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浮梦录︱林家女孩儿
作者: 王元崇 来源: 澎湃新闻∙澎湃研究所
按语: 许多人认为,1882年美国通过《排华法案》后,华人赴美移民就中断了,其实不然。在1924年美国进一步限制移民之前,仍有不少中国人以各种方式进入美国。在近代历史上,这个被界定为非法移民的群体没有留下太多记录,他们在美国怎样生活,孩子们怎样读书,在中美关系史上几乎无人提及。今天我要讲的林家女孩儿的故事,就是关于他们的,虽然发生在近百年前,但对于仍在不断涌入美国并十分重视子女教育的华人家庭而言,或许仍能引发一些思考。
越洋加越境:《排华法案》之后的中国移民
人们对于《排华法案》及嗣后华人移民美国的历史的理解,基本限定于美西加州一带,因为那里曾是华工最为密集、遭受种族歧视和暴力伤害最多的地区。而一般的印象也认为,《排华法案》颁布以后,直到1943年废除之前,没有多少华工进入美国。
实际上,在1882年之后,仍有不少中国劳工进入美国,绝大部分以偷渡的方式完成,经由南边的墨西哥或是北方的加拿大进入美国。据统计,1882年到1920年间,约1.7万中国劳工通过美墨、美加两条边境线偷渡到美国,而从北部边境偷渡的成本要低于美墨边境。当日,美加边境管理不像现在这样严格,很多边境管理员都参与到走私中国劳工的勾当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23年,加拿大出台限制华人入境的《华人移民法案》(The 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9世纪后期,北美与东亚之间远洋交通的进步也从技术层面给偷渡美国提供了诸多方便。1891年,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Canadian Pacific Railway Company)并入太平洋油轮公司(Pacific Mail Steamship Company),随后在香港、日本和温哥华之间开通了三艘客轮。这样一来,中国移民便可一张船票从香港直达北美大陆。
除了加州,华人移民的足迹随着美加铁路网的延展,还深入到了美国各地,包括民主进步思想影响深远的东北地区,以及仍在施行种族隔离的南方各州。我们故事的主角,便是最终在南部密西西比州落脚的一个华人移民家庭。
从广东到密西西比:林氏的移民之路
1904年,广东人林秋龚(Jeu Gong Lum,音译)从广东乘船抵达加拿大,在一个冬夜徒步穿过美加边境的底特律河冰面后,他来到芝加哥。林秋龚的偷渡是一场冒险,按照今天的说法,属于典型的非法移民,芝加哥人多眼杂,林氏担心被政府盘问,不久后乘车南下,最后抵达密西西比三角洲地区的宝利洼县(Bolivar)。

宝利洼县(Bolivar)所在的密西西比州三角洲位置 来源:谷歌地图
密西西比三角洲自19世纪以来就是美国棉花种植的主要区域,该州在美国内战前拥有比其他南方各州都要多的黑人奴隶。内战结束后,密西西比劳动力出现大缺口,遂推行召集“苦力们”(Coolies),即中国劳工,前来“补缺”的政策,很多中国移民就是在这一时期来到密西西比的。1870年《宝利洼县日报》报道说,当地两个种植园“最近从香港直接招来了许多中国人——足足有16名,这些中国人非常高兴”。短短三年之间,这附近已然有超过200名中国劳工,基本上都来自广东。
不过,这批中国劳工在种植园待的时间都不长。他们很年轻,四处跳槽赚短线快钱,攒够本后很多人在当地开小店,再把赚到的钱汇回广东老家。华人在密西西比开杂货店,与当日的社会经济情况有关——很多白人店家不肯把货品买给黑人,黑人自己又没有财力开店,于是华人杂货铺脱颖而出。华人杂货店营业时间长(每天营业18小时甚至24小时),对顾客一视同仁,慢慢成为垄断一方的族群式行业,1970年代,密西西比三角洲地带的华人家庭里有97%是做过或者仍旧在做杂货店生意的。
沿着老乡们的足迹,广东人林秋龚来到了密西西比。这里地广人稀,没有人会去查他的移民身份,除了华人,还有大批欧洲非法移民也在此栖身。
1912年,林秋龚结识了一位王姓华人富商家里的年轻女佣王凯蒂(Katherine Wong),两人迅速热恋并结婚。凯蒂曾是香港孤儿,是被收养后带到美国的。婚后,两人搬到附近的比诺德小镇(Benoid),在老乡的帮助下开了家小杂货店,并很快有了三个孩子:大女儿贝达(Berda)、二女儿玛莎(Martha),和小儿子毕斯科(Biscoe)。
第一个孩子出生的时候,医院要求留下父母的信息,凯蒂说自己来自加拿大,林秋龚则撒了个谎,说自己是加州过来的移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1906年旧金山大地震摧毁了有关的移民档案,此后许多非法移民冒称来自旧金山,一些当地律师事务所则协助他们伪造文件应对司法检查,包括虚假的旧金山住址、职业和邻居姓名等等。从这个角度看,非法移民从来都是一条里通外合的利益产业链。

1920年代的林秋龚夫妇
林秋龚本人没有合法身份,但他的三个孩子都是美国公民。根据1868年7月9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条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修正案旨在赋予南方刚刚获得解放的400余万黑奴与白人同等的公民权利和法律地位,并扩大至包罗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直至今日。正是借助这一修正案,许多非法移民的子女才获得了公民权。第十四条修正案在美国政坛引发的争论从未停止,修改乃至取消的主张时有传出。
突然被“黑”:林家女孩儿的遭遇
1924年9月15日,宝利洼县的玫瑰山联合中学(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开始了新学期。前来报道的学生里有四位生在美国的华人女孩儿,其中包括林家的姐妹俩:11岁的林贝达和9岁的林玛莎,她们在这所学校已经读了两学期,一切安好。
在当日的密西西比州,白人与黑人的种族隔离制度仍在实行,一所学校内要么都是白人,要么都是黑人,即所谓“平等但隔离”。从种族隔离的角度看,白人学校是不会接受华裔学生的,当地的华人家庭又不愿意把子女送到黑人学校读书,所以通常的做法是自己教,或者雇佣家庭教师,还有一些家庭把孩子送到别的州去上学。玫瑰山联合中学是白人学校,只有这四位华裔女生是肤色不同的,她们之所以能就读,一方面是因为“非非裔族群”的身份认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她们的家庭与白人混居于同一社区。

1924年夏玫瑰山联中合影,前排左三为林玛莎,她的左手边姐姐林贝达
然而,就在开学前两个月的7月1日,总统柯立芝(Calvin Coolidge)签署了《1924年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ct of 1924)。法案以限制亚洲移民为主要目标,规定任何国家每年赴美移民人数不得超过1910年美国人口普查中该国移民人口的2%,加上1923年加拿大也通过了自己的“排华法案”,自此美加在限制华人移民方面联成一体,中国往北美的移民流遂陷于中断。
9月15日玫瑰山联中开学的时候,这股反华人移民的风潮已蔓延至密西西比州。这天中午,校长纳特先生把4个华裔女生叫到他的办公室,通知她们:就华人孩子能否就读白人学校一事,州法院已经达成一致,认为“白人”(white person)即通常意义上的高加索人种(Caucasian race),而华人不属此列。学校董事会根据本州教育部长的建议,决定禁止属于“有色人种”(the colored)的华裔孩子入学就读。校长让几个孩子立即收拾书包,离开学校。
在当时的美国语境里,“有色人种”被默认为黑人,亚裔并不属于此列。所以当四个“被黑”的孩子回到家里,她们的父母都十分不解和惊讶。玫瑰山联中具备州政府认证的资质,毕业生可以不经考试而申请到该州大学学习,孩子们忽然被赶出学校,意味着她们的命运或许就此改变。对于学校的做法,林秋龚夫妇决定进行反击,他们不曾想到,这一反击将在美国华裔历史乃至美国宪法历史上都写下沉重的一笔。
究竟是白是黑:县里打官司
林家要打官司,首先要找到愿意给他们辩护的律师。几经介绍,林秋龚找到了布鲁尔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厄尔•布鲁尔(Earl Leroy Brewer)。布鲁尔毕业于密西西比大学法学院,1892年起执业,可谓行家里手。同时,他还是民主党人,理想主义者,1912-16年任密西西比州州长,在位期间通过了多项进步法案。任满后,布鲁尔继续经营他的律师事务所,接些民权方面的官司。所以当林家人找上门来的时候,这位前州长爽快地接下了案子。

站在密西西比州一个水坝前面的厄尔•布鲁尔(Earl LeRoy Brewer)。布鲁尔于1912-16年出任密西西比州第38任州长
布鲁尔首先面对的是“起诉谁”的问题,即确立被告人。由于林家的目的不在寻求民事补偿,而在上学,布鲁尔遂将矛头对准那些不让林家女孩儿上学的人,于是州教育部长邦德•维拉德(Willard Bond)和玫瑰山联中校董会就成了被告。而维拉德恰恰是布鲁尔的政坛宿敌。
被告确认后,布鲁尔决定以9岁的玛莎为林家的主要原告,因为她是一名好学生,是纯粹的没有混血的中国移民后代。在递给宝利洼县第一司法区巡回法庭的起诉书上,布鲁尔写道:“林玛莎德行兼优,年龄介于5到21岁之间,是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和密西西比州公民,其父有义务送其入学。林玛莎系学区内符合教育资质的学生,故而在玫瑰山联中就读。”这里提到年龄段,是要说明玛莎入学系遵循密西西比州教育法规中有关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入学的规定,而林氏夫妇履行了这一法律义务。
布鲁尔接着指出林玛莎因何被退学,“(退学决定)完全彻底建立在她中国移民后代的身份上,亦即她因其种族(race)而受到歧视,并被剥夺了作为密西西比州公民所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林玛莎被告知这一决定是州教育部长邦德•维拉德做出的,而这一决定是“违反美国宪法所规范的内容的”。这里的宪法规范即上文提到的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款,尤其是关于“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内容。
布鲁尔从第十四条修正案入手的策略,使他在法庭上占据了有利地位。但就在宣判的前几天,作为被告之一的玫瑰山联中的校董会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抗辩书,称开除林玛莎的决定符合该州宪法第二百零七条。该法条系1890年的密西西比州宪法中的第八款“教育”下的第二百零七条,只有一句话,简短而沉重:“白人和有色人种的孩子应继续分离开就读于自己的学校”。校董会认为林玛莎属于“有色人种”,确切说来是“蒙古利亚或者说黄色人种”,根据州宪法第二百零七条,学校有关驱逐的决定是恰当合法的。
校董会的抗辩捅破了当时美国教育界的一层窗户纸。那时,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处于一个“非白非黑”的中间地带——华裔孩子上白人学校,只要当地白人没异议,一般都会风平浪静;然而一旦有人不满意,则肤色就会成为大问题进而导致孩子不能继续上学。玫瑰山联中就是用这种“惯例”来应对林家的官司,并且还有州宪法的支持。
抗辩书既出,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支持校董会的决定。不过,负责此案的法官威利•奥康(Willie Alcorn)坚信所有的孩子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因此在1924年11月5日的判决中裁定林家胜诉,玫瑰山联中必须接纳林玛莎返校。
不过,林家和布鲁尔还没来得及庆祝,败诉的玫瑰山联中就提出了上诉,要求案件移交位于州府杰克逊市的州最高法院审理。对林家而言,官司还远未结束。
中国人属“黑”:州内打官司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知道该州宪法第二百零七条和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有冲突的,他们也清楚在“林玛莎案”中原告所能依靠的只有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而他们认为作为密西西比州的公民,应该首先遵照该州宪法来处理本案。
于是,林玛莎案再次被归结为一个简单粗暴的问题:华裔究竟是“白的”还是“黑的”?
原告律师布鲁尔认为,中国人不“黑”,不应去黑人学校上学。“中国人(Chinaman)在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被界定为‘有色人’(colored person),因此也不应该作为黑人去黑人学校就读,法庭应该尊重在‘吉米克劳法’(作者注:即“种族隔离”之法)之下,中国人并未被视作黑人对待的事实。日本人和中国人同属一类,是最为勤奋敬业的民族,较之黑人族群,他们更接近白人。如果高加索人不承认蒙古利亚人与之同等,那么后者应定位于高加索和非洲人种之间。”这中间成了肤色的漩涡,靠近任何一方,却又不属于任何一方,走错一步就要掉进去。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态度则直截了当:“中国人或蒙古利亚人种明确无误地和黑人(negro)属于同一范畴。”法官们认为,密西西比州无需参考美国其他州关于中国人或蒙古利亚人的法律界定,而只需按照律法行事,那就是“保障只有高加索人种才能就读白人学校”,而不主张混同非白人人种。
1925年5月,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宝利洼法院的裁定,判玫瑰山联中开除林玛莎的做法是恰当的。判决书对“有色人种”做出明确界定,“不仅包括黑人,还包括混血之人”。判决书援引该州1917年的“莫如诉格兰德池”案,在那起案件中,白人安托尼奥•格兰德池(Antonio Grandich)的孩子们遭到白人学校的驱逐,原因只是格兰德池的伯祖母可能和非白人结过婚。换言之,格兰德池们尚且因为白人血统不够纯正而被驱逐,遑论中国血统的林玛莎乎?
上述判决剥夺了林玛莎就读白人学校的权利,不过并未否定其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当时,宝利洼县的确有一所黑人学校,只是距离林家相当远,林家和其他华裔家庭也从来没有考虑把孩子送去那里读书。林家决定继续上诉,这次的选择只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
官司打到华府: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这场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后,林家的辩护律师换成詹姆士•佛拉奥兹(James Flowers)。佛拉奥兹沿用了布鲁尔的策略,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为依托,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密西西比州将林玛莎从一所公立学校驱逐的做法否定了法律赋予这个孩子的平等权益。佛拉奥兹认为,白人通过损害其他种族的权益为自己创造出特权,公立学校系统本身是靠全体纳税人的钱支撑的,而白人却把学校当做种族隔离的场所,以保障白人孩子的权益为名,伤害其他种族孩子的平等权益。佛拉奥兹指出,这是歧视(discrimination)。
1927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5票赞成4票反对,对此案做出最终裁决。在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美国第二十七任总统)写道:“本案的要旨在于,一位华裔美国公民在被当做有色人种之后是否被剥夺了平等的法律权益。这是各州在其司法权限内已经屡次涉及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未曾在联邦宪法之下做出干涉……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在其自由量裁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公立学校运作方式的判决,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其判决是正确的。”也就是说,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州最高法院关于林玛莎属“黑”的结论。
1927年的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前排居中的是第10任首席大法官、曾出任第27任总统的塔夫脱
作为依据,判决书援引了1892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在那个案子中,有7/8白人血统和1/8黑人血统的路易斯安娜州公民普莱西故意登上了一列白人列车。由于他看上去完全是个白人,所以顺利上了车,但在实际登记中,他又只能是个黑人,所以最终还是被逮捕了,罪名是违反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黑人白人车厢隔离的原则。普莱西不服,在诉状中指出所谓“隔离但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但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判他败诉,普莱西继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还是败诉。这一结果无视黑人设施明显不如白人设施的事实,从法律上合理化了种族隔离的政策,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最为臭名昭著的判决之一,此后各地不再犹豫,公众生活中的种族隔离日益森严坚固。
至此,林家彻底败诉。而失败的并非林秋龚一家,此后整个在美华裔族群被打上了“有色人种”的标签,生活在种族隔离的阴影之下,美国公共教育体系中的不平等进一步强化。
败诉后的林家,并没有把孩子送去黑人学校,而是选择了附近阿肯色州的一所白人学校,那里相对开明。和林家一样,密西西比三角洲地带许多华人家庭纷纷把孩子送走,到别的州寻求更好的教育机会。1930年代,当地华人的教育程度已经明显走低,到1970年代,几乎所有的华裔年轻人已经或者准备离开,到别的地方求学或谋生。密西西比州直到1995年才认可1865年旨在废除奴隶制的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是全美最后一个认可此项修正案的州。
尾声:我们为什么需要检讨林案
在林家败诉近30年后,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堪萨斯州托皮卡县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出了一项划时代的裁决,认定该案中托皮卡县否定非裔女孩儿琳达•卡罗•布朗(Linda Carol Brown)入读家门口的白人小学的做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条条修正案中的平等权条款。判决书指出,“种族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公立学校教育系统中采取种族隔离是违宪的。
此案因为有1909年成立的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ACP)的积极参与,所以影响巨大,自此后美国教育系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去除种族隔离制度的运动,白黑合校日益增多,为嗣后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布朗案并没有完全解决学校系统种族隔离的问题。由于白人社区的学校和教育资源明显优于黑人社区,如果孩子们都就近就读,那么实际上的不平等和种族隔离就依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70年代起,美国各州开始采取“去隔离巴士通学”(Desegregation busing)的做法,也就是用校车把一个学区的孩子送到另一个学区的学校上学,以达成公立教育系统平等地向不分肤色、种族的孩子开放的目的。
这就是美国大鼻子黄色校车背后的故事。校车把非裔社区的孩子们送到以前所谓“白人学校”中去,令他们接受与白人同等的教育资源和设施。华裔、亚裔以及其他族裔的孩子们,自然也包括其中,只是和琳达•布朗们不一样,他们并非“去种族化”和平权运动的主角,而只是搭上了这场运动的便车。
1970年9月10日,第一批非裔学生乘坐校车抵达洛杉矶蒙罗维亚的普列茅斯小学。这所小学自2015年左右开设中英双语课程 。图片来源:洛杉矶时报
眼下移民问题再次成为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此时节,我们不妨说一说为何林案值得我们去检讨。
在美国,真正研究林案的作品极少,近几年有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杰出教授爱德华•怀特(G. Edward White)以及弗吉尼亚记者爱瑞安妮•伯拉德(Adrienne Berard)做过较好的集中考察。本文所论之林案,主要参照这两位的考察以及相关的历史资料。
爱瑞安妮•伯拉德《水滴石穿》一书封面,2016年美国Beacon Press出版。这是第一部研究林案的专著,写作风格接近半纪实小说
林案在华人移民史上无疑是沉重的一笔,然而尽管影响深远,嗣后却鲜少有人提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在于,作为一起民权案件的原告,林家及其辩护律师,都天然地将非裔亦即黑人视为“有色人种”的代表,以及“隔离”政策针对的群体。在这一点上,他们与被告玫瑰山联中校董会并无不同。在他们看来,黑人是更弱势的群体,不堪为伍,辩护律师佛拉奥兹甚至辩称,就读黑人学校无异于将林玛莎暴露于“危机和危险”之中。林家虽然无从自证为“白人”,但他们试图证明自己不属于“有色人种”,进而跟黑人划清界限。
当日,民权组织“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在全美有数百分支且声势日大,但华裔在其中没有什么地位,该组织也丝毫没有介入到林案中来。所以,虽然涉及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林案的“民权”色彩并不鲜明,在一定程度上,它甚至可以理解为华裔与高加索裔在矛盾表象下的联合,是控辩双方共同对非裔做出的一次很不得体的界定,这使林案彻底丧失了它本该在民权运动史上享有的地位。
回头再看林案所涉及的美国公立教育中的“不平等”与“种族隔离”。上文提到,随着1970年代起“巴士通学”的推行,这种局面已逐步改变,但过去的并不会轻易过去。事实上,对于“巴士通学”抱怨从未停止。在我居住的小镇,有一所曾经的白人高中,家长们一度趋之若鹜。现在很多人不愿意把孩子送那里了,原因是教育质量每况愈下。那么,教育质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下降的呢?相熟的人会私下告诉你:从黄色巴士把临近城市的黑人孩子送过来以后。
黑白合校,消除种族隔离和不平等,这是政治正确,是不能公开挑战的,但这不等于说美国主流社会就乐见其成。事实上,为了应对这种追求绝对公平的大公立教育模式,一种新型的公立学校在1990年初应运而生: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
特许学校在形式上仍然是学区内的公立学校,受政府财政支持,对学生免学费。不同的是,特许学校是独立运作的,在学校章程和课程设置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权,类似于私立学校。首间特许学校诞生于明尼苏达州,本是实验性的尝试,讵料迅速推广至全美各地,成为有别于传统公立学校的一套体制。在很多具体的学区,特许学校是好学校的代名词,不愁生源,而在美国的公立教育体系下,学校的经费是依据招生的数量来决定的,这样一来,学区内的教育资源就出现了偏向,甚至于两极分化。
此外,尽管理论上是向所有肤色的学生平等开放的,但许多特许学校在招生的时候并非没有“挑选”,比如学生和家长被要求填写繁复的英文申请表格,包括提交申请文书、考试成绩、教师推荐等等。并且,特许学校的淘汰率也明显高于传统的公立学校。在中国的语境中,这就好比重点/模范学校和普通学校的区别,但在美国,这一切都不可避免地与种族隔离的历史和现实紧密相关。
美国公立教育的出路在哪里?特许学校或许并非答案。至于现在的美国大学,固然十分追求“多样化”(diversity),即教职工及学生涵盖不同的族群,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因校而宜,许多学校因为种种原因也并未达成“多样化”。
每一年,都有许多中国家庭把(或是准备把)孩子送到美国读书。这里我们重提“林案”,是给在美华人现实补充一个历史的脚注,也希望对正在为移民面试、为SAT、托福等考试奔忙不已的中国家庭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