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立邦丨陈仪与战后台湾币制嬗变
作者: 牟立邦 来源: 民国研究
摘 要:1943年11月,中美英开罗会议确定战后台澎主权归还中国,国民政府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着手对台计划接收。战后蒋介石便委派陈仪全权负责接管台澎。陈仪对台的规划有别于其他收复区,除实行行政长官公署的特殊体制外,更有意延续台湾自有的货币体系,阻隔法币进入。为此,陈仪和财政部多有冲突。在双方角力下,陈仪以旧有台银券为缓冲,抗衡财政部与中央银行的新钞兑换准备。最终陈仪获得宋子文、蒋介石的支持与允诺,遂使台湾币制独立于法币之外,并逐步展开对旧有台银券的整理,但也因其大意,概括承受日方在战后的通膨套取。
陈仪
一、前言
1943年11月底的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在获美方支持、英方允可的前提下,将于胜利后收回为日本所窃占的东北、台湾、澎湖群岛。但回顾清朝的《马关条约》,其割让台澎,时隔已近半世纪,其间历经改朝换代的军阀混乱过渡,战前国民政府又忙于政局统一、维系社经运作,不时疲于应对各种挑战,故国内对日本殖民统治下的台湾舆情变化渐疏于认知更替,如今早已隔阂未明。在多方意见下,蒋介石最终决定先于中央设计局下设置台湾调查委员会,以便后续展开对台接收与经略制定。这除了弥补国民政府对台社经的了解不足外,更是为统筹全国战后复员计划做初步准备。1945年8月15日抗战胜利后,蒋介石便委命原台湾调查委员会主事陈仪,全权负责接管台澎。
关于陈仪与战后台湾接收的探讨,已有诸多著述,如较早的《台湾省通志》便通论性地勾勒了陈仪对台经济与各方接管的历程。在专题研究方面,不论是对战后陈仪个人的研究,还是针对台湾接收情况的研究,学界都提到战后台币得独立于法币圈之外,与陈仪个人特殊化的治台方针有着密切关联。随着美国胡佛研究所藏宋子文档案、蒋介石日记和台北“国史馆”、台湾文献馆、台湾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藏蒋介石档案及国民政府、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等有关部门档案的开放,无论是史料文献的征引,还是扩大对战后接收的历史研究,探讨国民政府财政部、行政长官公署乃至日本台湾总督等各方的互动,甚至是对战后台湾币制嬗变历程的研究,都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擘画自立和币权之争
1944年4月17日台湾调查委员会成立,蒋介石命陈仪主持,并延揽专家剖析台湾军事,以作为收复台湾的筹备机构,专研对台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胥有接收之方案。以陈仪为主导拟制的《台湾接管计划纲要》,除包含了陈仪个人的政治理念外,亦参考了台籍精英意见。最终,拟设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便保留对台因地制宜的特殊弹性。有别于其他收复、光复区省份,中央对地方财经有绝对支配权;陈仪有意达成其财政自主目的,该会更针对台湾财政金融方面深入研究,编辑出版相关材料,对日本殖民时期台湾币制的独占与特殊性亦有所悉知,故积极培育相关金融接收人才,于台湾调查委员会培训人员课程中特设财政组,举凡币制、银行、贷金、信用组合皆为其授业内容。至此,亦可窥见陈仪对台有自成一局之规划,但这也酝酿了日后财政部和行政长官公署双方关于对台通货发行权限的纷争。
随着美军登陆琉球群岛,逐步切断日本对台的直接通路,收复台湾可谓势在必行。1945年3月,财政部讨论通过《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其中第26、27、30条即规定:
(26)接管后应由中央银行发行印有台湾地名之法币,并规定其与日本占领时代货币(以下简称旧币)之兑换率及其期限。兑换期间旧币暂准流通,旧币持有人应于期限内按法定兑换率兑换法币,逾期旧币一概作废。
(27)敌人在台发行之钞票,应查明其发行额(以接管若干日在该地市面流通者为限),及在抗战前与黄金之比价,以其全部准备金及财产充作偿还金,不足时应于战后对敌国媾和条约内明订我国政府对敌国政府要求赔偿。
(30)接收后如金融有救济之必要时,政府应予救济。
除对台湾旧币的流通加以限制外,其兑换率及期限亦受中央银行整体规划调整。为此,央行将正式进入台湾,专使通货发币之权,中央亦有主掌和调剂台湾金融的权限,这同时意味着战后台湾财政,将回归中央财政部之下。
但1945年6月6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与四联总处又于中央设计局召开会议,商讨收复台湾后有关的金融处理方案。在台湾调查委员会搜罗的大量财经数据的基础上,拟订出《战后处理台湾金融方案草案》,当中有关于货币政策的整理原则,摘录如下:
……台湾以往在金融上所享有之相当独立状态,至少于收复后短期过渡时间内,仅可能避免过度更张,务求台胞生活之安定,使充份感受我政府之德惠……在接收之过渡期间,暂由台湾银行代理中央银行发行一种法币,此项法币仍为中央银行之版样,但与国内通用者,□示区别,例□于总理像处印郑成功像,全加盖台湾地名转以一对一之比值收回原有之台币,经相当期间,情形许可时,再设法使与国内法币划一。
内文草案推翻了原财政部拟定的由央行印制台湾地名券方案,对于发钞的权限,则由台湾银行(以下简称“台银”)充任取代,这也显露并验证了陈仪与台湾调查委员会对台湾货币金融特殊化的擘画。借由日殖台银专属掌控台湾通货体系的背景,延续并加以借用运作,以完成陈仪财政自主一格的布局。
深入细探,财政部长俞鸿钧就战后财政思维方面,倾向于主张金融应集中化,此外,俞鸿钧于前隶属孔祥熙副手,与孔氏家族关系密切;而陈仪曾与孔祥熙有激烈冲突,故从财经理念到党内派系,双方有着尖锐矛盾。对于陈仪的反扑,财政部并未落于下风,1945年7月31日,在抄自行政院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往来的电文中,央行电财政部称:“关于本行估定台湾既需流通筹码数额(可暂定为贰拾亿),预先统筹印制台湾地名券,暂印10元、50元两种,随军携往应用。”同年8月15日,正值日本投降之际,在财政部主导下的台湾金融委员会,修正通过《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其中台银之有关细则如下:
一、由财政部指派四联总处、四行、二局会同台湾省政府组织接管台湾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接管委员会),办理接管台湾金融事项。接管金融委员会,于各银行改组后结束,以后地方行政由财政厅设科主管。
三……(甲)台湾银行,除将其发行及代理国库业务移交中央银行、外汇业务移交中国银行外,应改为台湾省银行,由台湾省主席主持接管改组及事项。
六、台湾银行虽为私人集资之银行,然其过去实为敌国政府侵略及剥削台湾人民之有力工具,其资产应予以无条件之没收……
十一、清算台湾银行之发行数额,并向敌国政府要求准备金之偿还。
此为战后财政部部长兼央行总裁俞鸿钧的先发制人之举,重新组织接管台湾金融委员会,导入四联总处、四行、二局等财政部、央行相关要员,对台银的“国库”“发钞”“外汇”等代理特权,准予收回,即便台银是作为私人集资而成的银行,依旧需给予相对“弱化”。同时陈仪原本所设计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组织架构下,并无一般省政府设置的财政厅、财政处等二级行政架构。在体制上省主席与厅处长是同一位阶,双方能形成一种制衡关系;在财政部介入下,双方将主导战后台湾的金融接收,以恢复既有行政体制,扩大中央对台的支配力量。
俞鸿钧
此外,财政部的《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又对新币的发行及其与旧币的兑换事宜做出了规定,其细则如下:
七、中央银行应按原有流通之台湾银行券,印制一元、五元、十元及五十元之地名流通券(以下简称新币),以适当之比率,陆续兑换台湾银行券。至新币对法币及外汇之比率,视当时国内币值情形,另行规定。
九、接管初期,中央银行新币发行时,首应(登记各该地区人民台币之持有额)规定兑换期间(不宜太长)及每人兑换之数额,以防止敌人之套取。
十三、接管初期,应限制每一存户之提款额每个月不得超过若干(以维持每一存户每月之最低生活为原则)。必要时,敌国人民得暂时停止其提款。
财政部跳过陈仪的警备总部,透过中央军队进驻台湾时,由央行派员随军出发,每当军队进驻一重要地区,中央银行就在该地区设立办事处或分行,并在各相关地方设立兑换站,具体办理新币发行及旧币兑换事宜。言下之意,中央可借币制限换、货币供给,执掌并调控台湾金融,间接掌握台湾财政,收揽陈仪的“地方”大权。在此规划下,台银亦将“名正言顺”地归建回省级银行地位。此举,自然将瓦解陈仪仿效日本殖民总督直隶台湾的概念。
三、续用旧币抗衡财政部
面对俞鸿钧的强势介入主导,陈仪并非束手待毙。1945年10月5日,陈仪以行政长官公署,致日本台湾总督安藤私吉将军电函,命令道:“一、本人以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之地位,奉中国国民政府主席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委员长之命,接收现在台湾(含澎湖列岛下同)一切海空领土……安藤私吉将军于接受本备忘录及应为执行下列各项,下达命令,并负责监督其彻底实施,以待本长官派人接收。”此外要求在接受本备忘录后,立即将多项调制整备,并限时日内完成,说明“台湾各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及其分部情况”,并将“五十元券、十元券、五元券及辅币之各别发行额分别列表,同时呈验发行总账”。陈仪为监视日本方执行上述一切命令,既保持双方之联络,又会同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派遣行政公署人员,先行进驻台北,设立前进指挥所。
战后台湾资产,乃至台银的存款和台银券的兑换去留,都引起岛内日人、台人的极度不安。1945年8月底,冈村宁次于赴南京呈递降书之前,便和台银副头取本桥兵太郎,就台银未来接收事宜密切讨论认为:“为使台湾银行得以发展其机能,中国不应立即直接接收台湾银行。台湾银行不仅为台湾岛内之钞票发行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首,与其影响力遍及岛内各方产业,因此和岛民经济生活有密切之关系。应改由受中方监督指挥,中国方面之必要开销则可由台湾银行支付提供。”同时对于战后货币处置,表示“中国法币不应该流入”,若“快速接收台湾银行使其业务因清算而停止,将使像糖业、电力等岛内产业全面性的丧失其动力,最终将让台湾岛内陷入经济之混乱”。而这势必更加损及战后日本滞台的资产与相关日资企业。
1945年8月30日,台银总裁上山英三于东京发电《密电第九号》给在台的台银副总裁,其言译成中文如下:
盟军进驻之际,可以日银券、满银券或台银券为代替军票行使。眼下外交谈判中以现地谈判特别有效,透过与台湾总督府之联络,应全面推动以台湾银行券代替军票之行使,并配合由财政部(日方)所发出的指示。
由此可知,首先,就在台日人而言,若能保留其台湾银行券,取代盟军可能在占领期间发行的军票,则较能符合并保有日方利益。毕竟就发行权而论,台银券暂时仍掌握在日方手中,有利于通货的印制操作。其次,若能以原来的发行券代替,将来在旧券换新券之际,部分债务将可透过币制改革之形势消除;免去盟军的军票形式,最终也将以索赔方式,向被占领的战败国要求巨额偿还。
陈仪的前进指挥所在1945年10月《金融事项》报告中,便表示“日本殖民时期,以前发行最高额为百元券,十五日(行文指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即有千元券之发行,在台湾日官吏薪津已发至明年(1946年)三月,似此日方滥发钞票溢行支付,势必引起通货膨胀,影响台胞生活,故台胞极感恐慌,甚望能兴紧急措置或发行当地新通用券,以代台券,又不欲内地现行之法币在台流通,反引起紊乱。且财政税收与专卖之收入,目下亦有滞收滞纳之现状”。虽通货问题亟须解决,但安稳民心更为迫切,眼下又在面对财政部对台金融接收的进逼,故而不得不有一权宜之策。
陈仪为抗拒财政部对其台湾财政权的争夺,乃至台银的可能“削弱”,先于1945年10月6日在台北前进指挥所通告于众:
现行货币准允继续流通,公用事业照常进行,工商各业安心经营,各级学校继续上课。
并又追加规范告示:
携有法币者,在本奉明令在台湾使用以前,不准向市面使用。
显然陈仪盼以保有先行台银所发行之台银券为缓冲。在法币(国民政府中央)暂且未到之际,暂保既有台银的金融体制。10月7日,前进指挥所更透过广播和《台湾新报》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声明:“本人奉命前来台湾成立前进指挥所,以备忘录递交台湾总督,所负责主要任务是注意日方实施情形,调查一般状况,并准备接收工作,以待国军和行政长官陈仪上将前来履新。我们一方面愿望日本人深明大义,遵照命令办事……”言下实有拉拢台湾总督之意,以便其进行相关配合,好抗击财政部对台金融的“介入”。
对此,1945年10月11日前进指挥所再发电函给台湾总督,双方并各派代表相会商讨,其后前进指挥所提出九点要求,如“台湾银行立即停止增发兑换券,如有需要增发时,应事先申明理由,经许可方可增发”,以借日方和台银在正式接收前稳定台湾金融市场。面对陈仪的“要求”笼络,日方旋于10月23日调拨台银券3000万元,先行转交给前进指挥所600万元,以供其调度利用,隔日(24日)又将1000万元划入台银存折,以便陈仪在台湾光复大典之际支取运用。陈仪虽援引台湾总督的金融体系和通货政策,但面对“敌方”可能的恶意套取,也有对策因应,在前进指挥所中有关台湾区日俘(侨)处理一案,便引用了同年10月1日《中国境内日本居留民集中管理办法》,其内容限定在台湾之日俘、日侨,其私有现金限至中国法币5000元,其余相关各种钱币,金银、金饰、宝石、有价债券等物品皆不允转移携出。由此可见,日方虽有通货操作空间,但资本最终将难“套现出境”。
1945年10月24日国民政府指派的陈仪接收团队抵台,在获得日本台湾总督的“输诚”配合下,隔日(25日)于庆祝光复大会致辞中,陈仪便提到:
到台的文武官员士兵不得使用法币,因为台湾另有一种币制,与国内不同。在台湾新币制尚未确定,及台币与法币的兑换率尚未规定以前,本人业已请准中央,台湾暂时还是使用台币,而不使用法币。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国民党政府代表来台在台北公会堂(今中山堂)接受日本投降。陈仪接受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签署过后的投降书
陈仪除直接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抵制法币外,也向蒋介石与行政院宋子文乞援。然正当10月25日正式抵台接收,财政部即与央行会商,对台湾区财政实行紧急措施、项目办理,追加通过《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办法》,其部分规范如下:
第二条、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为台湾省境内流通之法币,凡台湾省境内完纳赋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均使用之。
第六条、台湾省与内地之汇兑,由财政部另订办法管理之。
行文不只强调央行发行之台湾流通券为省内唯一合法,且此时央行同时在上海赶印26亿台湾流通券,备赴台军政机关使用与收换日本旧台湾银行钞票,并遣派要员赴台设立分行,此项由央行发行台湾流通券的计划,经筹备、设计、印制、发行、兑换、支付、流通等,竟臻完成阶段,财政部对接收在台金融已万事俱备。
四、承继财政到建置台币
陈仪自始强烈反对,于上海赴台前夕,已鉴于法币的通膨问题,多次进见蒋介石,强力建议“台湾货币金融暂维现状,中央银行在台设行为期尚早,希望暂不插足台湾”,并表示“台湾货币应由台湾银行继续发行,如中央不予赞同,则当商请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由中央银行派人监督”。其间,更多方电函宋子文盼能在赴台前于沪相会,以争取由台银主管台币发行。战后俞鸿钧和宋子文于财政上貌合神离,在陈仪的坚持和游说下,并承诺“所有抵充发行准备之日本债券概交中央,由中央换给公债,作为新发行之准备”,“俟中央整理币制对美对日比率确定后,即用法币”,获宋子文的支持核准,给予台银印制新券自办发行之权。1945年11月22日台银券正式作为光复后的台湾初期流通货币,同时延续台银特殊地位及发钞权力。
战后台湾初期市面金融混乱杂絮,日本银行兑银券更混入市面,随意使用,漫无限制。为有效整理台银金融,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于1945年11月7日先行发布《处理省内日本银行兑换券及台湾银行背书之日本银行兑换券办法》,主要在于强制规范市面不允流通千元面额以上的日银券,相关钞券需统一储存于包括台银等在内的官方指定银行。获行政院首肯保留台银发钞权后,陈仪于同年12月11日又通告《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处理省内日本银行兑换券及台湾银行背书之日本银行兑换券特种定期存款存户支取暨抵押借款办法》。此办法显示了陈仪对于战后初期台湾的银行与货币政策,主要内容节列于下:
二、台银券特种定期存款个人存户,存满一个月后,因生活之必要,待填具申请书,凭原存单,向存款银行支取生活费。
四、前两条存户,每月每户得申请支取或抵借生活费一次,每月生活费不得超过三百元。
七、法团特定定期存款一次抵押借款不得超过原存款总额百分之十。为连续借款,其总额不得超过原存款总额百分之五十。
八、台银券特种定期存款抵押借款,按年息百分之二点五计算……
再加上12月14日所公告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收缴日本在台各种债券之训令》,综合上述办法,其实即在延用台银的金融体系收拢通货,于最少波动干扰下,完成对台银的整理接收和资产过渡。
但在1945年12月12日,财政部致行政院呈稿———《财政部制定中央银行监理台湾银行发行办法致行政院呈稿》中,如行政院前函批示,台银之币制准陈仪所拟办理,同时财政部有相关监管台银的权力,相关细节办法节录如下:
二、中央银行派驻台湾银行监理之任务如左:
(一)监督新台币之印刷及发行;
(二)检查新台币发行准备金;
(三)审核关于新台币收换旧台币事宜……
(五)检查旧台币之印刷数额及准备金之实况。
五、驻台湾银行监理为执行职务得随时向该行主管人员查询一切情形及检查账册籍其他有关文件……
显然财政部并非完全放弃对台银的监管,陈仪在面对财政部的督导压力之外,更棘手的问题则是从最初1945年6月国民政府推估,日本现行台银发行额预计达8.5亿元,平均每月增加3000万元,但实质至8月14日投降之际,台银发行额已达14亿元,同年10月光复交接前夕,更爆冲至29亿元。塩见俊二在回忆中,便叙述自日本搭飞机押送大量巨额钞券,空运钞券数量之多,需要卧在钞券堆上始可容身,由此可想见日本于战末至接收前对台金融的有意套取。

这样的通货膨胀,投机套利,其实远远超乎陈仪之前的预料。同时在整理台银之时,才明悉准备金详额,在台之台银金库,仅剩日本古金币949枚,合纯金1600余钱,约合台银券21350元。超额发行达29亿,凸显了陈仪严重低估日方掌控下台银的发行“能力”,进而错判情势。整体而言,虽台湾人民所拥有的台银券只占发行总量的20%,其余80%均在在台日军及日侨手中,并又于同年11月、12月陆续制定相关附加限兑、限用命令,但大量台银券仍以各种不同形式,持续加速流于台湾市面。以至于1945年11月仍维持个位数的物价指数,于12月便大幅上升至130。虽以《中国境内日本居留民集中管理办法》命令,限定离台日军、日侨所能携资本之数额;但台湾甚难设防,仅以战后战败国须如实上缴军需物资为例,滞台日军不乏假借不同形式,或托民间汽船走私,或私自盗卖,或暂存山间仓库房舍,种种藏匿、偷运,不胜枚举,更别说换成金条、细软,夹带蒙骗出境。
因此,整理台银接收其资产,以利后续币改推行,成为陈仪的当务之急。1945年12月8日,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正式发文给台银,指派接收监理委员若干,进驻总行与各分行,同年12月11日正式接收办公。值得注意的是,或许是因为台银具有全台地区之“中央银行”性质,且又肩负各项业务,故而在整理期间包含总行与台湾省内之各分行,皆准予继续营业,形成一种边查账边营运的特殊场景。此外,作为日后新币发行和收兑台银券的准备,台银的印钞前置工作亦如火如荼地展开。但由于战后台湾地区的印刷设备不足,故只得转由大陆印刷。1945年12月21日,陈仪便直接提出以总量50亿元,第一期先印30亿元台币的方式进行,并特电函行政院宋子文,再转饬财政部与上海中央印制局先行赶制,又单方面由台银派人赴沪洽办印制事宜。显然对于财政部事先提出的,由央行派驻监管台银,审核发兑新钞数额及检查其准备金一事,陈仪似已无力理会。
对于陈仪片面自行接收查账与印制新钞之事,1946年1月14日,财政部与央行委派驻台银监理人员,以奉财政部之命,发函要求台银需在五天内,将相关所查账册和业务报告,同步惠转财政部与央行。对此陈仪所属财政处和台银方面则以“俟清理工作完毕可将接收情形汇报”应付。而到最终台银完成相关数据转交汇报时,其实已迟至1946年8月15日。种种恩怨积累更加深了双方矛盾,以1945年底在沪成立台银上海分行筹备处一案为例,便得以看出财政部对此的漠视冷淡。而其间,为强化基础,收并日资产业,台银先后接收清理三和银行、储蓄银行,同时陈仪更再向宋子文乞援20亿元,至1946年5月20日,隶属于行政长官公署的台湾银行方正式发行台币,收兑台银券。但碍于局势混乱,考虑社会舆情及对价格体系的影响,遂未另行定价,乃将台银券和新发行台币予以等值流通,此举自然也概括承受了日方通膨套取的事实。
五、结论
由于战时陈仪与蒋介石的关系亲密,且陈仪多少参酌战时台湾精英建议,蒋介石也认同其对台的接管计划。陈仪主导下有意保留日殖台湾金融的特殊独立性,除考虑用之阻隔大陆法币的通膨问题外,也能落实对台政治的完整掌控;然而俞鸿钧则倾向于金融的集中化,好有效统筹战后各方资源,加速财政全局的复兴;战后日方乃至日本殖民台湾总督,因利益考虑,盼能暂时保有台湾货币。故至接收之际,陈仪得借力使力,援引旧有台银券抗衡财政部之方案;经多方角力汇流博弈,最终沿用既有币制,更使台银续保有发钞特权。
陈仪对台币制的立场和作为,不仅是出于自我在台治理的政治考虑,也是战后日本殖民台湾总督、台湾民众以及宋子文和俞鸿钧间的矛盾等多方拉力与推力下的共同结果,不能单独评价此为陈仪一人之举。但不可否认,陈仪的“大意”,使得“敌方”得以浮滥发钞套取台湾资本;加上和财政部的交恶,自此种下日后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困境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