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世纪大审判—震撼的美国法律 辛普森案:(二)

作者:林达

在辛普森案件出来之前,就有一个非常轰动的兄弟二人枪杀亲生父母的大 案。他们的父母有巨额的财产,看上去杀人动机明确。但是,这两个人高马大的兄弟,承认杀人的同时却不同意自己被起诉的\”一级谋杀罪\”。他们在法庭上声 泪俱下,说是他们的父母长期对他们性虐待,最近他们怀疑父母要对他们\”灭口\”。他们是为了自卫,在惊恐之下才\”先下手为强\”的。这种说法成立的 话,罪名和刑期都不一样,几年之后一假释,就可以出来享受遗产了。这个案子审了很久之后,就是因为陪审团意见不统一,宣布审判失败的。最近正在重新开审。

审判失败之后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撤销起诉了。有时是因为检方认为再审也不可能使陪审团一致同意他们所提出的罪名,就认输放弃了。有时则纯粹是出于经济 原因,检方不愿意或者不可能再承担庞大的诉讼开支,因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对被告有利的。至于判决本身一定要陪审团全体一致通过才能算数,这一条 显然也是\”慎之又慎\”的规定。在我看来,这只是进一步表现了美国司法制度\”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

为什么大多数法律专家在佛曼录音带出来之前会认为陪审团意见会不一致呢?这正反映了这个案子本身的复杂性。一方面它有大量的科学证据,另一方面,它又有许多疑点和逻辑上不够通顺的地方。在事后,李博士甚至直接谈到,一般的这样的案子能够找到的NA之类的科学证据都是不多的,而这个案子的NA证据\”多得叫人起疑\”。因此,专家都估计陪审团会产生确信大量物证的一派,和认为该案疑点太多的另一派,专家认为他们很难通过相互说服而达 到统一。但是在佛曼的录音出来以后,多数专家的意见趋于陪审团会一致作出无罪判决。专家作出这项判断时,并没有强调这是因为陪审团的种族比例。在最后的陪 审团中,有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和两名白人。那么事实上,究竟什么是佛曼录音所带来的变化呢?有两个变化是非常确定的:录音使检方最重要的一名证人从可信 变为绝对不可信,录音使辩方提出的不太可能发生的警察栽赃神话变得有可能。第一条的依据是佛曼第一次的证词显然有谎言,第二条的依据是佛曼强烈的种族主义 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对辛普森栽赃的动机。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对陪审员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规范的。比如说,一切以法律为依 据,要以证人物证为凭据,不可轻信双方的律师,不可以参与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确信证据毫无问题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即使某 陪审员自己认为有可能是辛普森作的案,但是,只要是证据有疑问,他仍然会根据法律对陪审员的要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

在双方的公平角逐中,检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败明显是在实力上敌不过辩方,或者说,工作没有做到家。因为,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对抗游戏是在法庭上的唇 枪舌箭,但是实际上,显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这样一个大案有着巨量的幕后工作,双方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证据,这里包括有关自己一方证人和对方证人 的所有情况。象佛曼的录音,是这一关键证人的关键信息,如果当初是由检方而不是辩方获得了这份资料,检方有可能根本不会让他作为自己一方的证人出庭。这份 录音是在与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剧作家手里,她住在北卡罗兰纳州,和洛杉矶的距离比上海到新疆还要远。这份录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交易,知道的人应该非 常少。检方没有掌握这一情况,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没有拿到,对方却拿到了,这就无法原谅自己。美国的法庭就象一个寻求公平的竞技场,任何一方,如 果在关键时刻出现后方空虚,只有活生生看着对方进球,悔断肠都没有用。

这些录音是在十年当中,断断续续录成的。采访的地点通常是 在幽静的饭馆里。采访双方居住的地方相距这么远,能够持续十年的往来和合作,说明他们的关系是很深的。在法庭上,她曾经被问到她与佛曼之间的关系,她明显 地结巴了一下,然后回答,是一般的合作关系。检方律师对这名证人当然讨厌之极,所以在庭外,检方律师说过,她要是再这样说的话,我就要在法庭上公布她给佛 曼的情书了。之所以我提到这一点,也是想让你了解,辩方能够得到这份录音带存在的消息,以及能够使这份纯私人性质的录音变成一份\”证据\”,是做了不知 多少工作的。

这名女剧作家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是以辩方证人的身份出现的。实际上,她并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证人,她只是有关 佛曼和录音带的证人。当被告律师提出录音带的证据之后,法庭照例又要对这一证据是否应该呈堂,避开陪审员展开一场激烈的法庭辩论。这位女剧作家就是在陪审 团不在场的这种情况下出的场。

检方只能试试看亡羊补牢,于是拼死阻止录音带向陪审团播放。在混战一场的时候,高德曼的父亲再 一次在法庭外发表讲话。他质问辩护律师,这到底是审判辛普森还是审判佛曼。检方也援引\”与本案无关\”的条例进行抗辩,说佛曼是不是种族主义者,和辛普 森有没有杀人根本没关系,他是种族主义者也并不说明他就会去栽赃。但是,要说这份录音与本案完全无关,已经是非常困难了。

为了慎 重处理佛曼的录音,伊藤法官决定再一次把佛曼传来听证。当然,陪审团是不在场的。佛曼又一次来到了法庭,这一天,法庭上也是气氛凝重。这时,他已经不再是 一名警察的身分,录音带一曝光,他马上就申请退职了。可以说,作为这场案子的证人,他已经远不是在法庭上被\”审\”得狼狈的问题,他几乎是声败名裂,丢 了工作,前途茫茫。他这次走上法庭,已经是一个在全国声名狼藉的种族主义者的象征。引人注意的,是他带了一名他的律师同上法庭。现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烦, 他也需要律师为他出主意,保护他自己的权利。

佛曼求助于律师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他自己一定远在录音带公布之前,就知 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烦,所以,一直有两名律师为他工作。他的录音带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师就宣布辞职了。许多人猜测,他是不愿意再为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雇 主服务,也有可能,他觉得对这样一个\”死老虎\”,他已经无计可施了。

辛普森案使我们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个法学院学生的笑 话,以及这个笑话所引起的有关律师职责的思考。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呢?我想,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 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 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 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 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 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其实,对于你我来说,这个道 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么你指望 他伸张的是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 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 掉。

因此,不论是尚在未决之中的重大杀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为一个律师竭诚为他们服务,都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这短短的几分钟,却把法庭变成了检方的\”滑铁卢战场\”。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师的一系列提问,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审 听证时所说的证词,是不是完全真实的?\”\”你有没有提交过捏造的警方报告?\”最致命的一个问题是\”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在这些问 题提出时,检方几乎是不停地跳起来\”**\”这些提问,但是,问题都被当裁判的法官通过了。每当佛曼接到一个问题,他就把头侧向一边,悄悄向他的律师咨 询。然后,他回过头来,快速并且简单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他用这句话象神符一样抵挡了所有的问题。这到底是这么回事呢?

我曾经在前两封信里,在介绍陪审团的时候,提到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第五条。这短短的十条法案,其中每一句话对于一个美国公民来说都是至关 重要的。说不准在什么关键时候就能维护你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佛曼只引用了权利法案第五条中的一句话,就是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 \”。这一句也被扩大为:不能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而这一条更普遍的应用,是你和许许多多中国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话,所有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 \”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国匪警片的人,都会记得,每当\”神探\”们抓住嫌疑犯的时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气不接下气,都会一边气喘嘘嘘地给犯人带手铐,一 边背诵同样的一段话,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么\”权利\”保持沉默呢?这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给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你有 权保持沉默,不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同时要求一个律师,由他协助你摆脱困境。有一次我和好朋友劳拉聊起来,我说,警察要是忘了把权利告诉犯人,那会怎么 样呢?她毫不犹豫地说,那只好放他回家了。

恰到好处地运用权利法案第五条,可以在美国非常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里有厚厚的一本书,书名就叫\”运用第五条\”,专门介绍公民如何在各种情况下借此保护自己的。\”运用第五条\”,是所有的美国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术语。

实际上,佛曼警官并不是这个案子中第一个\”运用第五条\”来保护自己的人。在这个案子刚刚开审不久,有一个被告的证人为辛普森作证,她是辛普森邻 居的女佣,是一个从南美过来的移民,来的时间不久,只会说西班牙语,法庭还特地给她配了一名翻译。当时,她说在一段关键时间里,就是检方认为辛普森是开车 出去杀人的那一段时间里,她记得自己看到过辛普森的车停在家门外。最后,在检方的追问下,大家觉得她对时间的记忆不准确,所以对案子没有形成太大的影响。 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检方对于这个证人的出现感到非常紧张,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攻下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策略就是攻击她的可信度。

检方因此收集了有她的全部资料,然后在法庭上要她回答,为什么她在进入美国国境的时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对 于一个从贫穷的南美国家来美国移民的人,很可能为了能在美国留下来,在一些类似出身年月的问题上搞点小花样,这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检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 趁之机,使得陪审团认为这是一个不诚实的证人,证词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检察官的问题刚刚提出来,伊藤法官马上叫停,然后,对这个毫无美国法律知识的南美 女佣说,回答这个问题对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权\”运用第五条\”,不回答这个问题,你也可以找一个律师,让他告诉你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结果,检方也就不 再提这个问题了。

因此,在佛曼当时的情况下,律师给他的建议就是,引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权利抵挡所有的问题,因为他已经有 无可抵赖的大量证据在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手里。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证词显然有谎言,人们如果愿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伪证罪。他的录音里已经有不少他拿来夸 耀的捏造警方报告的事例,等等。现在,他如果当庭回答这些问题,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属于\”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甚至可能是\”自证其罪\”。同时,他的 回答,一定还会引来辩方律师一大串穷追猛打的进一步提问。这样,他本人的形势将会变得无法预料,弄不好还会引一场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个证人变成一个被 告。面对极为险峻的形势,他当然首先选择自保。他的律师受他雇用,当然首先考虑的也是保护他的利益。他已经不可能再去管什么辛普森案的检察官的困境,他顾 自己都顾不过来了。

那么,也许你会问我,那个南美女佣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无懈可击\”的,在法庭上会遇到麻烦,那么他 们能不能因此而选择回避,不上法庭作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话,就侵犯了被告受到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我前面已经介绍过,在第六修正案中 是这样规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 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这位南美女佣和佛曼都是对被告 有利的,如果他们拒绝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传票强迫他们到庭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前面提到的那 个为佛曼警官录音的女剧作家,也属于同样的情况。鉴于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当然知道,她作为辩方的证人出庭,对于佛曼是多么不利。而且,交出录音带之 后,她知道自己在一般人眼里总是一个\”见利忘义\”私德可疑的形象,她当然巴不得隐姓埋名,至少不要再在这个案子里抛头露面了,最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那 个女作家就是她。因此,一开始她是拒绝了辩方的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方有权利要法庭出传票命令她出庭。辩方律师的依据,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的 一句:\”被告人应有权……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当时伊藤法官表示,他无权这样做,因为他无权命令另一个州的居民来他这个法 庭作证,而必须由她所居住的北卡罗兰纳的法庭出一张传票。可见,她的出庭一方面是辩方律师大量工作的结果,另一方面更是被告受到宪法修正案保护的结果。

由于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国保护证人的问题变得特别严重。在现代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录音,甚至还可以做到录像,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 证人呢?录音和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这些证据是牵涉到一个证人的话,被告仍然有权利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与证人当面对质。如果证人 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庭的话,那么,被告虽然还是有可能被判下来,但是,在上诉的时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为美国的上诉法庭并不是把案子再重审一遍,而 是审查这个案子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诉的时候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得到保护,那么,上诉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驳回地方法 院的判决的。

结果证人常常成为一个案子的关键,少了一个证人就输了一场官司。对于检方来说,经常有这样的问题,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 是证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出证人,只好眼巴巴地看着罪犯逍遥法外。所以保护证人非常重要。尤其是象贩毒集团这样大的集团犯罪,经常以杀害证人作为 逃避法律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的司法部门因此有庞大的保护证人计划。不但要在审判之前确保证人的安全,甚至还要保护证人事过之后的安全。重大案件的证 人,一般在审理之后都由美国司法部门负责帮助他和家属\”消声匿迹\”,安全地在一个无人知晓的地方重新开始生活。每一个这样的证人,都要花去上百万的美 元。在美国电影里,你也常常可以看到反映这种情况的故事。

我们再回到辛普森案。佛曼警官的关键是,当辛普森的律师问他:\” 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你说人们将会如何解读这句话呢?最直接最明 白的解读就是:如果佛曼直接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的话,这个回答将会对佛曼不利,或者说,他的回答将会使他\”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在辛普森案中,他是 栽了赃了,制造了假证据了。如果他如实回答了这样的问题,他将无法逃脱由于栽赃而被起诉,这将对他不利。而他引用他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之后,他不\” 自证其罪\”,别人要证明他有罪也就非常困难。佛曼的这句话一出口,我认为,检方从理论上已经全盘皆输。

尽管事实上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就是他这样回答,只是为了抵挡更多的问题滔滔而来,只是他的律师的一个策略。他的律师确实是聪明的,佛曼以不变应万变的回答,使他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就下去了。他只要对任何一个问题有实质性的回答,他就很难如此轻易脱身。

但是,人们无法不考虑佛曼在\”栽赃\”问题上引用的第五条的最直接含义。那天从法庭上出来的黑人律师考克伦,活像一个从战场上得胜归来的将军,站 在法庭的门口就当场发表了讲话,让大家好好想想,检方提供的最主要证人,当问他是否栽赃的时候,他居然要\”运用第五条\”!这说明了什么?这时,黑人组 织\”伊斯兰之国\”又给考可伦律师派了几名彪形大汉作保镖,看上去着实有点滑稽。

当时的法学院教授们评论说,佛曼所采用的 立场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检方\”只能指望别让陪审团听到佛曼的回答。只要陪审团听到了,检方的一切努力将会万劫不复。最低限度的影响,就是陪审 团不会相信和佛曼有关的一切事情。\”的确,陪审团此时还被蒙在鼓里,外面都翻了天了,他们却一无所知。接下来,检方所要做的,确实都在围绕着如何阻止有 关佛曼的一切被送到陪审团面前。当然,在我看来,这就象预审阶段辩方曾经试图阻挡证据呈堂一样,总显得有点勉强。但是,他们部分地做到了。首先是,伊藤法 官宣布,既然佛曼决定用\”第五条\”回答一切问题,就没有必要再让他在陪审团面前再来这么一遍,也不告诉陪审团,佛曼不再出庭的原因是因为他\”运用第 五条\”,但是,要求陪审团把他的不出庭,列为检验他的可信度的因素之一。伊藤法官不把佛曼\”运用第五条\”的情况告诉陪审团,他的考虑显然是不想让佛 曼一个含义并不绝对明确的回答,一下子就毁了检方的全部证据。同时,伊藤法官决定,佛曼长长的录音,只挑选两段放给陪审团听。在佛曼四十一次谩骂\”黑鬼 \”的录音中,陪审团只能够听到两次,而且是在不太刺激性的语句中。也没有同意辩方所要求的,播放录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销毁证据等部分。法官的理 由是,辩方律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佛曼确实在辛普森案件中栽赃,因此并没有为播放具有爆炸性的证词提出所需的根据。伊藤依然认为,辩方有关佛曼栽赃 的\”这个假设在法理和逻辑两方面,都还需要大为加强,这样空泛的说法,还不能提到陪审团面前作为证据。\”

应该说,伊藤法 官是在竭力维持裁判的公正,他又使陪审团通过录音了解了佛曼初审阶段证词不实的真相,以及他的种族主义的倾向,又不让他过去十年与本案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 的夸夸其谈,由于其刺激性而对审判形成超出合理范围的影响。辩方对这样的裁决可以说是愤怒之极。一方面,陪审团在作出判决之前,将再也没有机会知道,佛曼 对栽赃的问题采取了\”运用第五条\”的态度,因为凡是没有被批准呈堂的信息,任何人都不允许在陪审员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们期望甚高的录音带被大大的 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从裁判。作为弥补,他们又提供了一些证人。这些证人都清楚地向陪审团证明了佛曼对黑人仇视和对黑白通婚的憎恶。当天的听证结束之 后,检方就承认,他们打了一场败仗。

我相信你看到这里,一定对我屡屡把美国的法庭比作运动场不再感到奇怪了。说实话,这种双方均势力敌的阵势,平等顽强的对抗,以及裁判为保证公平审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们惊叹不已。

辩方提供证人证据的阶段,相对于检方的听证阶段,是要短得多了。人们经过漫长的听证,终于等到了结辩的来临。在结辩开始之前,还有几件事我想提到的,一 是辛普森本人决定放弃上证人席作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在宪法第六修正案里规定的,即,\”被告应有权……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但是这一举动有时对被告 有利,有时却是有风险的,因为当被告走上证人席的时候,检方也有权利对他大量盘问,除了问到与案情有关的问题,还会尽可能质疑他的个人品质问题,使陪审团 对被告留下一个坏印象。因此被告是否为自己作证,一般都由他的律师根据利弊为他分析和决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 发表了很短的,为自己辩解的讲话。尽管这段话只有一分多钟,而且陪审团也不在场,但是法官的这一决定使检察官气得双手发抖,因为这不是作证,检方无法对他 提问。被告律师提出这一要求一定也是经过精心考虑的。这一做法由于并不犯规,所以他们也估计法官有可能会同意。虽然法官对法庭上的一些情况有决定权,但是 所有的法律专家对伊藤这一决定的评价都是:\”极不寻常\”。

在结辩之前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就是法官同意了检方的要 求,让陪审团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响,如果陪审团发现辛普森是出于冲动而不是出于预谋杀害两名被害人的话,他们也可以将被告判为\”二级谋 杀罪\”。法律专家们都认为,这一裁决是检方\”非常重大的胜利\”,原因是陪审团有了更大的空间去达成合议,甚至可能会使陪审员改变态度。

可是,我觉得检方的这个要求很难说就是明智的。因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有着逻辑上的差异。当初检方坚决提出\”一级谋杀罪\” 的唯一指控时,曾经强调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带手套,携带利刃,穿戴暗色衣帽\”,并且针对这种指控配上了物证,如皮手套,暗色绒线帽……等等。但是,现 在检方的要求恰恰证明他们自己都对这种说法没有信心,何况在要求陪审团也转而考虑\”二级谋杀罪\”的时候,那些只能和\”一级谋杀罪\”相匹配的物证又 该如何处理呢?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质疑物证的可靠性。

不管这么样,在距离初选陪审团整整一年的时候,结辩开 始了。所谓结辩,就是检辩双方分别向陪审团总结自己的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由于在整个听证过程中,双方律师在证人面前只有提问的份,他们表达自己意见的 方式只能是间接的,因此,这是双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完整地表达自己,直接地争取陪审团的支持。这最后一锤子是很体现律师水平的。一般都尽量动之于情, 晓之于理,因为陪审团毕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谁能把他们给说动了。

检方集中向陪审团重复了证据,这包括,妮可所住的公寓后门发现的血迹,DNA测试与辛普森的血型相同 (570亿人中间才有一个这样的血型);现场发现名贵鞋的鞋印,尺寸与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双稀有的皮手套(一只在现场,一只在辛普森的屋后),辛 普森曾经拥有过一双同类型的手套;此外,还有辛普森汽车里有血脚印,他的卧室里有带血迹的袜子。

在结辩时,检方不得不严厉批评了佛曼,但是强调,\”佛曼是一名种族主义以及他在证人席上对此问题说谎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未能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审员因为一名警察的种族主义态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证据,这将成为一个悲剧。\”

在检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时候,过分卖力的电视转播录像师把镜头摇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马上命令拔去电源插头,致使转播中断。因为录像师 的这一举动有可能使电视观众看到辛普森的笔记本,这严重违反了\”被告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必须保密\”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然 后,法官马上向负责转播的的机构——电台及电视新闻协会处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罚款,罚款之后,又重新恢复了转播。

在检方结辩的时 候,还有一个插曲。女检查官克拉克十分动情地向陪审团讲诉她自己如何面对如山铁证始终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凶手,决心克服种种困难,将他绳之以法。在克拉克讲 述的过程中,被告律师三次从椅子上跳起来**。最后一次,被告律师**的矛头已经是指向法官,**法官没有公平对待他的**,终于迫使法官宣布休庭,把陪 审团暂时请出法庭。看来检查官克拉克确实是\”犯规\”了,在经过讨论重新开庭的时候,法官下令检查官克拉克在此后的结辩中,不准再说\” 我\”如何如何,不许使用\”我\”这个词。在她保证不再这样做之后,结辩才继续下去。被告律师认为,她前面的这种叙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审团,她自己是在 \”伸张正义\”,在为被害者\”讨还公道\”,在\”道义\”上拔高检方而贬低辩护方。用这种方法来影响陪审团,这在美国的法庭上是一种明显的犯规,怪 不得辩方律师十分愤怒,连连**。

在检方的结辩中,黑人律师达顿是受到一致好评的,他的发言集中要点,极富感情。达顿还很年 轻,他给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于职责。对于什么是律师的职责这样一个的话题,在辛普森案期间已经不再如笑话那样轻松。这个话题对于美国一般老百姓,对 于法学院学生,对于象达顿这样严肃的律师,都成为越来越沉重的困扰。他看上去象个理想主义者,相信自己是在为被害者的家属讨还公道,他在这个案子里承受了 额外的压力,因为他自己是一个黑人,却在试图把一个\”黑人英雄\” 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不少相信辛普森无罪的黑人都指责他\”出卖黑人兄弟\”,但是这只使他感到难过却并不使他感到困扰,真正使他困扰的是,在他奋力在 \”讨还公道\”的过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样的律师,正在他的对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着要\”拼不过他们了\”。他在这个案子审了一半的时候,发表过十分 伤感的讲话他说,自己如果重新选择的话,很可能不会再去做一个律师。在美国,实际上人们都有着很沉重的\”追求正义\”的心理负担。看着完全站在对抗立场 的双方律师的这场\”球赛\”,很多美国人也一头扎在\”正义\”这个概念圈子里出不来。

辩方律师的结辩是有别于检方的。律师 卡可伦明确对陪审团表示\” 我们不需要证明什么\”。这是在美国法庭上,对抗双方最大的区别。检方必须拿出铁证来,而辩方不需要任何证据,需要的只是提出疑问。所以,在最后,卡可伦 是以十五个问题来结束他的结辩的。美国司法制度对于要求判一个人有罪的检方,严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在我看来,也是在贯彻\”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的原则。在辩方的结辩中,律师直指物证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赃。冯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击,他们被形容成\”一对行骗的恶魔\”,主攻对象当然是佛 曼。但是辩方律师有大量的夸张的,煽动种族情绪的言辞,比如说,称佛曼和希特勒一样,是一名\”灭绝种族的种族主义者\”。我觉得,正是辩方律师所采取的 这个策略,搅混了这一锅水,在一个相当清楚的审理逻辑上蒙罩了一层迷雾。

接近尾声,人们的情绪都显得激动不安。辩方的\”种 族策略\”更是在那里添乱。法庭外,被害者高德曼和辛普森的家属分别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谈话。高德曼的父亲是犹太人,他说,把言辞中含有种族主义倾向的佛 曼,比作杀害了千百万犹太人的希特勒,根本是比喻不当。他还说,卡可伦雇佣的保镖是来自\”伊斯兰之国\”,他就没什么资格谈种族主义的问题。这里我略为 解释一下,老高德曼这样说,是因为\”伊斯兰之国\”是法拉肯领导的,他就是我以前提到过,马康姆.X的女儿始终怀疑他是杀害自己父亲凶手的那个人。法拉 肯在美国是出了名的反犹太民族的另一类种族主义者。辛普森的家属则也发表谈话,为辛普森的律师辩护。种族话题终于越炒越热,新闻界也不断公布黑人和白人对 辛普森\”是否有罪\”不同观点的比例。法庭外,开始聚集一些民众,有的高叫\”释放\”,有的则回应\”有罪,NA\”,还有人大叫:\”让陪审团裁决,这是美国!\”检方最后为结辩安排了一个戏剧性的高潮,一边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冲到她家里时,她向警方报警的录音,在她惶恐不安的声音背景下,银幕上,是巨幅的 两名受害者满身是血的尸体照片。总之,在这几天里,检辩双方都已经充分运用了他们有可能利用的一切办法,包括各种展示手段,去说服陪审团。历时九个月,聆 听了 127名证人的审判,终于走向判决。伊藤法官给予陪审团最后的指示。这些指示主要是美国法律对于陪审团的规定。法庭上一片肃静,伊藤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 地念了两遍。其中有,法律规定,陪审团在合议之前,不得互相讨论案情;在合议之前,不得对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审员必须按法律判断,而不能参杂自己的好 恶;陪审员不得轻信双方的律师,要以证据为依据;陪审员不得由于对双方律师的印象好坏而影响对证据的判断;在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倾向于相信证 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面的最后一条。在辛普森的案子里,始终没有出现过直接的证据,所有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是所谓外围的\”情 况证据\”。这时,最容易出现双方证据有矛盾的情况,而美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是站在保护被告的立场上的。

法官给出这些 指示以后,这个案子就正式交给陪审团了。对于陪审团的研议时间,专家的猜测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这段时间里,已经没有律师什么事儿了。如果陪审团对于法官 最后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对法律上还有什么问题,法官会给他们法律上的指导。除此之外,法官也丝毫不能再给这个案子任何影响了。对法官来说,案子已完全交出 去了。由于大家对于研议时间的估计比较长,因此法庭几乎是空的,就连从不离开的高德曼的家属都不在场,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师在陪伴 着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时的时候,这十二名陪审员表示他们已经作出裁决,然后,神情严肃地进入法庭,把装着裁决的密封信封 交给了伊藤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着他们看,他当然也想看出一点蛛丝马迹来。但是,他们之中只有两个人向他这个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着他。一 般分析,陪审员避开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当辛普森离开法庭的时候,看上去脸色阴沉。法官决定第二天早上十点钟拆封宣布。

当天晚上,全美国的人都在猜,什么是陪审团的裁决。所有的情况细节都被专家搬出来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我记得就是在辛普森案裁决宣布的那天晚上,我开始给你写这个案子的。我现在还记得周围所有的人在那天经历的冲击。洛杉矶的上午十点,是美国东海岸的下午 一点,所以,那天我和周围的朋友都度过了一个非常心神不宁的上午。我曾经经历过一次美国大选,人们等待新总统的选举结果都远没有这样紧张的气氛。新闻界事 后报道说,在宣布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的判决。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 际机场,由于大家都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不识时务的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 闭嘴\”。在迈阿密的银行里,出纳员停止点钞,排队的长龙突然消失,大家都去看电视了。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变得非常缓慢,到 一点十分,在显示股价的标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无罪\”,之后,交易才恢复正常。平时充满交易员震耳欲聋喊叫声的芝加哥期货交易 所,在宣判的那几分钟完全鸦雀无声。首都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平时你很难让他们承认,有什么事情会比他们手头的公事更重要,但是这一天,一度各机关部门几 乎停摆,从白宫到国会和联邦各部门,原定下午一点钟举行的许多有关国家政策的简报,听证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为了等待辛普森的审判。人们用各种 方法获得消息。首都的自行车邮递员利用无线电从公司调度那里获得结果,一路喊叫着告诉行人。

这在美国是异乎寻常的一刻,令美国人自己都无法想象。最千差万别,最各行其是的美国人,居然同一个时刻,全国一致,千千万万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做着一件完全相同的事情,\”所有的例行事物都被巨大的好奇心所吞没\”。

尽管我和许多美国人一样,想到过会是这样的结果,但是我也和他们一样,久久无法从巨大的震动中回复常态。这一宣判,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多。

美 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 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 \”。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 \”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 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么,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 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 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么可说的。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 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 强势。这里我想谈一谈有关辛普森\”金钱买正义\” 的指责。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 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

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说的一个平民被告面临强势,实在不是一个什么轻松话题。警察和检察 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讼,他们有可能是象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样甚至 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法犯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 民。而当一个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 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 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么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 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 森并没有公布他为了应付这场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钱。但是一般的判断都是他已经早就用完了他的钱。他必须用将来挣的钱来归还欠债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钱,我觉得 首先要搞清楚\”金钱买正义\”这句意义不明确的话,到底指责的是什么。我想问的是辛普森是到哪里去买来了正义,他是送钱给检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吗?是 从他们那里去\”买\”正义了吗?显然不是这样。他是花了巨款,但是买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他用这笔钱得以能够在全国各地收集证据,并且以此在 法庭上公平地与对方据理抗争。这里我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钱买正义\”,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资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样正当 地\”买到正义\”。

在美国,这方面的工作是必须做的,因为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有权利\”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神探亨特\”在向被抓住的嫌疑犯背诵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任何你讲的话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词\”之后,就 是背诵\”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一个平民请不起律师的话,那么,他会告诉你,法庭将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宪法规定请律师是被告的权利。在美国律师 有是一种收费的服务业,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呢?一般是法庭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的小时数的义务服务。这就是法庭指派律师的来源。我以前告诉过你的如\”美国 公民自由联盟\”这样的民间组织,也有为平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他们经常能够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师作义务服务。对于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牵涉婚姻,住所, 福利等等,美国联邦政府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这个公司去年经手了170万个讼诉。但是,这个公司不管刑事案件。

在美国,一个被告可以主动放弃你请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是不可以因为没有钱而被迫失去这样的权利。去年洛杉矶大火,不知烧掉了多少人家的房屋森林,结 果闯祸的是一个刚刚从南美偷越边境过来的中国人。但是,他还是有权拥有一个法庭指派给他的律师,最终我记得判的刑期很短,虽然造成的损失惊人,因为他是烧 火取暖,属过失犯罪,并不能因为他是一个非法移民,就夸大罪行,或加重处罚。
法庭指派的律师,当然不会都象夏皮罗,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说 明法庭给你派的律师不尽职的话,你可以据此上诉,推翻原判,我以后再给你讲点这样的故事。不管怎么说,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是一项 整个社会必须逐步去做的工作。在真正做到这一点以前,应该说,能够\”买到正义\”的人数越多,越表现了一种社会进步。

在美国,也和其他国 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 \”,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才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 己属于\” 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 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 危及每一个\”个人\”,\” 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至今还不能完全 防止冤假错案。比如说,假设佛曼的录音带是完全真实的话,里面就提到不止一个品质恶劣的警察制造伪证,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结束,司法部长就下令对 洛杉矶警察局进行调查。但是,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 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 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记得我很久以前读到过一个笑话,说是几个来自不同国家的人在谈什么是最幸福的时刻。那些来自英,法,美的人谈的幸福时刻,都没有给我留下什么印象, 使我至今不忘的是一个来自斯大林肃反时期的苏联人。他说,当你早晨被一阵敲门声惊醒,打开门发现一个人站在门口说,\”伊凡.伊凡诺维奇,你被捕了\”, 你却能对他说,\”对不起,伊凡.伊凡诺维奇住在隔壁\”,这才是\”最幸福的时刻\”。当政府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胀到了百姓都要把这样的时刻 当作\”幸福时刻\” 的时候,也许街上盗贼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会是\”安定的\”,法律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但是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非常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个环节。我尽管以前知道有这么回事,可是到了美国以后,发现他们居然是 在\”玩真的\”,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有知识就有知识,没文化就没文化,也觉得够悬乎的。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 队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况,这是一个出了名的\”现代国家\”,怎么会\”落后\” 到依靠\”乌合之众\”来判案的地步呢?我曾经和朋友迈可讨论过陪审团。他说,在这里,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点,我们从来不认为它是一 个完美的制度,我们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象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

辛普森案宣判后,克林顿总统看完电视,回到办公室就写下以下声明:\”陪审团已听过证据并作出它的判决。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们的决定。在这一 刻,我们应该想到这个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属并为他们祈祷。\”美国司法部长则在辛普森宣判后,针对陪审团制度发表了这样的讲话,\”我并未发现任何认定他 们(陪审团)需要改革的立论基础。我们有陪审团已经好多好多年了,在考虑改变此一制度时,我们应该非常,非常小心。\”

那 么,为什么美国人在世界上众多审判制度中,独独选中陪审团制度,而且守着不肯放呢?当然,你也知道,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它的产生远早于美国的 诞生。在中世纪的英国,司法相当黑暗,监狱形同地狱,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纪以后,逐步建立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建国者们即将陪审制度作为宪法 的一部分肯定下来,此后的宪法修正案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佛逊就认为,这种审判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确立这 样一个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我曾 经提到过,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的过程,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前人立法之后,有后人修正的可能。 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你可以看到,一些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国家可以解释和实行得风马牛不相及。在辛普森案的审理中, 法官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每天都受到大量法律专家的评判。最终的一个\”生死断定\”,总是由\”人\”来作出,由法官也罢,是法律专家也罢,是陪审团也 罢。在辛普森案这个案子里,我们就看到,尽管双方律师充分出示了各自的证人证据,但是,即使是法律专家,也是各作各的判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律专家, 照样会判出不同结果来。
例如,我前面提到过的全美首屈一指,世界著名的华裔刑事科学鉴定专家李博士,在审判结束时,他的办公室铃声没有断过,全美 的新闻机构排队等着在电话里了解他的看法。他就认为,他对判决不感到完全意外,他说,他以纯科学的眼光来看,洛杉矶检察部门有关辛普森的证据并不能使人心 服,其中最重要的关键,就是检方对被告作案的\”时间顺序凑不拢,失去基本逻辑基础\”。他认为,辛普森不太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连杀两人,再回家更衣销毁 证据。他同时表示,还有其他物证也有重大嫌疑,比如命案现场的第一保存采证过程就极为重要,而以他的专业标准来看,\”检方物证的可信度极为离谱\”。但 是,我们当然相信,也有其他的法律专家,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并不是说,是法律专家断案就是绝对的。这毕竟不是计算机 算题,信息输进去,一按电钮,\”啪\”一下结果就出来了。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完全由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官控制 \”公平审理过程\”。当该摆出来的所有合法证据,都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之后,然后按照法律有关判定的指示去合议出一个一致的判 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 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这个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并且尽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响,而仅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在陪 审制度起源的英国都已经用得不多的时候,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而不用其它任何制度替代,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员是 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顺便我想告诉你,辛普森案的法庭里,作为被告的体育明星是一个公认的\”大款\”,名律师的报酬也 大概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检察官虽然是公职人员,年薪也应在二十万美元之上。伊藤法官的薪水我无法估计,只知道法庭配给他的那把椅子,就值六千美元。而法 庭上的陪审员却只有一天几美元的补贴,他们出现在法庭上,与钱没有关系。在美国,被选上的人去法庭做陪审员,是一项必须去尽的公民义务,其重要性和服兵役 一样。在大学里都有规定,凡是有陪审员任务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考试。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 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作出的判断。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 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最没有除了他们应该考虑的证据之外,非考虑不可的其他因素。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 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老百姓在一般的情况下,是象一盘散沙的,在没有和外国打仗的时候,是不拧成一股绳的。美国恰好就是这样一个 国家。

所以,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自由,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那么,陪审团制度确实有它难以替代的优越性。

我想起来就没法不觉得惊奇,你要知道,当初制定宪法和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者们,他们本身并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权力的当权者。二百二 十年前的北美,还是一块非常野蛮的土地,动不动就要掏出枪来决斗的,却有这样的\”思想\”在那里闪闪发光。当时美国还很不稳定,各个州松松垮垮,自行其 是。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开国元勋,不好好考虑考虑如何巩固政权稳定江山,把不听话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认真严肃法纪政纪,该杀的杀该抓的抓,使社会 迅速安定下来,却在那里担心手里的权会不会一不小心用过了头,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没出什么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会不会\”走了火\”。因 此,开国伊始,他们认认真真讨论的头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里的枪枝武器,保护他们的民间武装,让他们拥有最彻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个保护被 告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有了这么一个开头,你还想指望美国人看上去规规矩矩,整整齐齐吗?他们两百多年来,政府和老百姓,就这么乱中有序地互相习惯了。静 下心来想想,真是觉得不可思议。

你一定记得前面的那些信里,每当我在一个方面回答了你的的问题,介绍了美国人所拥有的自由和 权利,我就要同时告诉你,他们为此支付了什么样的代价。让你对这些代价有清楚的了解,是我写这些信的真正出发点。我们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时代,都看到过 这样的情况,总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向那些对于各种需求饥肠碌碌的民众,描绘不同食谱的美味午餐。于是这些人有了众多的追随者,甚至在他们的帮助下成 就了自己的事业。这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往往会不幸地冒出来。一种情况是,这是一份虚假的许诺,人们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谱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却是树皮加草 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是,这是一份真实的午餐,可是,当人们被引到餐桌前,才发现一个早该想到的简单真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他们还 未享受到,已经先被昂贵的代价所吓倒,不知那个当初引他们走向餐桌的家伙是有意还是还是无意,他竟然从来没有提起过这样的代价。这是不公平的。
本 案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判决前后,不同的美国人态度的对立更令人吃惊。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宣判后的调查依然与此类似。就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 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 的人则认为公正(这与美国人口中黑人的比例比较接近),5%的人不确定。

美国广播公司(ABC )的另一项调查表明,37% 的白人同意宣判结果,83% 的黑人表示赞同。不少美国人对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怀疑。被害人的父亲在刑事判决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泣不成声地说:控方并未打输官司,而是我 们的国家输了,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判决后ABC 的一项调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陪审团换成一半白人,一半黑人,结果会怎样?48% 的白人和49% 的黑人都认为结果会不同。宣判后另一项调查也表明,70% 的白人和18% 的黑人仍认为被告有罪。24% 的白人和64% 的黑人则认为警方制造了假证据。

事实上,美国的多数白人仍然坚持认为被告有罪。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与刑事判决大相径庭的民事判决就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被害人一方即表示要打民事官司,在民事审判庭上寻求公正。

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经过4 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样,他要为民事责任支付总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尽管辛普森的律师表示他可能无力 支付这笔巨款,他将因此而欠下930 万美元的债务。但原告认为辛普森具有潜在的支付能力,他每年仅从出售他的名字、商标等获得的收入就可达300 万美元。

民事审判结果与刑事审判大相径庭,而两次审判陪审团的人种组成又成了关键之点。这一报道再度引起轰动,以致报道的程度和收视率大有压倒克林顿总统当天发表国情咨文之势。而戈德曼的父亲则表示:在两年半之后,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我们感谢上帝。

辛普森回家了,也是坐的白色汽车,电视一路跟踪,顶上有十二架直升飞机在追随,使人想起一年前的追捕场面。他跑了,永远地跑了。就是你明天发现一把凶 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盘录像带,上面有辛普森杀人的全过程,也统统没有用。检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场起诉,因为在美国 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里,有这样一句话,\”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至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做\”两次困境\”,将一 个公民置于\” 两次困境\” 是违宪的。权利法案的这一条,限制了政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因为宪法的制定者认为,必须防止这样的情况:一个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证据却要 判一个人有罪,当陪审团宣布\”罪名不成立\”之后,执法人员不甘心,明天弄到一点什么,重新起诉,后天有些借口,又重新起诉,反正你别想太平。禁止\” 两次困境\”就彻底杜绝了这种可能。对于一个罪行,刑事起诉只以一次为限。要成功,检察官就必须在一次起诉中成功。如果被判无罪释放了,只有当他又一次犯 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对他起诉,否则,你只能看着他永远地逃离你的手掌心。

但是,当人们以复杂的心情,又一次在电视 里,看着一辆载着辛普森的白色汽车在公路上向家里开去的时候,宪法保障公民所拥有自由和权利的代价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辛普森是有罪的,他已经永远地逃脱 了。\”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里,不错判错杀一个无辜公民的代价,就是可能有一千个罪犯被放跑了。这种代价是多方面的,不论从哪一方面去探 究,都是沉重的。

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两名被害人的公道就再也无法讨还,正义再也无法得到伸张,老高德曼苍凉悲愤的声音将 永远使有良心的美国人不得安宁。在\”放掉一千\”的同时,人们必须面对许许多多被害人哭泣的冤魂。人们将时时会怀疑,他们在检察官输掉一场场官司的时 候,他们是不是象老高德曼所指责的,正在输掉一个国家?

如果辛普森是凶手的话,他放回家之后,大概也不会再去杀人。但是,谁 能保证那些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而被放掉的\”一千\”,甚至远不止一千的嫌疑犯,回家以后会干些什么呢?\”放\”得越多,当然危险就越大,社会就越不安 宁,这几乎是最简单的一个逻辑。每一个人都在为此支付代价。

实际上,美国人为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除了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的 巨大代价之外,他们人人还在付出金钱的代价。你已经看到了,辛普森一案,仅仅审理费用就达八百多万美元,如果加上警方调查取证的费用,不会低于一千万美 元。你不要以为这是因为辛普森是名人,才审得时间特别长。加里佛尼亚州的一个华人妻子,被控谋杀丈夫来自大陆的情人和她的孩子,已经审了很久,被华裔称 为\”小辛普森案\”,目前已经宣告陪审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失败,案子悬搁。由于检察官不肯放弃,最近即将开始重新审理,至少又是一倍的时间。这个 时间当然就是金钱。不管最终的判决将是什么,陪审员应该说是谨慎的,他们至少不会因为涉案的都是外国人和少数民族,就草草判掉算了。他们当然不但知道重新 审判要花钱,还知道钱是从哪里来的。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我以前已经告诉过你,美国政府不拥有任何企业,它的每一分钱都是老百姓,包括这些陪审员,交给 政府的税金。

从今天的报纸上,我们看到,爱荷达州的一名中国留学生被控两个一级谋杀罪。他杀害了同是从中国来的一对留学生夫 妇。他一直没有认罪,检方在起诉的时候要求判他死刑,在开审前的最后时刻,他终于认罪了。我曾提到过,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得到法庭给他的一个交换条件, 换取一个略轻一些的刑罚。结果他有可能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当记者采访死者家属的时候,他们谈到很不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中国人,杀人偿命,一 命抵一命,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对于美国人来说,一种罪行有一个量刑的上下限。在这个限度之内,都是合理的。罪犯认罪,可以省下大量的人力财力,在限度之 内的减刑是可以接受的。我想被害者家属也一定没有想到,案子拖长的话,有可能耗去美国老百姓辛苦工作挣来的成百万,成百万的美元。事实上,美国人依然要用 自己的税金把他养在牢里,尽管不论是凶手还是被害者,都不是美国人。他们为这块土地选择了这样的原则,就必须为这块土地上发生的一切支付代价。有时候,这 个代价是指金钱,有时候,这个代价,甚至是生命。

明确了代价之后,仍然选择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这是需要勇气的。而且,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必须是有能力支付代价才能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