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与毒品犯罪:日本占领时期北平地区朝鲜人的贩毒活动【下】
作者: 马 钊
四、“白面房子”与城市犯罪网络
无论是制毒还是贩毒,朝鲜毒贩的最终目的是营利。根据当时报纸的记载,毒品买卖“采取收现金和收抵押品两种办法”,“这种交易,一方面当然是‘药’—白面,然而另一方面,却不一定是钱。上至于房产地契、家具、首饰,下至于旧衣、当票,都可以当作‘通货’。不过所估的价格,是不是物之所值,那就看物主的能耐了。”对于女性吸毒者而言,她们可以通过卖淫的方式换取毒资。这一系列的交易行为,不仅确保朝鲜毒贩能在毒品市场获利,还使他们介入城市中其他犯罪活动,例如盗窃、赌博、卖淫嫖娼、买卖人口等。凡此种种,使得“白面房子”成为城市犯罪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警察局的案卷可以看出,“白面房子”可以满足吸毒者其他需求,例如赌博等。在1937年北平警察查获朝鲜人朱基建售毒一案中,“本市安定门内土兜胡同甲一号住户韩人金和稷、丙一号韩人郑国一等,均贩毒为生。各该院内均有住房十余间,专为毒客所设,并于夜间八时左右设有牌九赌”。“白面房子”也从事盗窃销赃,从而方便吸毒者筹措毒资,或者将吸毒者抵押物品变现。“白面房子”中所僱用的中国人中,的确有一些职业惯犯。1940 年10月28日,北平市警察局侦缉队抓获一名盗窃犯,名叫连玉山。据他供称,“现在西直门外西关路南门牌77号鲜人金姓白面房子,充当包役”。连玉山又供称,该“白面房子”有“南房三间,东边两间为客人住宿,西头一间为鲜人住宿”。佣工期间,连玉山结识关永良等四人,“均在白面房子吸食白面”,且 “我们知道〔朝〕鲜人将白面药均在棚上搁放,有我及这关永良、姜河、姜与谢姓等五人,曾商量偷窃〔朝〕鲜人白面药”。10月27日中午,连玉山乘给朝鲜人收拾物件之机,与关永良等,由屋内棚上偷得钞票25元,分得“赃洋四元”。案发之后,连玉山等人相继被捕。在警察局内,连玉山供认现年39岁,原籍奉天省怀德县,“早年来京,并无一定住址,游荡度日,素有白面嗜好”。经过警察进一步讯问,连玉山供出他以往惩戒纪录如下:
(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六日,因携带白面来案,送戒毒所;
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因偷窃来案,送法院判处拘役二十日;
二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因侵占赃物来案,送法院判处拘役十四日;
二十五年六月八日,因盗窃案,送戒毒所;
二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因偷窃来案,送法院判处徒刑一个月;
二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因偷窃来案,送法院判处徒刑二个月;
二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因偷窃来案,送法院判处徒刑一个月;
二十六年三月二日,因偷窃来案,送法院判处徒刑一个月;
二十八年六月,因偷窃来案,送地方法院判罚徒刑一年。
这一连串的盗窃和销赃的惩处纪录显示了连玉山混迹江湖的资本,甚至也可能是他受僱于朝鲜毒贩的重要原因。他一方面可以通过同伙招徕更多的吸毒和贩毒的客户;另外,他可以凭借熟知的销赃手段与途径,迅速地处理吸毒者质押的物品。贩毒活动背后的经济网络,引起了当时公众舆论的关注。报纸刊登的文章不无忧虑地写道:“许多人因抽白面儿而倾家荡产,犯了瘾以后,往往将随身穿戴的衣帽等物价抵押给白面房子,换取一小包白面儿三口并作两口地抽下去之后,只得光脚赤背狼狈而去”。财产典当殆尽之时,吸毒人“往往被迫行窃,将侥幸窃得的钱或物通通换成白面儿,痛快淋漓地大抽一番”。
警察局案卷还表明朝鲜人同时涉足卖淫和贩卖人口等犯罪活动。二十世纪初期的北平,卖淫产业兴盛一时,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首先,城市人口中性别比例严重不平衡,男性人口大于女性人口,由此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妇女的生育能力与性能力成为一种稀缺商品。性别比例失衡又与城市贫困问题结合,造成下层男性择偶困难,或是结婚后也无法保证妇女不会因“贫困不养”而离家出走。换言之,妇女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同时这个专注妇女的市场不仅面向未婚女子,也需求其他妇女群体,比如寡妇、妓女、妾、背夫潜逃的有夫之妇等。通过这个市场,妇女可以进入不同性质的婚姻或准婚姻关系,如同居(或曰姘度)、沦为妓女或私娼等。最后,北平作为交通中心,铁路公路运输四通八达,原来地方化、散落的妇女买卖市场,通过现代化的交通方式联系起来,整合成一个相当规模的地方化大市场。这就更进一步提供了卖淫和贩卖人口牟利的机会。朝鲜毒贩没有错过这些机会,以下的两个案例说明了“白面房子”在城市“性产业”中的重要地位。
1945年3月,北平地方法院审理一起通奸案,涉案人之一是26岁的赵张氏,“素有使用海洛因嗜好”,与丈夫赵宝良不和。1944年三、四月间,赵张氏搬回娘家暂住,旋即离家出走,在安化寺朝鲜人开设的“白面房子”中吸食毒品,并卖淫换取毒资。不久,赵张氏结识同在一处吸毒的王书通,并经其介绍结交32岁的门头沟第二贮炭厂工人王文斌。王文斌没有妻室,遂“出洋一千数百元替赵张氏赎出衣服”,“从白面房中将她带出”,将其带到亲戚家同宿,二人后“发生肉体关系”。1945年3月17日,王文斌“打算将她带往冀县同居”,不料“二人上火车后,开车时她跳车欲行逃走,经追下扭获”,就在赵张氏与王文斌争执不下之时,警察赶到现场,将二人拘捕。
在此类案件中,“白面房子”为背夫潜逃的妇女提供了临时居所,使她们能够暂时栖身,躲避丈夫或家人的找寻,并且有机会结识各色人等,寻找出路,满足自己的经济和情感生活的需求。当然,为了支付毒品消费或住宿费用,妇女可以为吸毒者提供性服务。这些在“白面房子”内提供性服务的妇女,与在妓院内招揽生意的妓女有所不同。北平市政府明令妓院经营者必须申请营业执照、照章纳税、为所僱用的妓女注册、登记顾客,并且负责管理妓女和杂役,保证她们不从事扰乱治安的活动等。与此同时,妓院还有一整套行规,具体规定了妓女的僱用、教养、惩罚、从良等每一环节。但是,在“白面房子”中操皮肉生意的妇女大多是一时迫于贫困,走投无路,临时委身于此。她们没有经过注册,也没有固定的卖身合同,而是根据自身的经济需求来决定卖身和从良的时间。她们不仅向吸毒者提供服务,也招徕其他下层大众,比如车夫、店铺伙计、小商贩等。值得注意的是,妓院一般集中营业,并且与其他娱乐餐饮设施相邻,但是“白面房子”散落于大街小巷,因此并非与妓院直接竞争顾客。
警察局调查处理的拐卖妇女等案件中多次提及“白面房子”。1942年北平地方法院审理一起诱拐案,受害人15岁少女杨英敏供述其生母“素有白面嗜好,致与我父脱离关系。后我父又行续弦,待我不好,是以时常想念生母”。1939年7月13日,杨英敏独自一人来到西直门附近一处“白面房子”内找寻生母,“相遇赵姓妇及陶姓男子等”。此二人将其“诱至这常梁氏、即金梁氏家中,由金梁氏儿媳看守”。后常梁氏等声称,杨母现居住在张家口,允诺将杨英敏接走,使其母子团圆。后“由常梁氏及其子常世奎并杨文元将我带到车站,常世奎代买车票,经常梁氏及杨文元将我送到张家口一住户内,向我言及,嘱我等候生母”。逗留十余天后,“另有一姓杨的,将我带至张北县代为成人”。约一年后,“又将我卖与后河开下处人施姓手中。在彼过一年,经该施姓将我带至包头在平康里庆华班正式上捐混事”。后来,杨英敏与“同事姊妹之客人王彦平相熟,求他代为写信,来京述明经过情形,嘱我父赶速至包头办理”。杨父“在和平门外如来典当局做事”,“与日人相识”,“后经该日人的友人同我父到包头,将我寻获”。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朝鲜人经营的“白面房子”兼营典当业务,并容留妇女卖淫。如果将走私的毒品、用于典当的日用品、被买卖的妇女、私下的性交易等均视为商品,可以发现“白面房子”是巨大的城市灰色经济和犯罪网络的重要载体。“白面房子”的经营者与使用者,试图摆脱政府和法律的管控(例如鸦片专营、妓院登记等),涉及买卖人口、诱拐、走私、诈骗等不同门类的犯罪行为。我们还可以借用历史学家冼玉仪(Elizabeth Sinn)所说的“中转站”(in-between place)的概念,理解“白面房子”与犯罪网络的关系。“中转站”一般是交通便利和旅行服务集中的地方,即“旅行设施发达,出行自由且安全”。这里所谓交通与服务涵盖许多门类,包括交通工具(如火车与长途汽车)、交通设施(火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住宿和餐饮设施,还包括各种与旅行相关的信息服务,例如商品供求信息、地区市场体系、了解市场体系和商品流通的人员等。地处华北交通要冲的北平,给人们提供了成套的旅行服务,从旅行所需的客栈,到四通八达的道路体系,方便旅行者跨越地理上和行政上的区域界限,开拓市场需求。散布在北平各区的“白面房子”,也利用了交通的便利与发达的信息,替买卖人口的人贩子和走私贩不断扩张犯罪网络。从犯罪网络的地区分布来看,毒品走私网络与人口买卖多有重合。在日本占领期间,华北地区形成了以察哈尔、绥远、热河为鸦片主产区,平津为主要销售地的区域毒品贸易体系。根据同一时期犯罪学家周叔昭提供的诱拐犯罪的统计,有一半以上的女性受害者(54.23%)被卖到了北平以外的地区,被诱拐人出售的地点“以辽宁为最多,河北省次之,本埠更次之,吉林、察哈尔、 黑龙江、山东、绥远更次之”。
由于档案材料零散,我们无法全面、精确地量化分析朝鲜人参与的各种犯罪活动,也无法确定这些朝鲜人的个体犯罪活动背后是否有协作、有分工地形成一个更为庞大的“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但是,这些零散的史料已经肯定了朝鲜人涉足多种犯罪活动,他们的贩毒活动与城市其他类型的犯罪活动多有关联。更重要的是,因为“白面房子”散落在北平的街头巷尾等居民区,这种犯罪空间与居住空间的高度重合,深刻影响了中国市民对城市犯罪活动的体验,影响了他们对朝鲜人的认知,也因此加剧了一种民族主义的恐慌。
五、毒品犯罪:身体隐喻与民族主义恐慌
由于朝鲜人经营的“白面房子”与城市生活、城市犯罪密切相关,因此北平市警察局收到一些中国市民的呈报,指责朝鲜人违反法纪。其中一封发自1939年6月署名“市民不平人”的呈请,描述“白面房子”如下:
市长大人钧座:敬案,此内三区朝阳门内南豆芽菜胡同十三号,有韩国人开设白面房子一处,售卖毒品已数年之久,受害者不计其数。每年冬季在该巷大院及城根等处市场发现受毒致死之尸,皆系该院内移出者。更有该院包租房人杨姓招租韩人,从中渔利。并令其女招徕远近之人在家聚赌,祕密卖淫,窝藏小偷,代为销赃,容留面生之人在家居住。每日来往之人甚为杂乱,直接间接受其害者,不知凡几。数年来,彼已将房置为己有,可见得利之大。近更由其女引诱客籍人出入其家,借势招摇,附近良家妇女亦有受其利诱者,言之令人发指。该处前曾被抄二次,均有案可查。奈彼等消息灵通,事先得信,早将证物移出,以致未能严办。久知市长关心市政,注重道德,似此害人毒窟,岂能容留市内!请市长派员调查是否确实,如能查抄驱逐,为市民除害,则功德无量矣。
呈请人最后呼吁政府彻查,以安民心。该呈请被抄发至内三区警察局,中国警察秘密协同日本领事馆警察联合调查。查明管界内“南豆菜胡同十三号院内共房九间,北房三间系朝鲜人文时弘居住,西房三间系杨永顺居住,东房南首一间系周鸿年居住,北首二间系日籍人桥本谦治居住”。的确有女子居住于此,为杨永顺之女杨宝贞,并且朝鲜人文时弘“售卖白面毒品系属实情,每日前往购者甚多,且颇复杂”。但是调查也同时强调“尚无聚赌秘密卖淫情事等情”。此案中市民的呈请与警察调查结果不符,到底是警察局查证有失,还是呈请中以讹传讹,现已无从查考。
当时的报刊也指责“白面房子”藏污纳垢,危害健康,伤风败俗,“某国人在中国的行动,影响成华北情形的特殊。尤其在北平城中,正如同害着结核性的病一般。结核菌在人身体内活动,并不感觉着痛苦。所以北平的情形,正如肺部中有了结核菌。……白面房子,正象是一个结核菌的炭灶。”
以上两个文本几乎用相同的逻辑描述“白面房子”之害:首先,朝鲜人与“白面房子”被视为外来的“异体”,市民呈请中称他们是“面生之人”。在北平市的街巷社区中,邻里共享许多生活空间,虽然这种杂居的空间型态导致居民缺乏隐私,但是也增加了邻里之间各种接触的机会,引发各种物质、社交、情感的交流。这些邻里关系并非意味着社区成员之间总能和谐共处,其实他们之间也有矛盾和纷争,但是这些关系构成了一个在居住空间内的“熟人社会”,也更加凸显了“白面房子”的“异体”特征。其次,这种“异体”特征引发了一种神秘感,如市民呈请中提到“白面房子”的受害者“不计其数”、“不知凡几”,“白面房子”之中“秘密卖淫”、“甚为杂乱”,足以引发“不可名状”的恐慌。
“白面房子”的异体特征,以及它们引发的恐慌心理等,都与朝鲜人的外国侨民属性、特别是朝鲜半岛在当时的中日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密切相关。近代中国与朝鲜半岛关系的新格局诞生于1895年甲午战争之后中日签订的《马关条约》,其中第一款明文规定:“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1897年8月,朝鲜改国号为“大韩帝国”,与清政府签订对等的通商条约。当然朝鲜也只获得了名义上的、短暂的独立。1905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乙巳保护条约》,控制朝鲜国防与外交。1910年两国签订《日韩合邦条约》,朝鲜半岛彻底沦为日本的殖民地。
朝鲜半岛殖民地化的过程,悄然改变了在华朝鲜人的法律地位。根据 1909年日本与中国签订了《图们江中韩界务条约》,“关系该韩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秉公审判”。这似乎并未给予朝鲜人“治外法权”的特殊保护。但是条约还规定“日本领事馆,或由领事官委派官吏,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而且“如日本国领事官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以昭信谳”。条约赋予日本领事馆官员观审权,得以干涉中国司法。
民国政府外交部与司法部曾就在华朝鲜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讨论,试图厘清其中的模糊定义。1913年8月2日,司法部致函外交部,汇报两起朝鲜人引发的刑事案件,一为定居辑安县的朝鲜人朴昌国“因奸商同奸妇谋害本夫身死”,又有朝鲜人崔璟熙等“劫财拒毙事主五命”,现在罪犯均逃出中国国境。司法部主张听凭日本政府处置朝鲜人犯,并提出三点理由:“一、韩侨之未入华籍者,自日韩合并后,应归日领保护。二、即就前清光绪二十五年中韩条约论,其第五款已载明韩民在中国犯法,韩领照韩律审办。中东一役后,韩人居然有领事裁判权。三、韩民之越垦者,中韩条约第十二款只有‘听其安业’四字,中外约章外人在内地犯罪者并无服从中国法权明文。且崔暻熙一案,来电称韩匪行劫,均逃匿韩境,若由我审判,国际引渡问题尤难解决。”显然,司法部视朝鲜为日本属国,朝鲜人为日本帝国属民,从而主张将朝鲜人置于中国法律管辖之外。
当司法部的意见送达外交部之后,外交部“主张仍由中国审判”。具体解释如下:“韩侨讼案发生于前清宣统三年,彼时外务部主张此项韩侨与普通旅华外人不同,盖其买地耕种,既享华民同等权利,又服从中国法权有年,已成习惯。”此处,外交部将久居中国的朝鲜人视为准归化中国公民,因此将其纳入中国法律管辖。外交部又进一步解释,中日之间的条约只规定日本国公民享有治外法权,“日人犯法应归日官审理之语,自系指纯粹日本人民”,而此项并不适用“于买田耕种之日籍韩侨”,“倘一解交领事,先例既开,疏难挽救,故不敢赞同”。虽然外交部主张将朝鲜人置于中国司法管辖权内,但是日本政府是否认可,尚未可知,所以外交部留下一句“倘日领抗议,再行相机应付”。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司法部已经放弃管辖中国境内定居的朝鲜人,那么对那些旅居中国的朝鲜人,司法部则将其直接放置于日本领事裁判权之下。而且司法部与外交部的争执发生在民国初年,彼时中日两国尚未处于战争状态,而本文所引案件发生之时,北平已经处于日军占领之下,恐怕北平市政府更不会因朝鲜人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而挑战日本领事馆或日本军方的权威。对于日本占领之下北平市警察局的警察而言,他们在处理涉及朝鲜人的案件中,必须遵照执行一套新的方法和程序,以适应朝鲜人殖民地属民身分和遵守日本人享有治外法权的规定。1938年警察局训示,“韩人户口如认为有搜检之必要时,得请求日宪兵或日警察协同办理”,各分局管区内的“朝鲜人、台湾人住户原籍、现住所、氏名、年龄、职业,迅速查清”,单独造册呈报。办理朝鲜毒贩案件之时,中国警察须派“联络员与日警署外城分署联络”,一同调查,“朝鲜人和制毒器具,移交日本警署,华人带回警察局”。警察局一再提醒办案警察,遇有朝鲜毒贩,要“函请北京日本总领事馆警察署查照,协助取缔”,中国当局只能做清查造册的工作,没有抓捕审讯的权力。如当时有评论指出:“殖民地的人儿,仗着他管理者的包庇,成了毒品贩卖唯一的专利者。于是国家畸形的法治,嗜毒者变态的心理,构成许多‘包罗万象’、‘无奇不有’的白面馆。”
上述日本领事馆对在华朝鲜侨民的管理,以及这种管理对中国司法的干扰,再加上抗战时期的中日关系,都注定加剧日本占领地区内朝鲜人与中国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此政治、法律框架之下,“白面房子”的存在,将民族主义危机之下的政治威胁与司法损害带入社区空间与日常生活,将民族主义危机演变成一种身体与感官的体验。吸毒者的身体成为中国国家与民族的生物载体,而“白面儿”成为侵蚀、损害这一民族主义机体的无形武器,消耗其精力,浪费其财力,威胁它背后社会所仰赖的道德约束。在这个施害与受害的过程中,朝鲜毒贩成为重要的推手与纽带;而“白面房子”则好似侵入人体内的结核菌,受害者“并不感觉着痛苦”,但是会产生致命伤害。这种身体化的民族主义恐慌并非只针对朝鲜人开设的“白面房子”,在李木兰(Louise Edwards)对抗战时期宣传漫画的研究中曾经发现类似情况,“在当时的抗战宣传漫画中经常出现强奸受害妇女的尸体,由此激发出一种生物建构的(biologically configured)中国民族主义与种族民族主义。这些漫画将日本入侵描绘成直接威胁中国民族的生存,漫画中经常再现强奸的场景,令人联想到由此导致怀孕并生出带有日本血缘的婴儿,这种混血的第二代将毁灭中国人的中国。”
另外,市民中的恐慌心理也与中国历史和文化中的“排外”有瓜葛。上文引用的市民呈请中的措辞,与清末“反洋教”运动中的揭帖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无论是传教士居住的教堂,还是朝鲜人开设的“白面房子”,这些外国人居住地被视为藏污纳垢,包藏祸心。传教士曾被指控引诱中国教徒和修女,从事伤风败俗之事。同样的道德指控也认为毒品可以激发性欲,或导致男性吸毒者侵害女性,或便于不良妇女勾引男性。最后还有那些关于尸体的恐慌,无论是埋于教堂墓地之中、还是被抛弃于“白面房子”附近的死尸,都似乎再次证明关于洋人戕害中国人的种种谣传。无论是历史上的还是同时期的民族主义恐慌,都可以在空间的层面感知或强化。总而言之,由于“白面房子”的贩毒空间与居住空间高度重合,中国居民可以看到闲杂人等出入,行动诡祕,但是无法查证,于是有形的伤害与无形的恐慌相互依赖滋长。他们不仅恐惧已经发生的、可查证的犯罪活动,还担忧那些猜测、谣传、甚至是臆造的事实。
六、结 语
朝鲜人的犯罪活动干扰了北平社会地方治安,制售毒品也损害了当时日本政府的“嗜好品”专营制度,减少政府营收。因此,日本政府也采取一定措施,试图约束朝鲜人。1940年初,日本领事馆曾致函北平市政府,希望获得中国警察机关掌握的朝鲜籍毒贩信息,备案处理。另外,日本朝鲜总督府于1939年起,在天津郊外的芦台开设农场,划定3,500公顷荒地,计划安置5,000名朝鲜人,鼓励他们务农为生。截至 1942年春,共计安置3,000余人。不过上述措施并没有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已经没有精力专注在朝鲜人的问题上。1945年抗战胜利,日本投降,9月国民政府收复北平,旋即成立“日侨集中管理处”,开始遣返工作。自1946年2月中至5月底,该机构总计遣返多达16,000名朝鲜人。到此为止,“白面房子”与朝鲜人在北平的留居生活成为一段历史。
研究这一段朝鲜人的制毒贩毒活动的历史,有助于我们从城市生活的“边缘”地带,审视战争时期与日本占领下的城市空间与生活。首先,朝鲜人的制毒贩毒活动,以及他们开设的“白面房子”,处于城市秩序的“边缘”地带。制毒与贩毒受法律制裁,而贩毒所倚靠的网络,也是建立在城市灰色经济地带(其主要行为包括走私、盗窃、性交易、人口买卖等法律所禁止的交易行为)的基础上。但是,这个毒品犯罪的“边缘”地带又恰好与日常生活的中心地带居民社区重合,于是“白面房子”成为城市中“秩序”与“失序”的交汇点。
其次,朝鲜人的国别属性导致他们与日本领事馆之间存在依附关系,这决定了他们处在城市管理的“边缘”地带。身为“殖民地”属民,朝鲜人处在外交、政治权力的“边缘”,他们无法参与外交与政治规则的制定,但是他们会成为外交与政治博弈的对象。这种“边缘”性也具体反映在档案中,警察局案卷并没有展示朝鲜人涉毒案件的全部信息,现有案卷中比较清楚地记载了案件调查与抓捕过程,但是缺乏朝鲜人的审讯口供与最终处理结果。这主要是因为按照中日之间的协定,中国警方办案中抓获的朝鲜人以及收缴的物品,须转送日本领事馆,中方只能处置涉案中国人,无权处置朝鲜人。无果而终的警察执法,说明在华朝鲜人既不处于中国行政机关的直接管理之下,亦非日本当局的重点保护对象。
再次,朝鲜人的毒品犯罪活动也促使我们从“边缘”地带审视城市生活与民族主义的关系。近代中国城市是民族主义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场域,一方面,民族主义的意识与焦虑来自于城市内中国居民与外国人的接触与冲突。其中学界特别关注英、法、日等“殖民列强”国家如何影响中国城市的行政管理秩序与经济文化生活,以这些国家侨民为主构成的租界社会,自然成为研究的重点。以抗战时期的租界而言,学界更多关注“孤岛”上海内的英、法侨民、犹太人、白俄等。这些侨民面临严峻的政治危机,他们的特权与日常生活受到来自“民族主义”、中国政权、日本占领军的三重压力。但是,本文研究的朝鲜人的经历,提醒我们注意观察殖民地(还包括台湾、越南、印度等)在华侨民。与日本当局的依附关系,使得朝鲜人获得了一些法律特权与经济机会。换言之,抗战时期的中国城市,一方面是针对英、法等国的“去殖民化”过程;另一方面是一些“殖民地”侨民获得新的城市生活的机会与空间。就此而言,抗战时期北平的朝鲜人生活在城市管理、政治、外交与生活秩序的“边缘”,但是来自于“边缘”地带的殖民地国家侨民同样刺激了中国的民族主义焦虑,这不是对待殖民列强国家的挫败感,而是面对殖民地国家的无力感。特别是当这种无力感从一种抽象的政治概念,通过社区空间,变成一种恐慌心理,民族主义得以成为一种底层的生活体验。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朝鲜人在1930-1940年代北平的生活轨迹与犯罪活动,揭示了中国与朝鲜半岛关系中一段灰色的历史。仅就抗战时期而言,双边关系史主要着眼于重庆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以及受共产党支持的朝鲜义勇军等朝鲜抗日派别,奠定所谓“同声相切、同仇敌忾”的历史叙述主轴。但是,本文追踪在日本占领地区的朝鲜人的活动,展现他们复杂的战时异国生活经历,钩沉近代中朝关系中一段隐秘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