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前后的阶级言说(一)
作者: 罗福惠 来源: 湖北大学学报
摘 要: 20世纪初年,由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和无政府主义的传入,现代意义的阶级观念与中国传统的表示等级身份的阶级概念相互渗透,由此产生了同盟会诸人与梁启超围绕如何看待“地主—佃农”、“资本家—劳动者”关系的争论,也出现了对阶级再生产、职业与阶级的关系的最早探讨和无政府主义的阶级废灭论。辛亥革命之后,由于举国对官僚、军阀统治的不满,二十一条和巴黎和会造成的民族危机,十月革命和列宁主义的影响,使得国民革命和阶级斗争思想形成共情,打倒列强、消灭军阀官僚成为革命的共同目标。辛亥革命前后中国人的阶级认知经历了第一个发展阶段,为此后马克思主义阶级观进一步产生影响奠定了基础。
在既往的辛亥革命研究成果中,涉及“阶级”问题的论述十分丰富,但是概括相关研究的思考门径不外两途:其一是在民生主义的论题内根据《民报》与《新民丛报》的论战,肯定革命派改革“社会经济组织”的设想,即民生主义取得了对保守的改良主义主张的胜利;其二是在讨论辛亥革命的定位中,论证其具有的资产阶级革命性质。而本文将在这两个论题之外,回顾西方的阶级观念传入中国之后,如何嵌入中国人的固有思维和对现实的社会观察,从此开始产生多样化的阶级言说。从而在阶级认知的年代学上,描绘出辛亥革命前后的阶级言说全景,用以补充近年来阶级言说研究只上溯到20世纪20年代初的不足。
一、《共产党宣言》和西方社会学的传入及影响
在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阶级”论,显然来自马克思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运动,尤其是《共产党宣言》。1899年,上海广学会的《万国公报》刊载了由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口述,蔡尔康笔录的《大同学》,把《共产党宣言》中的“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一语,表述为“纠股办事之人,其权笼罩五洲,突过于君相之范围一国” 。1903年,留日学生马君武在《译书汇编》上发表的《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中说:“社会者,发达不息之有机体也,其必有一日焉,打破今日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阶级,举社会皆变为共和资本、共和营业,以造于一切平等之域,此社会党人所公信也。” 他还说:“马克司者,以唯物论解历史学之人也。马氏尝谓阶级竞争为历史之钥。” 但他在描述中国的社会结构时,又说:“中国则家奴、农仆、雇工三者,常兼包并容,而无显然分划之阶级,至今尚然。” 同年10月,日本社会主义者幸德秋水的著作《社会主义神髓》由留学生的达识社译为中文出版,该书对现代社会两大阶级的产生及其关系作了分析,指出工业革命之后,新的生产方式势不可挡,个人小产者业利全失,只能群趋“大工场”做工。加之“封建之制度废,土地之兼并盛,地方小农不得不竞出都会,求衣食于赁银”。于是社会分裂成“专有生产机关,尽领有其生产之地主资本家”和“食力之外,一无所有之劳动者”两个阶级,“此社会生产与领有之间,已现地主资本家与赁银劳动者之冲突”。

阶级认知的巨大进步出现在1905年,首先体现于孙中山先生。是年5月中旬,孙先生在布鲁塞尔访问社会党国际执行局,介绍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形时说,中国的“地主很少,土地按一定的规章租给农民”;“每个人按其财产多寡纳税,国家开支不像欧洲这里由那些没有财产的阶级即广大居民负担”;中国“工人的物质生活状况还远远不是悲惨的。赤贫的人很少,富裕的人更加少。富人虽然富有,然而他们享受的舒适和奢侈的程度,却不及欧洲资本家的一半”。孙先生还认为,中国的工人、行会和同业公会“深知欧洲无产者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遭受的苦难,他们不愿成为机器的奴隶”,所以“一贯激烈反对输入机器和采用欧洲的生产工艺”。自称社会主义者的孙先生及其同志都主张“采用机器生产”,同时与机器生产“带来的种种弊端和缺陷作大力的斗争”。为此必须“建立新的社会结构”,让中国人“生活在完全的集产主义制度下”;同时进一步完善“税制”,“给这种制度规定统一的原则,防止一个阶级剥夺另一个阶级”。孙先生的这番言说不仅表明他受到西方社会主义思潮和阶级论的深刻影响,而且体现出他对当时中国社会生产方式和阶级状况的观察,作为孙先生社会革命纲领的民生主义也基本成熟。
紧跟其后,有多位同盟会员发表文章呼应。如宋教仁在《万国社会党大会略史》一文中,说到“现世界之人类统计不下十五万万,然区别之得形成为二大阶级,掠夺阶级与被掠夺阶级是矣。换言之即富绅Bourgeois与平民Proletaruns之二种也”。朱执信亦撰文,支持孙中山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的主张,并且分析说:“但自实际之方面言,革命者,阶级战争也。自革命之方立言,则为此运动之阶级主体也,对于此运动为抵抗压制或降服退避之运动之阶级则客体也”。表明他已看到并且认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竞争中失利的无产者,是揭示阶级差别并提出阶级斗争论的主动方。
而在《共产党宣言》传入中国的同时,西方刚刚兴起的社会学亦受到中国人的关注。当时颇热心西学的章太炎,1902年就翻译了日本学者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二卷,是年九月由上海广智书局出版发行。章太炎在序文中先比较了斯宾塞和吉丁斯(章译作葛通哥斯),以为前者的社会学侧重于生理而后者侧重于心理,然后肯定岸本氏的社会学兼容二者,“以社会拟有机”,“以庶事进化、人得分职为侯度;可谓发挥通情知微知章者矣”。通观这篇不长的序文,可知章氏当时赞赏社会有机体说,且认为社会学应该是藏往知来,以讨论社会的“庶事进化”和各群体的社会角色及相互关系的学问。巧合的是一年之后,马君武就译出了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吴建常亦把吉丁斯的《社会化理论》译作《社会学提纲》,两书均在1903年出版。
西方社会学在20世纪初年产生影响,最明显的事例是围绕《社会通诠》的争论。《社会通诠》是英国牛津大学高级讲师甄克斯(Edwardjenks,1981—1939)于1900年出版的《政治简史》(A History of Politics),可视为政治社会学之作。严复译书名《社会通诠》,于1904年春由刚成立的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作者在原序中说:“夫学,有通有微。通者絜纲维,溯流变,自繁颐而观其会归者也;微者剖体分肌,致一曲之诚,自同物而指其殊趣者也。今吾书,通也,非微也。”(文字用严译,下同)他着眼于社会的政治组织,把人类社会演化的进程划分为太古社会、宗法社会、国家社会。其宗法社会意指家长制或种(部)族社会;国家社会则是军事的或现代政治的社会,严复把后者译为军国社会,并在案语中称当时中国是“宗法居其七,而军国居其三”的社会,并以“以种族为国基”、“以羼杂为厉禁”、“以循古为天职”、“以家族为本位”为社会特征。严复的言说,被汪精卫、胡汉民和此时颇革命的章太炎认为是反对排满革命,章太炎称中国自秦以来就没有“世业”制度,个体具有择业自由,“百姓不以阶级相丽”。胡汉民则对“社会有机体”说加以批评,认为此类“拟议”使得人们“不知个人之有自由独立”,“不知机关(指国家社会的各类政治组织——作者)之性质”,从而掩盖了个体与整体、被压迫者与压迫者、被统治民族与统治民族的区别和矛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兴起的社会学,以“社会”为研究对象。但无论是广义的社会还是狭义的社会都包罗万象,社会学者的研究范围和所用方法也各有特点,不过社会阶层(stratum)和社会阶级(social class)始终是社会学讨论的问题之一。因此后来有部分社会学家把马克思称为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其他被视为奠基人或不同学派代表的有伏尔泰、涂尔干即后译为杜尔凯姆、格奥尔格·齐美尔和马克斯·韦伯等)。他们在阶层或阶级问题上当然各有研究,例如在社会阶(层)级的形成和阶(层)级再生产(指阶级的变化、升降和流动)问题上,他们承认有强调物质属性的以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决定的识别标准,也有以“文化”属性的如教育、职业、思想观念乃至生活方式为参照的识别和认同;在社会阶(层)级的相互关系上,则有冲突论和关系论(彼此为相关存在,如有机体说和共同体说)之分。正因为这种状况,清末民初的阶级言说众说纷纭。受到当时的认知限制,孙中山称马克思为社会学家,朱执信则称之为社会革命家。由此可见时人甚至后之研究者未必都已明确Socialism(社会主义)和Sociology(社会学)的分野。
如同“民族”观念在中国的形成一样,清末民初的阶级言说不仅存在着一个从“古义”到“今义”的转换,更需要一个从“西义”到“中义”的融贯创制。应该说,当时的阶级言说者都对此作出了思考,初步进行了现代意义上的从“名”到“实”的“阶级”理论构建。如朱执信说:“豪右、细民者则以译欧文Bourgeis,Proleterians之二字,其用间有与中国文义殊者,不可不知也。日本于豪右译以资本家或绅士阀,……言资本家不足以包括一切。若言绅士则更与中国义殊,不可袭用,故暂锡以此名。至于细民则日本通译平民或劳动阶级。平民之义多对政府用之,复以译此,恐致错乱耳目。若劳动者之观念(日文劳动者专指工人——作者),则于中国自古甚狭,于农人等皆不函之,故亦难言适当。细民者古义率指力役自养之人,故取以为译也。”章太炎则在批评严复译《社会通诠》时提出:“社会之学与言质学(时称自然科学为质测之学——作者)者殊科”,在引进作为借鉴时必须相互参照,“考迹异同”,了解双方的历史和现状,不能人云亦云地“执西用中。强调引进和运用西方的学说时,必须考虑甚至立足于中国的实际。

二、梁启超和朱执信的代表性争辩
梁启超的阶级言说,集中体现在他为反对孙中山的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设想和“土地国有”主张,因而写成的《社会革命果为今日中国所必要乎》和《再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两文,其表达的“阶级”论要点如下:
首先,梁启超认为中国和欧洲在贫富分化和土地占有问题上情形不同。梁启超称工业革命之前,全欧总人口约“一万六千万人以上”,“而为地主者不及二十万人。盖欧洲前此之农民,大半在隶农之地位,是其贫富之阶级,早随贵贱之阶级而同时悬绝矣”。工业革命之后,普遍运用机器生产,虽然“社会富量亦日以增殖”,但“所得之赢,悉归雇主。而雇者与被雇者之间,即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划然成为两阶级而不可逾越”,“此富族专制之祸,所以烈于洪水猛兽”,“吾以为欧美今日之经济社会,殆陷于不能不革命之穷境”。显然,梁启超能够正视中世纪欧洲占有领地的封建领主和农奴的阶级矛盾,和欧美现代社会拥有资本的资本家和工人的矛盾的客观事实,并承认现实中欧美发生社会主义革命的合理性。
梁启超对比中国,以为一因自秦以来贵族制度只偶存封爵之名而“无食邑”,“白屋公卿,习以为常……归田即伍齐民。坐此之故,举国无阶级之可言。而富力之兼并亦因以不剧”;二因“行平均相续法”,即家庭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富户难世其家,“极贫极富之阶级,无自而生”;三因“赋税极轻”,在19世纪60年代“厘金未兴以前,民之无田者,终身可不赋一铢于政府”,人民“勤动所获,能自有之,以俭辅勤,积数年便可致中产”,故中国社会“中产之家多,而特别豪富之家少”。梁氏这番言论有刻意美化中国自秦以来的君主专制社会之嫌,尤其是忽视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阶级矛盾和贫苦无告者众多的历史实际。而且梁氏紧接下来的一番话更能显示他的立场和态度,他说在现实中“东西各国,为经济公例所驱迫,挟其过剩之资本以临我,如洪水之滔天,如猛兽之出柙”,而中国的资本家才刚刚问世,几无抵御之力。故“今日中国所急当研究者,乃生产问题,非分配问题也。何则?生产问题者,国际竞争问题也;分配问题者,国内竞争问题也”。因此他明确主张,“要之欲解决社会问题者,当以解决资本问题为第一义,以解决土地问题为第二义”。他批评孙中山“最嫌恶”“资本家”,“能遏抑国内之资本家使不起”,“不能遏抑国外之资本家使不来。(于是)无贫无富,同即憔悴”。他认为孙中山通过实施“土地国有”,地代(地租)涨价归公以形成国家资本和举借外国资本以发展实业的设想,皆不切实际而且有害,强调发展生产“惟有奖励资本家”。
其次,梁启超赞同把繁华城镇及铁路沿线的土地,还有森林、矿山之地及一切无主之地收归国有,但表示对土地、资本等财产的“所有权纯起于掠夺之说,吾不能表同情”。他说,“土地私有制度实亦历史之产物”,“其性质与他之所有权无甚差异,皆以先占、劳力、节约之三者得之”,“盖以现今论,则此权或以勤劳所易得,或由承袭而来,其正当固不待论”,而且“农业用之土地,其地代(地租)非过当之利益”。因此主张处置土地的政策,“非惟本属私有者,不宜收归国有而已,即本属国有者,亦当渐散而归诸私有。除模范农场及森林地之外”。他还以发展生产“大农实当优于小农”,故“善谋国者,一面当保护小农,全其独立;一面仍当奖励大农,助其进步”。而不应“以博一般下等社会之同情,冀赌徒、光棍、大盗、小偷、乞丐、流氓、狱囚之悉为我用”,梁氏还针对《民报》上主张土地国有论者的说法,全国地价总额为“一千三百万万有奇”,土地国有后政府每年可“坐收八十万万”的乐观估计,称政府无论是按地价赎买还是以其为国债“以付岁息”,都是天文数字的开支,“共和政府无点金术”,肯定无力给付,从而使得土地国有政策成为“掠夺政策”。梁启超引用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主义和社会学的心理学分析的结果,把“掠夺”的帽子从剥削阶级头上反扣到了主张社会主义经济政策者的头上。

梁启超更从经济学、财政学上完全否定孙中山的土地单税说,此处仍然只紧扣其有关阶级意义的言说略加分析。梁氏认为,从改良农业和使用机器的发展眼光来看,“我国农业上用地决不虑其集中过甚”,只有拥有较多土地的“大农”,才可能“发展农业”。如果按照《民报》上“奖励小农而压抑大农”的主张行事,不仅压抑了大农,也阻断了自耕农的上升之路,“普通小农,大率以勤俭贮蓄之结果,获得土地所有权,……既进为田主之后,而仍自耕其田者,盖大多数也”。此类“自耕其地之小地主,实一国之石民”(石民应是指与“升斗小民”相区别的富裕农户),他们原本承担着向国家交纳固定钱粮的重任,如果改为缴纳逐年增长的地价税,难免也会从中产“降而为计日受庸之劳动者”。他还认为,不同阶层的人与土地的关系有两种,一为直接的关系,如仅以田地为身家性命的农户;一为间接的关系,如市镇中除少数地产商之外的手工业者、企业家、银行保险业者、行商,尤其是各种自由职业者。如果“除土地外一切租税皆豁免”,不仅会“损贫益富”,更会使得政府财政竭蹶。
最后一点体现在梁启超怀疑社会革命后的“公经济”真能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因而主张保护民间资本,形成一种混合经济。梁氏虽然表示赞同孙中山所说共和政府应以地主而兼大资本家的资格经营铁路、矿山及“一国之最大生产事业而专办之”,由此形成“莫大之岁入”,并防止外资和本国大资本家危及中国的国计民生。但他首先怀疑的第一点是国家资本从何而来?“国家欲经营此等实业,必须先投莫大之资本”,“土地单税,以支国家经常费而犹不足,则又安从而得此举办私经济事业之资本也”?其次更严重的是,梁启超断言由政府而兼企业家“必不为善”,其理由有:政府职能扩大,必然使“吏员之数,日以加增”,“滥费殊多”,由“官吏之权力必更畸重”而“助长公吏之专横,驯致政界之腐败”;而“公吏之执行庶务者,虽缘该事业发达之故而获大利,其利不归于己,反之若缘冒险而致失败,则受行政上之责任,而己之地位将危。故为公吏者,常横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之心,其精神恒倾于保守而乏进取”,影响到企事业“技术上之发明改良”,“阻害该产业之发达”。从宏观上看,如果“不许人民从事于大企业”,且“尽吸一国之游资于中央,而无复余裕以供给私人大企业之需要”,“彼时国民经济之状况,其萎敝当何若耳?”
梁启超还认为,为改良社会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政策时,必须参考国外的经验,符合本国的经济状况和“人民程度”。诸如实行土地国有和国家独占“大生产事业”时,要考虑会否导致“自由竞争绝而进化将滞”,“报酬平等遏绝劳动动机”,“职业应由强制抑由自择?”如果政府对经济生活“一切干涉之而负其责任”,“足以任此之人才有之乎?有之,能保其无滥用职权专制以为民病乎?能之,而可以持久而无弊乎?”他认为在中国生产落后,经济困难,资本不足的当下,“一面虽可以政府为一种之企业家,一面仍希望私人中有多数之大企业家出,相协以谋国民生产之发达,且使政治上权力不缘此以畸重于政府”。他宣称的“社会改良主义”乃是通过“立法”确认:“铁道等归诸公有,则事业之带独占性质者,其利益不为少数人所专矣;制定各种产业组合法,则小资本者及无资本者,皆得自从事于生产事业矣;制定工场条例,则资本家不能虐待劳动者,而妇女儿童,尤得相当之保护矣;制定各种强制保险法,则民之失业或老病者,皆有以为养矣;特置种种贮蓄机关,予人民以贮蓄之方便,则小资本家必日增矣,以累进率行所得税及遗产税,则泰富者常损其余量以贡于公矣。”这就是梁启超将生产和经济发展置于第一位,其次才是解决分配公平,即在经济生活中调适阶级关系,保护劳动者、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具体意见。
在同盟会的诸先进当中,朱执信不仅是最理解《共产党宣言》(朱称为《共产主义宣言》)的人,而且从文中可知他读过《资本论》。尤其是他在回答以“今日不能即行”“纯粹共产主义”为名,非难“今日之社会主义”时,称“顾自马尔克以来,学说皆变,渐趋实行,世称科学的社会主义(Scientifie Socialism)学者大率无致绝对非难”,所以朱执信明确宣示:“自今日视之,欲不宗师而尸祝之,其安能也。”
朱执信在《德意志社会革命家小传》中,首先扼要介绍了他所理解的《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的要义。其一是“所谓史者,何一非阶级争斗之陈迹乎?”故推古知今,“阶级之争,不变犹昔”。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是“有政权与有资财者合,则在下之贫民无以抗”。而且统治阶级“持阶级制以为权利之本”,又“常假社会改良、劳动保护之名,以行摧陷有志者之实,阴绝社会革命之根株”。在上层阶级如此的硬、软两种统治方式之下,“中级社会与下级社会改善调和之方”,终究无法实现。
其次是围绕马克思“资本家者掠夺者也,其行盗贼也,其所得者一出于朘削劳动者以自肥”的论断,批驳“资本固非一切为从掠夺得,蓄积之事,往往亦自劳动”和“雇工契约”,“无异借贷”两种为资本家辩护的言论。于前者,朱执信认为,在“孤立经济时代”(小生产时代之意),“既贮蓄而后用之,以使所生产多,是为资本之始。于是时资本家与劳动(者)为同一人”。但到了机器生产的大工业时代,“资本家因其所得益扩张之,发而愈多,遂成积重难返之势。劳动者所获仅足糊口,无从更为储蓄以得资本”,“至于近今,则资本家益恣肆,乘时射利,不耕不织,坐致巨万”,“假令诚由蓄积,宁非夺之劳动者而蓄积之者也耶”?于后者,朱执信指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订立口头或文字的“契约”,貌似给予双方的选择自由,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彼其上下不对等,犹属僚之与长官也,其程功与报酬不相当,则犹贫子之卖物也”,所以“质言雇工契约所以得以至贱之庸钱,取最贵之劳动者,实缘其以不当权势,故不可以寻常契约论也”,“何得因之谓资本之得由正当而不可夺耶”?朱执信的结论是:“马尔克之谓资本基于掠夺,以论今之资本真无毫发之不当也”。
还有,朱执信概括说,信仰马克思学说的人相信,“劳动者所不可不行之革命,始于破治人治于人之阶级,而以共和号于天下矣,然后渐夺中等社会之资本,遂萃一切生产要素而属之政府。然而将欲望生产力之增至无穷,则固不可不使人民之握有政权也”。虽然各国国情有别,但是“最进步之社会”必须建立如下制度:1.“禁私有土地而以一切地租充公共事业之用”;2.“课极端之累进税”;3.“不认相续权”(即取消财产继承权);4.“没收移居外国及反叛者之财产”;5.“由国民银行及独占事业集信用于国家”;6.“交通机关为国有”;7.“为公众而增加国民工场中生产器械,且于土地加之开垦,更时为改良”;8.“强制为平等之劳动,设立实业军”(实业军后原注:特为耕作者。所谓军者,以军队组织而从事于实业也);9.“结合农工业,使之联属,因渐泯邑野之别”;10.“设立无学费之公立小学校,禁青年之执役于工场,使教育与生产之事为一致”。可见,朱执信应该是当时最能理解马克思思想主张的人。

朱执信紧接着又在《民报》上刊发《论社会革命当与政治革命并行》一文,要旨是依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总结近代欧洲社会运动的历史教训,结合中国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申论同时进行政治革命、社会革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文中对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不同含义有所说明,他称“凡政治革命之主体为平民,其客体为政府(广义)。社会革命之主体为细民,其客体为豪右”,意在把孙中山的“社会革命”定义为“狭义的”“社会经济组织上之革命”,以之与政权上的革故鼎新相区别。其所说的革命主体有“平民”有“细民”,前者指一般国民,后者指穷苦阶级,此即后来所争“国民革命”与“阶级革命”的最早区分。
朱执信认为,欧洲自工业革命之后,“豪族而居政府,以其经济上之势力,助政治上之暴,因施为法,益增其富。而此蚩蚩者,既苦苛暴,复逼贫饿”。在此背景之下,“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两相依倚”,“政治革命之力自大多数人出者,此大多数人之必什九为社会革命运动主体”。但是欧洲在“十八世纪之末,以至十九世纪之前半期,凡有革命,皆牺牲社会革命以成政治革命者也。于时虽有社会革命运动而皆不得成功,良由此也”。他认识到,此时欧洲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运动被资产阶级所利用,政治革命只成了资产各利益集团之间政权转换的工具,所以阶级之间的贫富悬隔不仅未能解决,反而更加严重,“致今日欧洲诸国不得不更起第二次之革命”。
受到马克思学说中阶级不平等起源论的影响,朱执信称,“世之知社会主义而言之者,必归于社会贫富悬隔而起,此其言固无误也”,但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到贫富悬隔是“社会经济组织不完全之结果”,其根源则在“放任竞争,绝对承认私有财产制”。朱执信在区别了自由竞争和放任竞争之后,称放任竞争“乃一决于资本之有无”,“必至富归于三数人之手乃止”,只有对“私有财产制而不绝对容许之,加相当之限制,则资本亦无由跋扈”。他的结论是,社会革命不是“仅欲祛此阶级之人,实由欲去其有此阶级之制度”,进而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取其致不平之制而变之,更对于已不平者,以法驯使复于平,此其真义也”。联系朱执信的前后两文来看,这种能解决贫富悬隔,造成阶级平等的“制”和“法”就是前面说到的进步社会必当实施的十条。
谈到中国的情形,朱执信和孙中山、梁启超一样,认为“中国今日固不无贫富之分,而决不可以谓悬隔,以其不平不如欧美之甚”,但中国依然存在“社会经济组织不完全”的问题,而且“中国今日固已放任竞争,绝对承认私有财产制者也,故不得不言中国有社会革命之原因也”。朱执信还回顾历史,认为“中国往代揭竿之事,多起于经济之困难,于汉、唐、明之末季尤著”,但改朝换代之后,“惟图苟且之安,而无百年之计……不闻有为谋大多数衣食完足之道”,以致贫富阶级的问题终未解决,事实也证明了“中国革命运动之力”必“出于细民”。上述两点是朱执信论证两种革命需要并行的理由。
为什么两种革命可以并行呢?朱执信亦提出了两种原因。一是“凡对于社会主义为抵抗者,必甚富者始力,而中产者乃中立无所属而已”,而中国由于“物质进步之迟,大生产事业不兴”,故“富之集积之事不甚疾”,意即少数富人难以形成反抗社会革命的阻力。二是中国历史上曾有“国有”、“官营”的先例,社会上更盛行“以兼并为罪”的观念。“就土地国有论之,则此观念亦于中国自古有之。地税至唐称租,即显国家为地主之义”;“明初屯卫之制其田皆国有者也。明初所以得行此者,亦正以政治革命之从易为功也”。历代“凡谋抑富助贫之策者,亦率以善政称”,足见“抑豪者而利细民”的观念“深入人心”。
朱执信还郑重重申,“盖社会革命者,非夺富民之财产,以散诸贫民之谓也”,而是“必以至秩序至合理之方法,使富之集积休止。集积既休止矣,则其既已集积者不能一聚不散,散则近平均矣”。即不损害富人已有财富存量,只是不允许他们利用已有资本剥削生利。他还对两种革命完成之后的平等社会作了描述:“社会革命以阶级竞争为手段,及其既成功,则经济上无有阶级,虽受富之分配较多者,亦与受少同等,不成为特别阶级,故绝不能言一阶级(原注:经济的)握有政权,更不能言自此阶级移之彼阶级。由其无两,故不得称阶级,亦无彼此可言也。”可以说,朱执信是当时对阶级问题的观察和思考最有深度的理论家,但他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类似“王田”、“国有”、“官营”的阶级性质认知有误,对社会革命后通过温和的利益调整即不存在阶级问题的结论更无法检验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