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子报》因恐怖被明令禁演 其来源于真实谋杀案?

本文配图来自李德生著《禁戏》(百花文艺出版社)一书书封

闲来无事,翻阅清末学者徐一士撰写的笔记《一士谭荟》,这本笔记所涉内容,多是清末民初的人物和掌故,但在最后忽有一章“戏剧琐话”,论及梨园教演、优旦奇人,颇有风味,其中一节竟提到了《杀子报》这出戏剧的由来,不禁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为这出剧曾经和《乌盆记》一起,因为凶杀和恐怖等原因,曾经一度被明令禁演。

一、案件的时间和地点都是谜

很多连听都没听说过这出剧的读者可能要问了:“《杀子报》到底讲了个啥?”

《杀子报》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被记载于清光绪丁酉年(1897年)敬文堂刊本。另外三大奇案分别是“张汶祥刺马新贻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和“杨月楼与韦阿宝案”,后面这三起案件都是真实的历史事件,而“杀子案”在真实性上则一直笼罩着一层迷雾,有人认为纯属杜撰,也有人认为真有其事,而就算是后者,在举证上也千差万别、矛盾重重。

就说这一案件的发生时间,有说是道光年间的事,有说是同治或光绪年间的事,南通学者罗锦松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讲述道,他于2005年在乡下买到一部《新刻王官保申冤记全本》,“无确切纪年,但从版式、字体、纸墨及内容等方面鉴定,应为清后期的坊刻本……这是一部唱本,反映的‘杀子报’情节与以往所见的传说故事大体相同。”在这个唱本中,明确指出案件的发生时间为“乾隆三十八年事”——但这个时间与《一士谭荟》中记录的“此康熙乙未事也”又不相同。

还有就是这一案件的发生地点,按照唱本和流传最广的说法,此案发生在南通,但笔者所查询到的两本古代笔记,都说此案发生在山东,这就像《乌盆记》一样,大部分史料记载其案发生在安徽省定远县,但也有说发生在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同样是一南一北,相距甚远。

至于唱本中的故事和笔记中对这一案件经过的记录,差距就更大了。

先说唱本中的故事,大致是这样的: 南通有个名叫王世成的人,娶徐氏为妻,徐氏给他生了一儿一女,儿子叫王宫保,女儿叫王金定。不久后王世成去世,徐氏与一个名叫纳云的和尚好上了,被8岁的王宫保撞破,别看宫保年纪小,但道德水准一直向圣贤看齐,当场怒斥纳云,将其骂跑,徐氏为了拆除横在她和纳云之间的这个“障碍”,挥刀砍死了宫保,将尸体分成七块装进了油坛,女儿金定将哥哥惨死的经过告诉了塾师,塾师又向州官报告,州官经过明察暗访,终于成功破案,处死了徐氏和纳云。

而在《一士谭荟》中所记载的事情经过,不是这样的。

二、“血腥逼人”的两个瓮

《一士谭荟》中提及《杀子报》,作者徐一士首先强调:“《杀子报》一剧,清人笔记中,有与之甚相似者。”接着徐一士就给出了这部笔记的名字——清代学者景星杓所撰《山斋客谭》。

山东有个做生意的人,经常在外面奔波,很少着家,“其妻与人通”。家里有个儿子,年方九岁,聪敏好学,很得塾师的喜爱。这一天的夜里,小孩子从睡梦中醒来,忽然发现“肩旁有一足”,就迷迷糊糊地问母亲:“是父亲回来了吗?”睁眼一看,只见一个陌生男人躺在床上,顿时惊叫起来!

“其母恶之”,恶狠狠地警告儿子说:“你要是敢把这件事讲出去,小心我活剐了你!”

孩子吓得不行,第二天早晨上学时,在塾堂上神魂不定的,中午不敢回家吃饭,到了晚上还滞留在塾堂,塾师很奇怪,就问他怎么了?他支支吾吾的,塾师看出有很严重的事情发生,一再追问,孩子才把昨天夜里看到的事情讲了一遍,尤其强调了母亲威胁他的话。塾师听了十分震惊,但自己毕竟不是当官的,不好管人家屋子里面的事儿,只好一再安慰孩子,然后护送他回到家,看他进了门才折返塾堂。

转过天来,孩子没有上学,塾师觉得不对劲,想起孩子昨天跟自己讲过的话,一种不祥的预感突然袭上心头,他匆匆赶往孩子的家里找他,敲了很久的门,门才打开,只见孩子的母亲倚门而立,凶恶的神情中带着几许惊惶,塾师就问孩子怎么没上学?谁知那女人说:“昨天他整整一夜都没回家,我还正要去塾堂找你问是怎么回事呢!”塾师一听就急了:“昨晚我把他送回家,看他进了门才折返的,你怎么能撒谎说他没回家?!”

两个人争吵的声音越来越大!街市上围观的人们也越聚越多。塾师激动之下,把失踪的孩子目睹的“丑闻”抖落了出来,并怀疑他的失踪很可能是其母杀人灭口!那女人气急败坏,说塾师血口喷人,两个人拉拉扯扯、骂骂咧咧地到了县衙打官司。县令听完两个人的陈述,把脸一沉,对着塾师说:“自古常言说‘虎毒不食子’,哪里有当妈的杀死自己的孩子的!肯定是你这当老师的因为什么原因把那孩子藏起来了,赶紧交出来!”塾师一听傻了眼,怔了半晌,把牙一咬、心一横,对县令说:“那好,您权且等候,我这就把孩子给您找回来!”

说完他出了县衙,回到塾堂,召集了所有的学生,冲到那女人家里,“率徒众登妇楼穷索之”,但就是找不到孩子。塾师失望地准备撤出,“将下楼,已蹑数级”,突然因为视线变低的原因,“忽见二瓮于妇床下”,瓮的边沿有一些暗红色的东西。

塾师咽了几口唾沫,重新走上楼,从床下搬出那两个瓮,只闻得一股“血腥逼人”的气味儿,熏得他毛骨悚然,头皮发麻,“取视之,儿果碎脔于中……”

“事乃白”,孩子的母亲承认,她为了通奸的事情不被泄露,杀死自己的儿子并分尸藏在坛子里的犯罪事实,而那个和她通奸的人,“逃于杭之护国院为僧,并获之就法焉”。

在文末,徐一士特别指出:“此康熙乙未事也。后梨园有演《杀子报》者,即本此,惟增一诉冤之姊耳。”那个增加出来的人物“诉冤之姊”无疑就是王金定。

三、民国的一桩“新杀子报”

笔者以为,相比较《杀子报》戏剧中的故事,《一士谭荟》转述的《山斋客谭》的记录,更加真实和可信,其中“暴露真相”的一点是,凶手的身份在两个版本中截然不同。在《杀子报》中,徐氏是个寡妇,而在《山斋客谭》中,那女人的丈夫并没有死,只是在外经商。清朝虽然是出贞女烈妇比较多的朝代,但如果不是为了争夺夫家的经济利益,或者本人自幼读了太多“列女传”之类的书被洗脑,寡妇们改嫁或追求个人幸福,是很平常的事儿,尤其如果这桩案件发生在清末,比如同光时期,民间的思想在不断解放,死了老公的徐氏跟人要好,也许会被街坊邻里指指点点,但并没有犯法,就算暴露出去,以她狠辣的性格,大可以摆出“老娘爱跟谁好跟谁好,你们爱说啥说啥”的姿态,根本犯不着杀死自己的儿子灭口。反倒是《山斋客谭》里那女人是通奸,这在当时是个非常严重的罪行,确实是非掩盖不可的。

不管这起案件的真实情况如何,一个母亲为了性生活的便利杀死自己的孩子,都是非常灭绝人性的事情,在中国历史上大概只有北魏的胡太后能与之媲美(北魏胡太后因为荒淫无道,跟自己的儿子孝明帝元诩产生矛盾,将他毒杀),但鲜为人知的是,在民国还发生过一起类似的奇案,被记载在吴虞公所撰《民国奇闻》一书中。

宁波有个妇人龚周氏,年方二十四岁,长得很漂亮。她的丈夫龚达患了重病,卧床不起。龚周氏因为家里断了经济来源,便将年方三岁的儿子龚贵忠,交由婆婆抚养,自己到名为“倪贵记”的木匠铺去帮佣,打工挣钱,很快就成了老板倪贵发的姘头。倪贵发的妻子倪周氏一向畏惧丈夫,虽然看在眼里,恨得咬牙切齿,却不敢管这件事。这更加助长了龚周氏的嚣张气焰,不久之后,她竟将儿子龚贵忠接到“倪贵记”,自行抚养。

倪贵发和老婆、姘头同住在一个屋檐下,相安无事,颇为得意,谁知他很快发现,龚周氏生就一副水性杨花的皮骨,背着自己又跟别的男人搞上了,气得倪贵发将其劈头盖脸地大骂了一顿。龚周氏想了一圈自己的丑事是怎么暴露的,严重怀疑是三岁的儿子龚贵忠一不小心泄了密,于是开始虐待孩子,没事就用针扎拿棍打,不久,龚贵忠突然患了红痧症,倪贵发当然不会出钱给他治病,而其妻倪周氏见孩子他妈尚且虐待之,这回把一肚子的火都撒在了这孩子的身上,“将孩手指咬去二截,因之气绝而死”。

孩子虽小,也是性命,如今竟被折磨而死,倪贵发知道大事不妙,“正拟备棺收殓”,却被人告发了。原来,住在附近的邻居对这几个人渣男女一起虐待孩子的事情早有耳闻,如今听说孩子突然死去,感到其中有鬼,就通知龚家的亲属们赶来,“阻止棺殓,告知地保,报告警署”。警署以事关人命,至为重要,立刻把相关嫌犯一并拘捕,并派法医给龚贵忠做尸检,发现孩子手指被咬去两截,“且遍体鳞伤,几无完肤,遂将龚周氏等处以伤害人命之罪”。

当时的人们听说了这件奇案,议论纷纷,“说者谓仿佛一出新杀子报云”,由此可见,民国时期《杀子报》这出戏剧的影响力之大之广。其实古代的所谓“教化”,对读书人而言自然靠子曰诗文,而对普通老百姓,就要靠娱乐性强的各种曲艺,像《杀子报》这样,在诡异离奇的剧情后面,说到底还是宣扬“天网恢恢,恶有恶报”的价值观,具有相当正面的教育意义。该剧后来一度被禁演,固然因为这出戏描摹“和尚淫状,淫妇毒状,男童惨状,女童怯状”过于逼真,但忽视了其在教化上的作用,未免因噎废食。其实,毛泽东在1957年上半年的一次讲话中,谈到禁演《乌盆记》时的一段话,很值得后人深思:“过去把剧目控制得很死,不准演这样不准演那样……我看这种戏演一点也可以,究竟它站得住脚站不住脚,还有多少观众,让实践来判断,不忙去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