为凶手,审判后希恩被免于绞刑,判罚补偿死者家属白银12两4分2厘)。威里各把这个决定告诉十三行行商,行商复转递粤省官员,后者决定在艾米丽号上就地开庭审理。
威里各要求中方在庭审的时候留一个位子给他,同时要求让英国牧师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担任庭审翻译。马礼逊是英国新教伦敦传道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于1807年派遣来华的。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再给传教士提供免费船票,马礼逊只好绕道美国,在获得美国商人赞助后,才得以乘船来到广州,当时美国国务卿还写了封亲笔信把他介绍给美国驻广州领事。抵达广州后,马礼逊先在美国洋行待了一年多,才到英国东印度公司任职。他学习中文非常勤勉, 1815年开始在澳门印刷发行自己编纂的《华英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当时,美国方面几乎没有人能用汉语跟中国人对话,对华贸易主要靠伍秉鉴等行商或者广州城通事们的蹩脚英文来对付,所以在打官司这种严肃的司法程序上,请求精通汉语的马礼逊帮忙,是意料中事。
英国传教士马礼逊,第一位抵达中国的基督教新教传教士,精通汉语,任职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多年,系欧洲汉学先驱。1815–1823年之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华英字典》
但是,这两项要求都遭到了中方的严词拒绝:马礼逊是英国人,不能参与中美两国间的事情;而且除了中国官员之外,任何别的人都不可以坐到公堂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威里各本人决定不参加庭审。而美方的委员会认为,中方已经同意美方的要求公允地审理此案,因此无论中方拒绝美领事两项请求是多么令人沮丧,庭审还是应该如期于10月6日举行。
汪知县的公堂:艾米丽号上的庭审
10月6日早上8点,番禺知县汪云任乘船,在几艘兵船的护卫之下,一起驶向艾米丽号。考普兰德船长和翻译蔡懋一起登上汪知县的船表示欢迎。
登船之后,随着知县而来的八家行商要求考普兰德将泰拉纳威送到知县的船上来,并声明这是中国司法程序,知县要看一看他。其实这一道程序就是所谓的验明正身,或者说验明正犯。考普兰德犹豫了起来,担心中方会顺势把泰拉纳威带走并自行处置。此时伍秉鉴担保说这道手续完成后泰拉纳威仍旧会被带回美船,考普兰德才同意了。
中方又提出要给泰拉纳威戴上铁铐,考普兰德反对,说在美国司法审判期间并没有人会被如此对待,而且庭审即将在美国船只上举行,暂时应该以美国嫌疑人视之,如果庭审后判明其有罪,则任由中方带走处置。对此中方表示同意。泰拉纳威本人也保证自己的行为会谦恭得体。就这样,泰拉纳威被带到汪知县的船上,由知县和船长一同验明正身后返回了艾米丽号。
知县随后登上艾米丽号,其下属官吏也纷纷登船,与随行的八家行商以及目击证人们一起,排列整齐。据美方嗣后的描述,登船观看的中国人足有千人之多,艾米丽号被中国兵船包围着,而船上的美国人只有40余人,其余的美国船只被中国刻意支开。这种描述的背后多少传递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之意。
知县坐定以后,翻译递上一份由15名在广州最具声望的美国商人组成的美方委员会的名单,并解释清楚谁还没有抵达。接着,审理开始。知县先叫洋船担保商潘启官黎光远以及翻译蔡懋,二人出列后跪在知县面前,而后知县叫出船长,确定担保人和翻译的身份。之后,嫌犯泰拉纳威被带到知县面前的一张桌子旁边,上面摆着从郭梁氏船内发现的掉了把手的瓦坛子以及郭梁氏生前所戴的笠帽,泰拉纳威确认瓦坛确系船上所有,并说当时是安全递给了郭梁氏要买1钱的水果。
泰拉纳威为自己辩解了不少,但汪知县并没有耐心听。伍秉鉴和蔡懋所翻译的泰拉纳威的陈述,不足总体的一半,因为常常是他们刚刚开口,就被知县打断了,禁止他们继续翻译。于是,泰拉纳威的自辩几乎是没有中国听众的,知县甚至有些不耐烦。泰拉纳威的结局,应该说从这一刻已经注定了。
随后知县叫来中方目击证人:郭梁氏的丈夫、陈黎氏和两个大约7到12岁之间的孩子,他们也都跪在了知县面前,不敢抬头。知县让陈黎氏抬起头来,看看哪个水手是凶手,而实际上她只能看到泰拉纳威一个人,同时翻译蔡懋也用手指向泰拉纳威,让陈黎氏认明此人即凶手。陈黎氏做了很长的陈词,其中不断得到年长一些的孩子的提示,这个孩子可能是死者之女郭亚女。
泰拉纳威想通过蔡懋提出抗议,但没有得到知县允许,于是蔡懋开始翻译陈黎氏的陈词。鉴于陈黎氏的英文水平在蔡懋和伍秉鉴之上,美方希望能让陈黎氏自己用英文陈述,但陈黎氏刚用英文起了个头,就又被知县打断了。知县让伍秉鉴做了一下粗略的翻译,美国人从中知道了陈黎氏说她见到艾米丽号上扔下了一个瓦坛子,击中了郭梁氏头部,后者落水后再也没有浮出来,并且指认泰拉纳威系扔下坛子的人。
就陈黎氏的证言,考普兰德船长指出,在案发当天下午以及次日,陈黎氏曾对他和另外四位美国船长说,她并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因为当时她的小船在艾米丽号的另一侧,她是听到了郭亚女的哭喊后才赶过来的,但只看到郭梁氏在河里漂着的笠帽。郭梁氏的丈夫郭苏娣闻声赶来以后,捞起了笠帽,当时笠帽是好好的,但他拿起了船上一个完完整整的瓦坛子,用力刺穿了郭梁氏的笠帽。美国人提出的这个反驳和陈黎氏的庭审陈述完全不同,直指郭苏娣伪造犯罪现场,嫁祸泰拉纳威。
既然美国人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知县就找来刑具,丢在陈黎氏面前,陈黎氏面不改色,坚称自己刚才说的都是真的,郭梁氏就是被泰拉纳威扔下的瓦坛子砸中后落水身亡的。接下来是一个孩子陈述证词,但是完全没有翻译给美国人听,美国人也认为这个孩子当时在另一艘船上,不可能看到什么东西。
这之后,知县总结说,目击证人们的证词完全符合他勘验尸身时候的判断,人证、物证确凿,泰拉纳威就是凶手,当由中方带走并按律惩处。说完,知县起身就要离开。美国人不依,认为诸多疑点尚未解开,美方的驳斥也未获得中方事前保证的有效回应。郭梁氏之死或有多种可能,有关她头上的伤口也有多种可能:她可能是不慎跌在了船上什么突起物上,例如船尾的铁钉上、一个凸起的钉子上、船舷上,或者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是他丈夫为了勒索美国人钱财而下手做下的伤口。因此,美国人通过伍秉鉴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有鉴于此,我们不能交出当事人[指泰拉纳威]令其接受你们的法律的惩罚。根据我们的法律,在嫌疑人被明确定罪之前,都被视为无罪之人。我们已经做了探明真相的努力,但是我们并不满意。如果他是有罪的,证明他有罪然后我们将把他送到你们的城门口。我们有一个目击证人看到了当事人将瓦坛子递到了船上[指郭梁氏的小船],这名证人也看到了那名妇女在距离我们的船只很远的地方落入水中。应该听听他怎么说。如果你们只听信你们的证人的陈词,我们不能满意。我们在你们的法律之下,请施行那些法律。我们不会抵抗你们;通过一个公正无私的审理证明他有罪(正如你们所答应的那样),然后我们就会把他送给你们。如果他不能被证明有罪,而你们又拒绝听取我们的证据的话,你们必须把他从我们的船上带走。我们将把船停在这里;不应也不会有任何抵制你们的行动。他的命运由你们决定。
汪知县看到美国人情绪有些冲动,就又坐了下来,看上去要听取美方证人的陈词。可是这个证人刚说了一会儿,知县就打断了蔡懋的翻译,又站起来,说天意昭昭,若错判成冤,上苍绝不会放过他,而他心如明镜,知道泰拉纳威就是凶手,应该送交中国惩罚。说完这些话,知县大人就下了艾米丽号,回到了自己的船上,留下行商和翻译与美国人商量具体如何遵照他的意思办理此事。
在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下,美方对伍秉鉴表达了一种复杂的立场:
知县曾经答应举行一个公正无私的审理,但事实上审理并未允许我们怎么发表意见。我们认为这个审理是偏颇的。既然我们在你们的领水之上,我们就要顺从你们的法律,即使这种法律一直是如此之不公。我们将不会抵制它们。根据你们的法律观念,你们已经在没有辩解的情况下对这个男人做了审判。但是我们国家的国旗从未受辱。现在都看你们的了。在大兵环绕之中的我们,不会因为向你们的权力低头而感到不光彩,而且你们的大兵背后有一个伟大的帝国。你们拥有让我们臣服的力量。我们相信这个男人是清白的;当他被从这艘船上带走的时候,我们将停船不动,船长将会降旗致意。
结果双方还没来得及通过行商进行沟通,知县忽然决定给正在艾米丽号上的翻译蔡懋戴上了枷锁。行商们赶紧要求考普兰德船长允许中方把泰拉纳威带到广州城,另行审理,或者把他暂时囚禁在潘启官的商号里,等待更高级的中国官员驾到后再加处置。美方拒绝了这些提议,因为在他们看来中方已经选择了在艾米丽号上进行审理,故而广州另审实无必要。
这样一来,双方陷入僵持状态,中国人坚持让美方交出凶手,但却拒绝到美船上去抓人;美国人声称不会抵抗中国上船抓人,但却拒绝主动交人。作为该洋船担保人的黎光远在艾米丽号和知县的船之间来回穿梭,不得要领。拉锯了三个多小时候,知县耐心用完了,给黎光远戴上了枷锁,申斥了行商们,然后一行打道回府,将情形上报两广总督。黎光远和蔡懋被暂时收押在番禺县监牢。
广州番禺学宫大成门,在原番禺县衙隔壁
全行封舱:贸易制裁与泰拉纳威之死
第二天开始,中方开始对美国人实行严厉的贸易制裁,粤海关监督阿尔邦阿将在港的美国货船全行封舱,全面暂停对美贸易,也不允许艾米丽号离港。
这招可谓釜底抽薪,也是中方对付外国商人的杀手锏。美方虽然继续就郭梁氏之死与中方打官司上的笔仗,毫不服软,但三个星期以后开始撑不住了。再这样拖下去,艾米丽号的投资人要血本无归,而且船长担心船上的鸦片会被中国海关发现,至时事情就不仅仅是一桩命案的问题了。
最终,10月24日,中国派兵到艾米丽号上带走了泰拉纳威,并把他囚禁到广州城一处商行之内,派兵把守,不许外国人探视。次日,中方提审泰拉纳威,这次是关门审讯,也没有任何别的外国人在场。出席的有广州府知府钟英、会督广粮通判何玉池、南海县知县吉安、番禺县知县汪云任,他们“提集尸亲人证”过堂,包括陈黎氏和郭亚女等人。
根据嗣后两广总督阮元给道光皇帝的奏折内的说法,泰拉纳威一开始不承认,后来在陈黎氏和郭亚女用英语诘责之下,“该凶夷无可抵赖,供认前情不讳”。阮元还汇报说泰拉纳威以手拍胸,承认瓦坛子是自己的物件,“并据两手持坛,作从上掷下之势,复令通事、洋商等向其逐细究诘,矢供不移,案无遁饰”。结论由掌管省内刑名的署按察使费丙章复核,一切遵循程序,迨无异议。参与审判的粤省官员一致裁定泰拉纳威“供认明确,照例拟绞,情罪相符”,也就是说,按照《大清律例》之《名律例》和《刑律•人命》中的规定,要对该水手施行绞刑。
10月28日清晨,在广州知府钟英、南海县知县吉安、番禺县知县汪云任、广州协副将军李应祥的监视之下,泰拉纳威被施绞刑,尸体送回艾米丽号,随后该船为其举行了葬礼。
第二天,中方重开对美贸易。艾米丽号的司法和贸易噩梦都结束了。郭梁氏死了,泰拉纳威也死了,星条旗一如既往地飘扬在珠江江面和货栈上空,十三行行商和广州通事们又开始穿梭于中美之间。两国的社会、司法制度差别极大,但在做生意这一点上,却并不怀疑彼此是个好伙伴。
结案:天朝法度尊严
泰拉纳威伏法以后,两广总督阮元写了一封长长的名为“米利坚国夷船水手伤毙民妇照例审办”的奏折,呈递道光皇帝。
阮元描绘当日案发场景:意大利水手泰拉纳威在艾米丽号上把50文钱放进一个水桶后,用绳子把水桶吊下放到郭梁氏的小船上,指明要买香蕉和橙子。郭梁氏取钱后,把十几枚香蕉和十几个橙子放进水桶,然后泰拉纳威再吊上去。泰拉纳威嫌少,让郭梁氏多给一些,郭梁氏不肯,用英语回答说要多给钱才能添加。泰拉纳威不依,双方遂吵闹起来,郭梁氏的嗓门越来越高。泰拉纳威为了避免船长发现受到斥责,情急之下顺手取了船上的一只瓦坛子扔下去,讵料瓦坛底棱穿透郭梁氏笠帽,正中其右边脑袋,郭梁氏应声落水。眼见母亲被打落水,郭亚女高喊救命,叶秀和陈黎氏赶到,随后郭苏娣赶到,捞起了业已毙命的郭梁氏和江中漂着的她的笠帽。
阮元的奏折如此绘声绘色,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怀疑其中某些细节的真实性。比如水桶问题,泰拉纳威自己和双方证人都没有提到水桶,泰拉纳威有可能只是拿着瓦坛子买水果然后再用这个坛子砸到了郭梁氏的头上。再比如郭梁氏和泰拉纳威的争吵,也不见于目击证人的描述,否则汉英夹杂的吵闹,必然将旁边的陈黎氏和叶秀招引过来劝解。至于泰拉纳威担心被船长斥责而扔瓦坛子去砸郭梁氏,看上去更像是一种基于中国社会上下尊卑观念而做的臆想和解释。
然而,阮总督的这个奏折,叙事详尽,逻辑性强,案发时间、地点、受害人、凶手、案发原因、行凶经过、所用凶器、目击证人和证物,一清二楚,完全符合封疆大吏向朝廷汇报的干练风格。
阮元进而描述了番禺知县汪云任如何和美国领事斗智斗勇,最终让美方屈服,中方对凶手进行审判后,“照例绞决,以彰国宪”。最后,阮元对此案做了一个最后的结案总结:
第一,“夷人”买取食物,本来都是官府买办,民妇郭梁氏私自前往卖售香蕉橙子等物,实在不合事体,但该民妇业已被伤身亡,毋庸追究;
第二,粤海关弹压夷船官差叶秀,应照不当,按律要杖打80下,折责发落;
第三,美国船主在此案中非常配合,“尚属恭顺畏法”,连同坐保洋商黎光远和翻译蔡懋一起,毋庸追究;
第四,黎光远和蔡懋从县衙牢房释放;
第五,允许美国货船开舱买卖,但饬令该处民众小船不许私自赴外国船只卖给食物,“以杜衅端”。
此外,阮元通过伍秉鉴传知美国领事威里各,要知道“天朝法度尊严”,既然前来贸易,“自应安静守法”,领事和船主都要提醒船内水手不要滋事逞凶。如果已经酿成事端,该领事应该当即查明寻衅生事之人,“立时指名交出,听候地方官查审究办”,“切勿袒庇诿延,自取重咎,以仰副天朝恩溥怀柔之至意”。
郭梁氏一案就此结案。
阮元申禁民船私赴外国船只做买卖,也是一纸空文而已。上图为1841年8月26日英军攻陷厦门时候的场景图(美国康奈尔大学亚洲图书馆藏),可以看到四艘正和中国炮台守军交火的英军军舰,而近景处却是一艘中国做买卖的驳船,局部放大后可以看到一名中国人摇着小舢板,其他两名中国人在搬运东西,看上去这场中英之间的战争并没有影响到他们的生意
后续: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取得
郭梁氏一案,或者说泰拉纳威一案,是1784年美国商船首次赴华贸易到1844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的整整60年间,两国之间唯一一次涉及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的交涉。
中方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到审理定谳和最后行刑,完全行使了司法主权,最终按照本国法律惩办了外籍船员。美方也获得了粤省当局公开的提交给朝廷的汇报,所以中方没有向美方隐瞒什么情况,案情是十分透明的。美国人虽然对中国官员的一些行事方法表示不满,对中国的法律的一些表现也不认可,但美国驻广州领事以及商船船员都非常谨慎地遵守中国法律,没有干涉中国的司法执行程序。
此后,中美贸易继续发展,美国也没有对这件事予以太多关注。1822年,当时的美国总统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美国第5任总统,1817–1825年在位)和国务卿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美国第6任总统,1825–1829年在位;1817–1825年之间任门罗总统内阁的国务卿),分别写信给中国的道光皇帝和两广总督,但均未送达。美国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努力,也没有应在粤美商的吁请派遣正式的驻广州领事。当时的内阁专注于美洲事务,发展出了一套被后人称为“门罗主义”的政策,而对东亚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方针,以至于有人认为当时美国对东亚地区的政策就是没有政策。
英国人对泰拉纳威案的兴趣远比美国人要大,因为这关系到英国在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在泰拉纳威案结案一个多月以后的1821年12月15日,英国军舰“涛配兹”号(Topaze)在零丁洋(伶仃洋)下锚,派遣一支没有武装的取水队伍到伶仃岛取淡水。该取水队遭到了持着长矛和竹棍的当地民众的驱赶,英军派遣了一小队士兵上岸掩护取水队回撤。在与中国民众的冲突中,英军14人负伤,中国方面2人丧生和4人受伤。
涛配兹号船长理查德森(Richardson)致信两广总督阮元,要求惩办最早的滋事者,但是拒绝阮元要求受伤船员上岸接受中方检查的提议。理查德森虽然允许了一个中国官员到船上来,但拒绝中方到英国国王的船上进行官方调查,这一点和美国艾米丽号顺从地接受番禺县上船调查甚至在船上公开审理船员截然不同。阮元还要求英方交出两人接受审判,抵偿死去的两名中国人,这一点也被理查德森拒绝。理查德森提议回到英国后,由英国法律制裁伤害了中国民众的英国水手,但遭到了阮元的拒绝。
广州于是要求英国大班和临时组成的英国委员会负责此事,并于1月11日停止与英国贸易。但阮元最后意识到英国大班无从控制英国军舰,遂与英方和解,派员登舰做了一次非正式的交流。2月23日,对英国贸易重启,此案也就不了了之。
从1821年中美、中英命案交涉的对比可以看出,此时正在高歌猛进地进行全球殖民的英国人已经非常重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皇家海军尤其如此,不允许中国官员上舰做正式调查,也敢于和广州当局对立。美国商船则显得十分顺从,在整个交涉过程中没有就治外法权问题与中方纠缠;相反,美方允许中国官员在其船只上设立公堂,而公堂之上飘着的是美国的星条旗,而且美国领事知道得一清二楚,也没有提出任何要通过美国法律审理此案的建议。这种场景,在英国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
1804年一名英国人所绘中国地方官审判一名妓女的场景;出自《18世纪中国的服饰、历史和海关》,纽约:波特兰出版社,1988年,第193页
英美在华的这种态度,也反映出了两国政府对待东亚地区国家的不同政策。1826年6月,即英国在第一次英缅战争(1824年3月-1826年2月)中获胜后不久,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亨利•伯尼(Henry Burney, 1792-1845)与临近的暹罗国(即泰国)的国王拉玛三世(1824–1851在位)签订了《大不列颠与暹罗国王条约》,旨在划清英属邦土和暹罗所属邦土的界限。其中第2条规定说:“如果英国所属的任何地方或者国家攻击了暹罗人的话,暹罗人不能径直去报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而应该首先向英国人通报事由,由英国人真诚地调查真相;如果错误在英国人一方,英国人会对其错误加以惩罚。如果暹罗所属的任何地方或者国家攻击了英国人的话,英国人不能径直去报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而应该首先向暹罗人通报事由,由暹罗人真诚地调查真相;如果错误在暹罗人一方,暹罗人会对其错误加以惩罚。”
表面上,这个规定中英国和暹罗的权力是对等的,但因为英国系外来的殖民势力,所以此一规定实际上使英国多少获得了针对暹罗的治外法权。到1855年英国和暹罗签订《包令条约》(又称《宝宁条约》)(Bowring Treaty)时,英国就在条约第二款内明确获得了在暹罗境内的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严重破坏了暹罗本国的司法独立。英国的殖民主义政策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的淋漓尽致。
1833年3月,美国派往远东的代表爱德门德•罗伯兹(Edmund Roberts ,1784-1836)与暹罗国王拉玛三世签订了美国史上第一个与亚洲国家的条约,即《暹罗国王与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条约》,共十款内容。其中的第九款明确规定:“雅国商客人等至暹国者,必须奉行暹国之各法律。”(此处的“雅国”指美国,暹罗当时称呼美国为“雅弥理嘉合省国”)也就是说,美国并没有要在暹罗获得治外法权的企图,这与英国人咄咄逼人的做法很不相同。
1833年美暹条约,以暹罗文、英文、汉文和葡萄牙文四种语言签署,因为暹罗人不懂英文,美国人不懂暹罗文,所以汉文和葡萄牙文实际上充作了翻译语言。暹罗素来被清朝认为是朝贡外藩之国,但暹罗对与清朝的双边关系存在根本不同的认知
1834年,英国人忽然将泰拉纳威案旧事重提,讵料引发了美国人的强烈反弹。1834年1月,英国伦敦的《季刊评论》(Quarterly Review)发表了一篇文章,谈到英国侵犯中国法律已经到了使中国人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抓捕肇事者的程度了,但其中提到说当年在泰拉纳威一案中,美国人把这个可怜的意大利人作为替罪羊交了出去,用来挽救一个美国凶犯的命。《季刊评论》的这一说法,引起了美国人的不满。1835年1月,美国的《北美评论》(North American Review)发表了长篇反驳文章,指出美方没有以牺牲泰拉纳威来包庇任何犯罪的美国船员,《季刊评论》的说法是子虚乌有。《北美评论》援引了1834年1月《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上的报道,诉说了这次事件的经过,表明美国没有包庇自己的国民。《北美评论》同时指出:
我们的读者已经很清楚地知道,中国的法律就像米底亚人和波斯人的法律一样素来如此,杀人必须偿命。我想我们也不需多费笔墨去论证中国的法理。另外,在中国法律之外还有的一个更受人尊敬的准则,是国际法(the law of nations)上的,即一个外国人自愿进入一国管辖范围之内后就有遵守该国法律的义务。
五年以后,英国人发动了鸦片战争,并通过1843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即英国人在中国犯罪,交由英国领事官按照英国法律审判惩罚,这是治外法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以及国家主权的严重破坏。
1844年7月,美国代表顾盛(Caleb Cushing,1800–1879)同两广总督耆英在澳门望厦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帝国和平、友好和通商条约》,其中第21款赋予了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这项权利的获得,本身不是美国政府的指示,而与顾盛本人的政治野心和谈判要求直接相关。
事后,顾盛在辩护如何攫取在华治外法权时表示,基督教国家的法律可以保证基督教国家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也接受作为共同原则的国际法,然而占着全球大部分地区的回教国家和异教国家并不认可国际法,故而国际法实际上只是基督教国家的法律,而中国作为一个并不信教的异教国家,也应该和土耳其等回教国家一样,不能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去审判基督教国家的国民。顾盛的这种从宗教角度区分国家及其法律适用范围的诡辩,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可,而且后来也遭到了中华民国杰出的外交家顾维钧先生的驳斥。
然而,在鸦片战争以后,即便没有顾盛,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国家获得在华治外法权也不过是时间问题,这恰是当日中国最为悲哀的地方之一,当然也是后世的我们最应该警醒的地方之一。美国的这一在华司法特权一直到1943年1月中美签订《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Treaty for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时才最终废止,到彼时为止,美国已在华享受了差不多整整100年的治外法权。
清末出现的著名的“时局图”,描绘了中国要被列强瓜分的严重危机
1821年郭梁氏之死是一出悲剧,但郭梁氏身后也是幸运的,毕竟广州当局严肃调查和惩处凶手了。这是鸦片战争爆发前将近20年的事,而20年以后,随着英法美等国家纷纷获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即便有再多的郭梁氏有此悲惨之涉外遭遇,中国司法也爱莫能助了。
以领事裁判权为具体标志的外国在华治外法权,是界定近代中国社会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中“半殖民地”特征的主要因素之一;另外一个主要因素是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体的在华外国租界,例如最早建立也影响最大的上海公共租界(包括法租界、英租界和美租界三部分),有如国中之国。
这背后是一幅更大的图景:近代欧美的炮舰外交、殖民主义以及帝国主义,伴随着近代科学技术、商业资本和国际法体系,一并涌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非基督教国家。文明(civilization),开始以西方话语为中心,在全球范围内空前广泛地被殖民者和被殖民者重新界定并层级化,而这种层级化直接为治外法权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上述美国代表顾盛从基督教和非基督教两个尺度来辩护其攫取的在华治外法权一事,就是明证之一,因为按照顾盛之逻辑,只有在中国、土耳其、埃及、印度等国家均变为信奉基督教的国家之后,方可与美欧基督教国家享得对等的司法权利和国际法权利,这种逻辑的背后恰是一种对文明的差序理解。
这进而可以解释为何19世纪初期以来大批美国传教士蜂拥入华,在他们看来,“拯救中国”或者建设一个崇仰基督教的“新的中国”乃是其推动世界文明进步之责任。19世纪中期,随着达尔文的生物学进化理论与斯宾塞的社会学理论的结合,一种被后世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潮遍布殖民主义国家,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成为国际政治中的现实游戏规则,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世界历史轨迹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乃至于我们今天仍旧或多或少地生活在为这种轨迹所定位的历史空间之内。
1869年9月25日美国纽约的《哈珀周刊:文明之刊》(Harper’s Weekly, A Journal of Civilization)刊发的Hunk E. Dore的插图,题为“最后一个加入家庭的成员”(The Last Addition to the Family),画中表现的是美国的象征哥伦比亚女士(Lady Columbia)怀抱着一名夸张化的中国婴儿,意味着基督教的美国要拯救幼稚的、尚未开化的中国,使其进入欧美中心的国际大家庭(即the family of nations)。文明的差序、基督教的救世情怀、美国对中国的理解及其对中国未来的展望等等,皆一览无余
在此近代历史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中方在郭梁氏一案中所实践的司法主权,也就具有了别样的意义。这个案件背后的清代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家主权的独立,犹如流星划过历史的夜空,我们看到了它在那里,闪耀光芒,似乎触手可及,却终究不能阻止它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