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旨抄家: 乾隆后期的体制之彀与官场生态

作者: 马俊亚

摘 要

清代乾隆时期,君主的威权已登峰造极。乾隆帝作为绝对的权力核心而乾纲独揽,处于臣仆地位的官员则分享大小不等的特权。由于清廷对官员的特权没有程序性的法律监督,而是虚妄地宣扬官员高于常人的道德品行,以作为统治合法性的基础,所以,从本质而言,官场贪腐势必成为特权的衍生物。乾隆时期屡兴反腐大狱,平均两年就要殛杀一名二品以上的大员,但“奉旨”而非“奉律”进行的抄家,仅是选择性地消除贪腐的表象,并不清除贪腐的本源——官员们的特权,表明抄家虽是反腐的极端举措,但充其量不过是君主驭官的重要手段。君主以一人之力和一己之智,应对成千上万官员错综复杂的贪腐苞苴,是以君主给予官员特权的同时,也让其陷入体制之彀。随着权力金字塔的上升,官员所获得的各项利益逐级增多;对各种利益的无止境追求,又使得官员成为自身欲望的奴仆,给自己套上了被君主所操控的绞索。因此,官员们不得不利用各种隐规范,以实现和保护个人及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他们表面尊崇堂皇的道德和宪典,实则揣摩君主的意图和好恶,不择手段地向君主靠拢,以获得高于侪辈的特权和利益;另一方面,则在官员之间结成利益同盟,相互饰隐,形成隐晦的官场规范,与君主抗衡,并按照权力金字塔结构分享各种额外利益、官场不法所得。在乾隆时期,贪员与廉吏是君主的不同工具,“贪”与“廉”的判定有时甚至取决于君主的一念之差。因此,依君主个人意志严惩各类贪官的“奉旨抄家”而非“奉律抄家”,充其量可以成为大众的庆典,于治贪却无长久之功。

这里所说的“抄家”,主要指清代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1765—1795)发生在经济领域因违法忤君而被查抄的事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此问题相关的学术成果有:魏美月系统介绍了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抄家档案及抄家概况。韦庆远概述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抄家档案,认为清代抄家原因主要包括清除权臣、违纪、文字狱、财务问题等;他阐述的清帝“宰肥鸭”的抄家手法,事实上揭示了清代体制之彀。佐伯富对始于雍正朝(1723—1735年在位)的养廉银制度的系列研究,为认识清前期官僚阶层的各种收入和潜在腐败提供了基础。曾小萍(Madeleine Zelin)研究了雍正帝“火耗归公”改革对贪污腐败的扼制及乾隆帝对这一制度的破坏。石桥崇雄探讨了清初皇权的形成直至对乾隆时代政治的影响。康无为(Harold Lahn Kahn)认为,乾隆帝晚年“无法意识到他所遭遇的严峻的现实,他精心构建的宏图终结于海市蜃楼中”。南希(Nancy E. Park)从法律规范和官场文化等方面对18世纪清代官员的贪污问题作了阐述。小野达哉对清代考成的研究,部分涉及了清代官场的隐规范。柏桦、刘延宇认为,清代抄家时,往往“政治案件经济办”,法律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许惠润对“甘肃冒赈案”作了系统的研究,认为“皇帝命令抄家的谕旨具有高于法律条款的效力”。郭成康、高翔对乾隆朝执政水平和皇权政治的新论,则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专制政体的本质及反腐的局限性。

乾隆时代,清王朝进入中期;与国力强大相伴随,皇权政治更加成熟。乾隆帝既吸取了康熙帝偏于仁宽的缺失,又调整了雍正帝近乎苛酷的板滞;到其后期,个人智慧、能力、才干、威望、政略,特别是对权力的掌控,均臻化境。与此同时,官僚群体也形成稳固的利益集团,各类腐败案件迭出,不少贪案甚至危及国体。因此,乾隆后期的反贪在传统时代具有典型性,而“抄家”更是朝廷反贪既常见又极端的手段。郭成康指出:“乾隆帝抄家手段之狠辣绵密,较之雍正可谓青胜于蓝。”乾隆年间成书的两部名著《红楼梦》与《再生缘全传》均描写了“奉旨抄家”的场景,可见抄家在这一时期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清代查处的最大群体性贪腐案是乾隆四十六年(1781)的“甘肃冒赈案”,甘属总督、布政使、道、府、州、县各级官员中,最后被赐死1人,正法57人,发遣56人。被抄家惩处的官员共计195人。

此案令人震撼之处不仅在于贪腐范围之广、涉案官员之众,更在于多方面彰显了贪腐的普遍性规律:即使最优秀的专制君主,个人才智和影响也存在重大的局限;即使抄家杀头最严酷的手段,也难慑止官员们的贪赃枉法;即使最成熟、最谨严的专制政体,也天生带有致命的弊端。

乾隆帝除具有极强的个人能力和高超的统治手腕外,还自信恩泽普惠:“朕自缵绪以来,益隆继述,凡泽民之事,敷锡愈多,恩施愈溥。此不特胜国所无,即上溯三代,下讫宋元,亦复罕有伦比。”在百年一遇的隆盛时代,在千古一帝的圣君治下,却发生通省贪腐窝案,“竟无一人洁己奉公,庸中佼佼者”。

发生此类窝案,根源在于体制,即以专制皇权为核心的官僚政体。乾隆帝更是把君主的权威拔高到空前绝后的地步。乾隆三十五年(1770)谕:“我朝乾纲独断,大权不稍下移。”乾隆五十七年(1792)的上谕,明确显示了乾隆后期对权力的独揽和政略的独裁超过了康熙、雍正两朝:“朕乾纲独揽,太阿从不下移。况现在内外大臣,俱朕亲加擢用,不特不敢如前明之严嵩辈,盗窃威柄,朋比为奸,即本朝康熙年间明珠、徐乾学等私相交结,稍通馈遗,及雍正年间,鄂尔泰、张廷玉等素知谨慎,及朕乾隆十年以前,尚不免稍存门户之见,此时诸臣中亦无一略似彼二人者。”乾隆在明确宣示君主权威凛然神圣的同时,还毫不讳言地把所有臣属贬抑为“无所谓好坏的奴子”:“朕以为本朝纪纲整肃,无名臣,亦无奸臣,何则?乾纲在上,不致朝廷有名臣奸臣,亦社稷之福耳!”

王亚南指出:“中国帝王的政治经济权力,一方面使他扮演为地主的大头目;另一方面又扮演为官僚的大头目。”即使乾隆时代君主居于绝对核心地位,是最大的特权者,官员属于君主仆役,但在制度和实践中仍予官僚们许多特权,特权大小视官员与君主亲疏和官阶高低而定。

在这种政体下,拥有各种特权的官僚群体只能为君主所驭,而不能置于公众的督察之下,无法从程序上对其制约和纠错。尽管就纲纪而言,清代有着自上而下的督察机构,同僚、下属和科道的检举;甚至有通常的考成,如京察、大计、引见等手段,涉及四格八法等;但乾隆时代,除去官员相互报复,钱沣、窦光鼐式的较成功的监察如凤毛麟角。因此,就权力结构而言,抄家只能奉旨而不能奉律。

清晚期割让了那么多领土,但是无法掩盖清前期的伟大 清朝在开疆拓土

乾隆帝一再指出:“朕临御万畿。……生杀之柄,断不下移,法司、九卿不得稍有假借。”清代前期对官员抄家的权力原本多出自宸衷,在乾隆一代更严格奉旨执行。尽管他的威权和智慧如日中天,但因为抄家出自个人旨意胜过刚性法律,对贪腐官员来说,欺瞒君主一人,远比应对各个不同的执法机构要容易。因而,和珅、福康安式恃宠而贪的官员并不鲜见。连乾隆眼皮底下的反腐都存在“灯下黑”的重大弊漏,外省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或权力优势侵占贪污更为普遍。史家关于乾隆“惟耄期倦勤,蔽于权倖”的评价,恐非一君之失,实乃有作为的君主晚年之通疾。

体制化的特权是贪腐最根本的肇因。包括乾隆后期在内的专制政体运行的动力,是把官员变成凝聚在神化了的君主周围的既得利益者,使其不遗余力地维护君主皇位和权威的同时,相应地攫取自己的利益。有人写道,官员们“自其束发读书之时,所以劝之者,不过所谓千钟粟、黄金屋,而一日服官,即求其所大欲。君臣上下,怀利以相接,遂成风流,不可复制”。因此,“甘肃冒赈案”与其说是一次“奇贪异事”,不如说是乾隆朝官场常态。此案尚未完结,查抄王亶望的闽浙总督陈辉祖与藩司国栋勾通,私换、隐匿被抄没的金物、玉器。乾隆称:“此事大奇,为从来所未有。”与此同时,哈密通判经方,“在省还债使用及不肖家奴书役花费”库项银万余两。乾隆认为:“此事尤堪骇异。是于冒赈之外,复敢将领存贮库正项尽行侵用,公然无忌,非寻常亏空挪移者可比。”次年,查出迪化等州县官员德平等,采买粮石,侵蚀银以万两计,各员通同舞弊。同年,查出山东巡抚国泰贪纵营私,“遇有升调,惟视行贿多寡,以致历城等州县亏空八九万或六七万之多。布政使于易简亦纵情攫贿,与国泰相埒”。深悉内情的乾隆帝不得不竭力缩小惩处范围,以免再兴大狱。

君主利用官员治理一方,要求官员无条件服从,包括随时为其作恶。乾隆云:“人臣以忠诚事君。”因此,专制政体下,绝大多数官员有着这样和那样的劣迹和污点。清初,顾炎武指出:“乃以今观之,则无官不赂遗,而人人皆吏士之为矣;无守不盗窃,而人人皆僮竖之为矣。”在“甘肃冒赈案”中,有不少官员被乾隆视为心腹,可密折直奏;“况道、府、州、县即无奏事之职,遇此等事件,原可直揭部科,使累年积弊早经破露”,但竟无一员揭告这一通省贪腐行为。更切合实际的解释是,即使在政治相对清明的专制“盛世”,类似事件已成燎原;即使查处部分官员,也属选择性执法。

贪腐案件的查办,多有牵涉,每每损害众多官员的利益,且参者与被参者常常双输。早在乾隆前期,就有云南巡抚郭一裕因参云贵总督恒文被革职发配的传言:“谓郭一裕以汉人参劾满洲,终致两败俱伤。”这种传言不论实否,均极符合官场政情,给官员们的暗示和反面教训并无二致。乾隆三十年,山西安邑知县冯兆观揭河东盐政达色受贿。达色论死,冯兆观治罪如律。三十四年(1769),署贵州巡抚良卿劾咸宁知州刘标运铅缺额,刘标则反诉良卿婪索。结果,刘标仅坐谴;良卿被处斩,两子发戍伊犁;前任黔抚、时任湘抚方世雋,贵州臬司署藩司高积、粮驿道永泰、大定府知府马元烈均被抄家,方世雋、高积绞监候,永泰斩监候,马元烈革职。三十七年(1772),控告云南藩司钱度贪婪,致钱度被抄家处死、多名官员被惩处的宜良知县朱一深,同样被定为婪赃。四十九年(1784),两江总督萨载劾江西巡抚赫硕勒派属员。赫硕被赐自尽,赣省藩司、臬司、饶九道等被革职充军,另有71名道府州县官员被处罚。萨载革职留任,罚养廉银54000两。因此,在波诡云谲的官场浮沉历练的官员们非常清楚,相互饰隐,甚至同流合污,最符合个人及其集团利益。

作为君主翘楚的乾隆帝,对官僚特权的危害有着一定程度的认识。乾隆四十四年(1779)谕:“朕御极以来,从无荐举大臣子弟者。”“甘肃冒赈案”中罪行较轻的成德和陈严祖两名违法官员,不仅没有因为显赫家世受到优待,反而被奉旨抄家严惩。乾隆谕令:“成德系高晋之子、书麟之弟,陈严祖系陈大受之子、陈辉祖之弟。……乃亦愍不畏法,随同侵帑殃民,虽该二犯冒赈数在五千两以下,但系大臣子弟,昧良负恩,情罪尤重,是以予勾。俾大臣子弟等知所儆惧,即为大臣者,亦当引以为鉴,严教子弟。”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奉旨比奉法偏严,但由专制政体一以贯之地给予有家世背景的官僚的特权,从根本上增加了其贪腐的资本。

清代官员的升迁,“家世”是重要的条件之一。据一位对清选仕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对清代572名官员身世的研究,来自王公大臣家庭占18%,八旗及官员家庭占47%,平民家庭仅占30%。钮祜禄氏7代以后人口共计1198人,任世职11人,任官257人。

王公大臣子弟和八旗子弟中,不乏优秀乃至杰出人才,也常表现出对予以莫大恩泽的体制的忠诚、对君主的感戴。但由于家世甚至血缘更近,他们显然比平民子弟更容易形成关系密切的利益同盟,拥有更多让其规避纲纪惩处的人脉资源,其特权更加不受程序化的监督,包括贪腐在内的各类劣行更有恃无恐。

“甘肃冒赈案”中被抄家惩处(有的并被赐死、正法或判其他刑罚)的八旗特权子弟达33名。罪魁王亶望乃曾任苏抚的王师之子,被抄时,“家赀至三百余万之多”;侵蚀银一万余两的知县闵鹓元,系苏抚闵鹗元之弟;查办此案、后被处死的陈辉祖乃陈大受之子,“父子皆任总督,世受国恩”。另外,乾隆后期因经济犯罪被抄家的高级官员中,右江总兵李星垣为两江总督李卫子,山东巡抚国泰为四川总督文绶子,山东藩司于易简为大学士于敏中之弟,赣抚郝硕为两江总督郝玉麟子。

即使抄家尺度由明君控制,但带有较多的个人意气因素,难免宽严皆误,无法从根本上扭转不良政体天然的弊害。在乾隆看来,贪腐是由于官员“丧尽天良”“昧尽天良”等,根源在于官员个人道德低下。一方面,这种认识把体制的弊病归咎于个人质量,远没有触及贪腐的实质,更不可能实行正确的反贪路径。因此,乾隆头疼医臀式地把对官员的思想教育作为与督察手段并用的驭官之术,大树道德模范,不遗余力地宣扬官员远高于普通民众的道德标准:“乾隆帝有着较明显的以教为治的心理倾向,把极为强势的意识形态向民间进行渗透。”大贪若王亶望、王廷赞均曾被树为官员楷模。另一方面,从深层次看,这种说法为奉旨抄家提供了明晰的依据。因为,官员的人品、道德、天良均非法律所能涵盖,只有远比法律公正、英明、伟大的君主才能完美地解决官员的思想问题。清初君主已形成系统的人治理念,乾隆更坚信“任法不如任人”,首重维护君主个人权威,竭力培育官员的忠诚意识。当然,这种宣传还有重要的意识形态考虑。对专制政府来说,统治阶层拥有高尚的道德品行,是政权合理性的重要逻辑和合法化的主要基础。

乾隆深知,维持众官群僚忠诚的前提,是对君主的钦服。奉旨抄家的实质是对贪腐官员的曝光、羞辱和酷虐,但乾隆既寄望于被抄官员膺服于咎乃自取,更要他们膜拜于浩荡皇恩。查办甘肃冒赈案,乾隆多次强调:“朕之办理实出于不得已……于按律定拟之中,仍寓法外施仁之意。”冒赈案初期查获侵蚀银一万两以上的官员达66人,按律应拟斩监候。乾隆以“问拟斩候人数未免太多,朕心有所不忍”为由,命令赃私入己至两万两以上者问拟斩决,两万两以下者问拟斩候。以旨凌律,显然是为获得罪臣们的感戴。乾隆后来更以“不为已甚”“姑不深究”“不事株连”等为由,大肆宽待贪员墨吏。乾隆五十九年(1794),赦免了王亶望等正犯子嗣及此案受刑官犯。次年,“破格施恩,着将文绶等五员名下未完银两,概予宽免”,并谕引以为例,“以示朕法外施仁,恩加无已至意”。

尤为重要的是,奉旨抄家也是对大量臣属的儆示和抚慰。乾隆经常强调,一些案件“若不查勘”,则无以服众。乾隆三十年,广东历任粮道浮收折价,乾隆谕曰:“若不按律治罪,无以服众人之心。”在窦光鼐查出平阳知县黄梅勒派银二十余万两后,乾隆指出:“似此贪官污吏,而不严加惩治,俾得网漏吞舟,不肖之徒转相效尤,于吏治大有关系”;若“置此疑案不明白办理,不但不足以服窦光鼐之心,且浙省现值乡试生监云集,众口藉藉,将何以服天下舆论?此事关系重大,不可不彻底根究,以服众惩贪”。乾隆晚年明确指出,尽管查抄王亶望等高官,但他对各省督抚的使用,“以爱惜人材起见。偶有过误,往往弃瑕录用,量予从宽”。至于他对勇揭积弊的尹壮图的斥责,并大张旗鼓地派尹到各省“密查”仓库钱粮亏空的虚伪作派,应不纯是对尹的捉弄和羞辱,而是赤裸裸地与地方大员们同声联气,为其遮掩,对其抚慰。

其实,最能悦服众官之心的做法是严格依法惩贪,而非法外施恩。对贪腐官员每施一次法外之仁,必使整个官僚阶层增加一分违法资本。况且,厚承恩泽的官员常欺君罔上,被抄家惩处的官员就更不会输肝剖胆了。天资颖慧的乾隆帝内心显然更加清楚这一常识。有学者指出,乾隆早就意识到满汉官员对他的忠诚度是很低的。查办甘肃冒赈案时,他愤然指出:“朕既不能道之以德,不得不齐之以刑,而无耻之徒方且仍冀其苟免也。世道人心浇薄至此,朕甚愧之。”那么,他有选择地宽待贪墨的真实意图何在呢?首先,可使官员时刻认识到君主的生杀予夺之权;被宽待的官员成了有把柄之人,更加有利其操控。其次,宽待小部分墨员,与其说是向特定的罪犯施恩,不如说是向整个官僚集团让步。乾隆清醒地看到,源于体制性的贪腐,抄家并不能彻底根除,既然以旨代律,就必须体现君主的覃惠渥恩。最后,尤为重要的是,清初就有黄宗羲、顾炎武等学者对专制体制的弊端有所认识;黄、顾之学虽涓流爝火,至乾隆时代,均浸成学派。普遍贪腐的现实或使更多的理性官员认同体制的弊害,通过法外施恩,使官员们感受到体制的优越,坚定对体制的信赖。

白彬菊(Beatrice S. Bartlett)认为,乾隆时代包括刑部等部门具有极高的行政效率。可以说,在成熟的专制政体下,最高统治者操生杀予夺之权,在证据收集、惩处刑罚等方面非常快捷,而奉旨抄家这一极端举措,更为法治社会嫉贪如仇者不可奢想。“只一道上谕就可动员犯官及其子弟的任所、原籍,甚至旅途等有关各省的督抚、布、按及州县官。”但乾隆帝屡兴反贪大狱,效果却微乎其微,一省、一府无官不墨的说法常为最高统治者所承认。由于贪腐的根源是特权,反腐不但不触动官僚阶层的特权,其特权变量反而有加无减,即使君圣臣睿,这类反腐也只能是扬汤止沸,而非釜底抽薪。

在专制政体下,为个人或极少数人私有和垄断的特权,通常与道德、正义、人性、民意相悖,君主不得不给予官员或明或暗的物质利益,即王亚南所说:“给予了做官的人,准备做官的人,乃至从官场退出的人,以种种社会经济的实利,或种种虽无明文确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在这种情况下,特权就等同于额外的政治、经济、声誉和地位等福利。即使是大力宣传官员虚幻的高尚品格,实质上也使官员获得了远高于普通人声望的道德优势和精神特权。

抄家式反腐,只能由拥有最大特权的君主处治拥有较小特权的官僚们的经济犯罪,法律成了权力的奴仆,既乏监督作用,也少威慑效力。因为,官员们表面上憎恨贪腐,实际上多视之理所当为。乾隆年间三任浙江乡试监试官的黄图珌写道:“如彼苟获名位,辄计私囊。”乾隆年间任景德镇窑务监督等职的唐英描述官员的想法是:“可见天下事宜假不宜真,只要有钱料理,何愁呼应不灵?指日补升美缺,再饱私囊,怕他少了我那万倍之利?”在这种政体下,清廉多被视为迂腐无能。

贪员被抄家,尽管家产被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曝光,但这种事后惩处、没有事前预防和过程监督的举措,对官员不但没有太大的儆防作用,而且贪渎问题越来越严重。四十年前,与“甘肃冒赈案”相似的案件就在该省上演过,并被乾隆发觉。此案重演,充分说明乾隆反贪的局限性。章学诚指出:乾隆后期,“上下相蒙,惟事贪婪黩货;始蚕食,渐至鲸吞。初以千百计者……俄以数十万计,或百万计矣”。

公允地说,乾隆朝是中国传统社会中较为理性的时代;但只要奉行唯上是从的官本位或权本位,官员拥有不受程序化监督的特权,无官不贪就不是过于离谱的说法。有学者认为,乾隆所说的“各省督抚中,洁己自爱者不过十之二三”,是“对最关吏治清浊的封疆大吏的操守的偏高估计”。最高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一些反腐举措,一方面为统治合法性提供借口,另一方面清除最不利于体制之官或冒犯君主之员。因此,在专制时代,只能适度而不能完全适律反腐,只可奉旨而不可严格奉法抄家,无法把消除贪腐作为治吏的根本目标。

由于乾隆惩贪多是有选择地杀一儆百,致使官员揣窥宸衷远胜于严守法律规条。乾隆十二年(1747)谕:“朕因各省侵贪案件累累,意欲惩一儆百,以息贪风,大学士及该部并未详查立法本意,盖悬度朕意。”十六年(1751)谕:“贪黩之风不可不力为整顿,是以按照定律,惩一儆百,期于辟以止辟,乃臣工等又不免意涉揣摩。”三十一年(1766)谕办理段成功案,“自当惩一儆百”,但对未经败露的涉贪之事,“姑从宽,已往不究”。四十二年(1777)谕:“至外省吏治,袒护徇私,皆所不免。今就已破之案,惩一儆百,各省督抚司道,俱当倍加警惕。”乾隆曾处死极为宠爱的惠贤皇贵妃的兄长高恒、亲侄高朴。在给乌什参赞大臣永贵的上谕中称:“高朴系皇妃之侄,然伊如此妄行,朕虽欲顾念贵妃,亦难稍事姑容。……务必秉公究审。”表现出了一位明君的气度。但当御史曹锡宝劾和珅家仆刘全时,乾隆竟将曹苛责并革职,并无理法可言。乾隆自己承认:“李侍尧婪索属员银两盈千累万,甚至卖给属员珠子行同市井,较恒文等尤甚。”他处死了恒文,却千方百计让李侍尧逃脱制裁。

郭成康指出:乾隆“从维护大清帝国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绝不能容许贪官污吏毁掉国家的根基;但每当查办贪污大案日渐深入而即将揭开政治的黑暗内幕时他又犹豫了,又手软了”。究其内情,也不能全归咎于乾隆“手软”,若彻底揭开“政治的黑幕”,恐更有损于大清的基业。不难理解,乾隆时代,该查未查、应惩未惩之案不胜枚举。乾隆有时并不憎恨贪腐者,反而憎恨贪腐的揭露者,尹壮图、曹锡宝等人即因此而受到了惩处。

这种做法的根源,在于专制体制下,只能通过惩处少量官员,让其承担全部腐败的责任,予民众以贪腐官员总是极少数之错觉。

为确保官僚权力的使用不出现政治偏差,最高统治者对特权边界的法律规定极为模糊。相应地,乾隆非常重视对臣属进行臣奉之道的教育,反复强调“事君以忠”,“敬其事而后食”,“夫致身事君,终始不渝,乃分所当然。鞠躬尽瘁之义,凡为臣下者,何人不当以此自勉?”由于政治始终高于法律,政治嗅觉极为灵敏、致力于保持政治正确的特权官僚,视违法为轻,视忤上为重。因此,平时合法之事,因政治风向有变而成为非法;合乎上意之事,或已触犯刑律。总之,不论特权者所做的合理、还是合法之事,皆有可能使其罹入法网。

乾隆要求臣属的职责是:“至为臣者,夙夜靖共,奉公忧国,为上为德,为下为民,苟非鞠躬尽瘁,求所以称股肱心膂之任,殚分猷宣力之能,不足以尽为臣之道。……然较之为君,究未至若彼其难也。”即使在乾隆看来难度远逊于为君的为臣之道,对绝大多数官员来说,也属可言而不可行、可倡而不可及,因为这些要求基本属于不可界定的道德范畴,与法律规条大面积错位。

不言而喻,专制时代的官员从入仕起,就进入了体制之彀,特权实质上伴着绞索。别说官员们平时犯下的忤上违法之事,就是不经意的人事隔阂,言语稍有不慎,资产过于丰厚等,也会成为贴在其身上的生死符,君主在需要之时,即可置其于死地。如学者认为李侍尧一再获罪,是因为李长期在广州为官,厚积资财,“正是这笔财富打动了和珅甚至高宗皇帝本人,才一再使李侍尧获罪,以便将其财产籍没”。乾隆时代官场流行的“伴君如伴虎”一说,形象地刻画了专制政体下官员的生存状态。

不少罹于体制之彀甚于罹法的被惩处者,并非贪行最重的官员。被从重处死的甘肃冒赈案第二号罪魁王廷赞,“少负俊才”,任兰州府经历,“一时兰民之赴诉于两大府者,皆曰愿交王经历听之”;任职张掖,“忧民勤政”;初任甘省藩司,“慨然以清[廉]为己任,绝苞苴,明黜陟”,属员向其馈送水礼,亦被其责骂;并多有急公之举,如分别捐银3000余两和10000两修安定桥和龙王庙、出银13000两赈济皋兰百姓、以己资9000两并1700串赏赐兵弁;在甘州南门甘泉庙立有王公生祠,乃“邑人感张掖令王廷赞德政”;案发前一年,乾隆帝诰封其曾祖父及父为通奉大夫,曾祖母及母为夫人。同案犯山丹县令万邦英,“居官仁慈……以一言罢民劳,民感其惠”;程栋任靖远知县,“作养学校,子惠群黎”;后任宋学淳,“居则民乐,去则民思,至今口碑犹载道焉”;那礼善,“廉明清正,弭盗安民”。

乾隆错误地以为,对高级官员的殛杀,“各督抚共见共闻,谅无不洗心涤虑,人励清操矣”。然而,官员们无法用法律这一程序性的手段来检视、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不从君主意图和官场人际关系方面来对其罹罪作出反省。乾隆前期,被劾“多得属吏金,婪索”等罪名而死于狱的浙抚常安,“时论疑其中蜚语以死,非其罪也”;乾隆后期,两淮提引案中的盐政高恒、普福、运使卢见曾也系人际关系(“政府亦有中伤之者”)问题才罹罪。

和珅被赐死后,“为和珅所陷”,几成其前被抄家官员反思或洗刷自己的一大借口。浙抚福崧,“民颂其治行。其得罪死,颇谓其忤和珅,为所陷”。乾隆四十四年被抄家诛杀的宁远知州臧根嵩,传言“为大臣和珅所陷”。更有甚者,史志载一知县,居然也“为和珅所嫉”。王廷赞、陈辉祖据说皆系被诬。史称:王廷赞“秉性刚方,不事夤缘,当时有强项之称。首相和珅贪权纳贿,廷赞独不与结交,后卒为和珅陷害,论者惜之”。更耸人听闻的是,人称陈辉祖“后为和珅所陷,薨”。官员死刑的核准均出自乾隆,“为和珅所陷”不过是被君主所冤的另一种说法。其表面原因固然是人们以为君主被蒙蔽而导致的偶然性主观判断失误,实质则是体制之彀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被抄家的官员多自我感觉被人陷害的根由。

官员的贪腐如其说系出于各自的贪欲,是个人行为,不如说系出自官员们共享的特权,是普遍行为。相信上述被殛官员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同样相信他们的贪腐程度或不甚于其他安然在位的官员。再加上杀一儆百选择性的反贪,说那些被“选”中者多系冤枉,也无不可。此类抄家丝毫达不到儆贪治腐的效果。

由政治导向变动造成的案件使许多才官、“清官”难逃其厄。乾隆三十一年(1766)在晋抚任上“徇纵营私”被抄家处斩的和其衷,任巡察盛京御史时,勇参奉天将军额尔图借巡幸办差之机克扣兵饷等罪,致额尔图解职。三十二年(1767),因徇隐属下亏空被抄家赐死的湘抚李因培,向有清誉,学问极优,任顺天府尹,力抗直隶总督方观承之命,参奏查办了方的亲信涿州知州李钟俾。三十三年(1768)因两淮提引案抄家致死的卢见曾任地方官时,“除杂派,清积牍,一以俭勤为治”。三十五年,因良卿案被抄家绞决的方世雋任陕西藩司,“上称其铮铮有声”;任职陕、贵、湘,“三省吏民咸怀其德”。而把良卿定为婪索,也非常勉强。

罹于体制之彀被抄家的官员,受审时,乾隆常直接下令予以刑夹。家眷也常受极重的惩罚。甘肃冒赈案中,王亶望三子被发往伊犁,八子因年幼被解交刑部监禁。王廷赞等官员,甚至遇贼被害的杨士玑,其子皆被发往边疆充当苦差。因有“微劳”被免死的谢桓等,除本人被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遇赦不准援释外,所生亲子,不准应考出仕。有的罹罪官员甚至祸及其女。乾隆三十三年查抄额勒登额家产,“着将伊女交刑部监禁。其已嫁者,令其离异”。此系体制之彀,也是体制之酷。

下属向上级送礼,是特权较小的官员应对特权较大的官员的常规手段,而这又是典型的体制之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指出:“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物。”康熙九年(1670)议准:“官员因事夤缘馈送礼物,发觉之日,与者、受者皆革职。”但乾隆本人就非常热衷于受礼。康无为甚至认为,乾隆出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收礼。乾隆时代,官场苞苴公行。有人认为,乾隆帝早期对送礼与行贿的不当规定,事实上助长了行贿之风。在节日、升迁、生日等场合给上司送礼,为官场常态。山东巡抚国泰被劾,抄岀山东在任、候补各官除一人外,俱有礼单;“平时年节属员送礼的多若如寿日。司道各府除水礼外,还有送私礼的,如金珠、朝珠、人参等物”。

甘肃冒赈案内查明,兰州道熊启谟父生辰,下属郑陈善一次送礼400两;丁忧离任,陆玮一次送盘费500两。安肃道员陈之铨和巩昌知府潘时选在任三年,分别收受各州县官银5300两和4900两(其中实物值银300两)。兰州知府蒋全迪勒受皋兰知县陆玮银4000两、盘费银2000两,郑陈善银6000两、公帮银2000两,礼县知县程栋银15000两,灵州知州黎珠银900两,福明和谢桓各帮蒋全迪购买奢侈品费银2100两。“各州县供吐者尚不计其数”。

向督抚、藩司送礼,动辄上万两。据原金县知县邱大英供:在王亶望甘肃藩司任内,“通省都要送礼”。仅办理过一次灾赈、“不过随众馈送”的邱大英,送各类银11400两;渭源知县陈起撝送银7000两及天马皮袍褂等;永昌知县林昂霄送银9400多两、金50两。山东济南、青州、曹州、登州4名知府,一次向国泰送金200两。乾隆五十年(1785),富勒浑任两广总督,运司张万选一次送银30000两。乾隆六十年,贵州粮储道孙文焕给福康安送银122000余两。

作为集体贪腐,官员通常利益均沾。据原泾州知州陈常财供,在甘肃捏报银二万二三千两,王亶望、蒋全迪分别得银一万二千两和一万两。折收捐监多收银四万多两,王、蒋各索去一万余两,陈自得一万七八千两。

残酷的体制之彀,使官员视官场关系甚至重于亲情。与给上司动辄千两、万两相比,某些贪官给家人的钱财几乎微不足道。据侵蚀帑银四万余两的署昌吉知县伍彩雯家人供述,伍在外做官二十余年,只在乾隆四十年(1776)取家眷时给乃母银二十两,此后五年三次共寄带一百一十两。文县知县汤传业,亏空仓粮三千九百余石;经苏抚抄家严追厉审,发现汤“因无力搬取眷属,妻子在家,每年任所寄回盘费,不敷食用,向借伊戚钱致纯、庄瓒等资助度日”。阜康知县王喆,在迪化粮石冒销案中,“通同舞弊”;在职期间,“家中日用不敷”,家人把住屋和桑地抵押给邻居以借债。

以权力为基核的体制之彀使下层官员即便染墨,但实际入己的利益并不多。凤阳知县李云标被革职后,“诸债冗迫”,甚至假造房契向兄弟“索银还债”。东平知州洪鸾病故,“些微资财尽行抵交缺款,眷口逗留东平,无力回籍”。原呼图壁巡检黄岳英,居官时“日用盘缠外实无余积”,被参革后,连回家的路费也出不起。首任昌吉县丞徐维绂“因公到京,用费不足,要家中将田房变银二千两”,结果,田产仅卖八百两,其祖母又拿出养老银二百两,方凑足半数。其他案件中,常有类似情况。乾隆年间,浙江临海官员蒋履“亏空事发”,“籍其家,无长物”。靖远知县麦桓供,任职期间共冒销监粮银一万九千八百余两,“每年馈送各上司自二千两至一二百两不等,应酬纷繁。……因所入不敷需索,只得告养回里”。连贪员都无法承受官场常规的人情礼仪,不贪则更无生存之可能。

由此可见,乾隆把被抄家的官员归咎于“天良尽昧”是不妥的。首先,治理国家不应用道德判断代替法律审判,不应以私德抹黑掩盖制度反思。其次,即使用个人品行来衡量,被抄家官员的道德水平未必低于其他未罹刑者。贪腐官员与形象官员一样,均被简单地脸谱化了。在清初,就有人指出“廉吏之贪”“才吏之贪”的现象:“今之贪纵者,大抵皆才吏也,苟使之惕于法而以正用其才,未必非治世之能臣也。”这多少有些强官所难。事实上,才吏和廉吏们并非不愿惕于法,而是因为官场存在着比法更需惕惧和秉遵的原则,即难以窥透的宸衷和高于律法的政治。清中期有人写道:“今之司刑者,问以律式轻重而不知。”官员不畏法、不守法,甚至不懂法,是体制之彀的必然恶果,而不仅仅是官员个人的质量和智识问题。

在这种氛围下,势必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机制。乾隆晚年任翰林院编修的洪亮吉指出:“即有稍知自爱及实能为民计者,十不能一二也。此一二人者又常被七八人者笑,以为迂,以为拙,以为不善自为谋。而大吏之视一二人者,亦觉其不合时宜,不中程度。不幸而有公过,则去之,亦惟虑不速。”像闵鹗元,“初任皖时,以廉洁自重,布衣蔬食”;“及抚吴日,颇改前节,苞苴日进,动逾千万”。这种现象绝不能用官员虚伪、善于伪装来解释,而应归咎于特权所必然导致的腐败,腐败的特权又把官员送入了体制之彀,为自己脖子上系上了一根随时被君主勒紧的绳索。

乾隆时代,查抄经济犯罪官员,表面上是为了肃贪致廉,实质更寓惩办贰心官员、确保臣属忠诚之意。乾隆对和珅的贪渎非常清楚,但仍宠信有加。异国人士亦知:“珅之贪恣,帝虽知之,毫不谴责。”森槐南指出:“和恃宠专权,气焰熏天,贪婪无状。”相反,对奏请将四位名臣陪祀文庙的尹嘉铨,由于意在君主崇拜之外设立新的崇拜偶像,政治有所偏差,乾隆则毫不犹豫地将这位颇有道德名望的学者型官员抄家诛杀。

因此,由体制为特权官员设置的绞索,真正目的是为了保障政治正确,而非促进官员道德高尚。就这一角度而言,被抄家的官员既是专制体制的得益者,也是体制之彀的受害者。奉旨而非奉律抄家,如言于治贪有抔土之益,则于崇君有丘山之功。那些未被抄家和惩处的官员,也同样陷入体制之彀,并被剥夺了人格、尊严和思想,成为君主的俎肉釜鱼。

清初最高统治者均致力于以君主思想为核心的一心一德意识形态构建和政治宣传。遗憾的是,乾隆时代,普通官员的理想是位极人臣,以博取更多的利益,而绝大多数官员利益的获得取决于与同僚和上下级之间的默契、勾串和协作。因此,与君主同样追求私益最大化的官僚集团,一方面不择手段地向君主靠拢,以获取高于侪辈的特权和利益;另一方面,则在官员之间结成利益同盟,与君主抗衡,事实上与君主离心离德。乾隆年间的翰林院编修蒋士铨写道:“从来权奸之辈,不可一日无官,不可一刻去位;牢依黼座偷权力,巧借天威用劫持。”如其说这是“权奸之辈”的特有做法,不如说是官僚阶层的普遍行为。

乾隆时代,官员们不得不按两套规则生存和生活。一套是明晰堂皇的道德和宪典,即政治理念和法律规范。这是官场中极不现实的空洞教化,信守者实为凤毛麟角,且被视为不近人情的另类。另一套是与官员休戚相关、在现实中大行其道的“陋规”、人情、变通、共谋等,即隐规范,在许多部门、地区、群体中以陋习的形式表现出来。仅乾隆帝斥责过的“习气”就有:外省、汉人、绿营、满洲、司官、河工、盐务、苏州、闽广、乌拉齐、矜贵、庸幕、言官、内务府等。乾隆曾谕:“向来各省督抚办理案件,瞻徇欺朦,上下通同舞弊,习气最为恶劣。”在执政期间反复申斥:“外省后任接代,每于前任之事,曲为瞻徇,不肯举发者多。”违法徇情之事,“举朝大臣恐俱未能尽绝”,“各督抚俱所不免”。即使乾隆治内侍素严,但“向来内务府官员好与太监交结,实系最恶习气”。乾隆指斥科道称:“科道中原无实心为国之人,导之使言,不过党援同异,冀快其私,甚至各立门户,有害国家。”外官习气,“多尚周旋。每钦差大臣及邻省督抚经过,地方官以现非本管上司,转欲竭力趋跄,于数十里外设马为长探,二十里内设马为短探。……其本省督抚司道,或差家人标弁迎送至境……且不能无需索之事”;地方陋习中,苏州习气,“遇事不肯认真”,“獧巧原所不免”。闽广习气,“属员多趋奉上官,同寅惟宴会相尚,废时失事,耗费物力”。这种习气,恐为全国官场风尚。据御史钱士云奏:“官场陋习,借名议公,聚饮连宵,玩误公事。”

官员们一方面普遍崇尚“官场习气”,另一方面却以不染此习相标榜。乾隆年间,担任顺宁知府的刘埥在致一官员函中称:“向见年兄朴诚不欺,无近时官场习气,是以心焉识之。”乾隆帝也深悉这类风尚,并不遗余力地予以打击,但效果微乎其微。乾隆元年(1736)谕:“人情生玩……而或采虚声以收人望,假援引以市私恩。”乾隆四十二年谕湖南吏治:“上司既明以姑息,市私恩,下属遂渐以逢迎,开快捷方式。”甘肃冒赈案中,官员称其侵贪乃“相沿积习,随众效尤”。乾隆晚年谕:“外省习气,往往存官官相护之见。”像查抄良卿案的吴达善等,“为众人摊减应赔分数”,乾隆斥其“久任封疆,事多阅历。……乃深染模棱恶习”。现实中,这样的人往往是官场宠儿。乾隆晚年在查办周廷俊“徇庇属员”案时指出:“各省地方官,似此者不一而足。”

顾炎武所说的“人情三反”(弥谦弥伪,弥亲弥泛,弥奢弥吝),既是清代士人人格分裂的写照,也是对双重规范造成官德悖谬的刻画。精通隐规范并按其行事的官员,才真正受同僚和上下级的青睐、欢迎和拥戴。乾隆时代名宦汪辉祖称:陋规不宜裁汰,“忽予汰革,目前自获廉名。迨用无所出,势复取给于民,且有变本而加厉者。长贪风,开讼衅,害将滋甚极之”。

官员的口碑、考评、声誉和举荐,多由隐规范操纵;但官员的治罪、升迁乃至性命又由明规则决定。隐规范与明规则多有冲突之处,官员被置于两难境地,这是体制之彀造成的官场死结。

作为极其强调道德的专制政体,由于隐规范的存在,实则不断地逼智示愚、逼廉为贪。乾隆年间进士、在两地任过县令的郑燮,书四字于座右曰:“难得胡涂!”毕沅幕僚钱泳称之为“极聪明人语”。清者示愚,概系无奈之举,表明对官场隐规范的恐惧和缄默;浊者“胡涂”,多寓苟且之意,几为同流合污的宣言和借口。

即使是君臣共认的天朝盛世,重臣名儒亦多对贪腐因循庇护。甘肃冒赈案的肇因,与大学士于敏中有极大干系;而风闻冒赈的总督勒尔谨,“委员密查几遍,怎奈委文官去,文官说是没有此事;委武官去,武官也说没有此事”。此案发生时,一代大儒毕沅,两署陕甘总督,御史钱沣劾其对贪员“瞻徇回护”。因而,越是贪腐的官员,越是结成了强大的利益同盟,既减少了劣行败露的风险,又能把抄家之类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越是位高权重的官员,越是攫得了更多的不法利益;于敏中、福康安、和珅等仅是官场冰山之一角。这也可以解释官员何以一门心思、不择手段地觊觎更高的职位和最大的权力。

清初有人指出,抄家对贪员打击不大,被抄官员“反欲乘此以害素不相睦之人,东扯西扳,饱填欲壑”。《红楼梦》生动描写了官员们对贾府抄家时的表现——世故圆滑的西平王、北静王对贾府关照有加。这是乾隆官场的常态:官员们既窃喜于其他官员罹祸,又会兔死狐悲、鬻义邀恩地袒护被抄者;既给他人留有余地,更给自己留下后路。而忠实执法抄家的赵堂官,成了官场楞头青。一部乾嘉学者所著的《红楼梦》续书中,赵最终合乎逻辑地落入贾政之手,因“贪婪不职,奉旨抄家拿问。交军机处,会同刑部治罪”。乾隆三十年查抄李星垣家产,主持抄家的徐州知府邵大业“素爱沽名”。结果可想而知,尽管李家原籍被抄的田地有4万亩、房屋185间,但仅抄出银16两。三十三年,查抄卢见曾家产,有钱数十千。事前通风者为卢家姻亲纪昀等。四十六年,陈辉祖查抄闵鹓元原籍赀财,抄出存银3两。乾隆览折便窥破真相:闵鹓元亲兄为苏抚闵鹗元,“非陈辉祖查办时任听委员欺隐,随意开报,即闵鹓元之家属,闻风豫为寄顿”。五十三年(1788),查抄柴大纪,在其家中地下起出金银等各类财物合银4万两,浙抚琅玕凭常识判断:“柴大纪两任台湾总兵,肆意营私,种种贪黩,其所积资财必然丰厚……查出各项,又无细软值钱物件。”但何人袒护柴家却无从查起。六十年,查抄闽浙总督伍拉纳与闽抚浦霖贪赃案,经乾隆亲加廷鞫,发现“上下通同分肥饱槖,置民生吏治仓库钱粮于不问”;查案者长麟等,“于此案始终回护,袒庇瞻徇,意存化大为小”。作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官员,在抄家问题上,迹近明目张胆地欺君庇腐,说明袒护贪官的隐规范的影响要远大于忠君惩贪的明规则。

王亶望在被问及为何不惧贪行败露时称:“我做这种的事,我起初若想到今日发觉也断不敢做。只是我贪心重了,想上下合为一气,各自分肥……不至败露出来。”由此可见官场强大而普遍的利益同盟。在这种环境下,理性官员只得有意抹黑自己,以与其他官员合群,而不至于为众人所忌。乾嘉年间颇有廉誉的汪志伊,公开倡导明代“立朝四十余年”、“名重海内”的陈文定箴言:“凡人不可以太廉,廉则贪污者忌。”

即使受到严惩的官员,其家属也常受到官场的照顾。陈辉祖被正法后,其子陈山琨得到了“故父亲友年谊”的资助,“搬柩、殡葬及盘揽家用外,尚余银一万二千余两”。据礼亲王昭梿所记,冀州知州成善曾购一乞妇为妾,成婚日知其为蒋全迪子媳,“因立遣还,并厚赠赀囊”;此举得到官员们的普遍赞颂。

惕法守法的循吏和廉员,由于官场人脉较差,更易成为反贪类抄家的对象。即使通过查抄证实为清廉,不但丝毫无助于减轻罪等,反而因查抄官员惧被责徇私宽纵,往往对廉吏及家人施行更严酷的敲扑。汤传业父汤大绅为乾隆年间一甲三名进士,“人品端方”,但“为人傲岸”。闵鹗元查抄汤传业,“复饬该司府详访确究,并经亲提覆讯”。汤传业族叔汤大奎为凤山知县,殉难后亦被抄家。汤贻汾记述此事时写道:“廉吏无私囊,长物只破砚。臧获亦何辜,鞭棰任穷按。”诗后注:“制府李侍尧谓凤山有解项未清,奏请查抄家产。侯官令黄某仰承意旨,尽力搜查,家人扃锢室,拷讯仆僮,疑有寄顿。”黄岳英被查抄时,家产如一下等农家,徽抚谭尚忠令藩臬两司并徽州知府再三严讯。闵鹗元查抄华亭知县王梦文,发现王所得宦资“即陆续归还借欠”,仍对其管事家人“反复严行讯究”。署两江总督萨载查抄肃州知州厉学沂原籍家产,得知厉母及妻靠质当衣物度日。萨载“得经批饬该道府等严查根究”,厉的家人受到了极严厉的拷审。

近代文明政体下,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不掩盖追求金钱等物欲的本性;随着人性的不断成熟,反而向高成就动机人格发展。专制政体下,官员从一开始就大肆渲染道德、无私、圣贤等精神追求。乾隆帝谆谆教导:“公尔忘私,国尔忘家,乃人臣事君之大义。”但由于特权的巨大魔力,“近利以利来,近色以色至”,在隐规范下,官员整体默契地致力于攫金掠银、求田问舍等物质财富和肉体享受,缺乏丰富的精神情感和社会责任。孔子所说的好德不如好色,是官场颇为普遍的风尚。

官员表面喻义而不喻利,但在隐规范中却反其道而行之。乾隆时民谚:“官久必富。”尽管抄家对官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由于权力对财产的统治性,以权谋利这一隐规范,几成官场明规则。乾隆时代,一位传教士写道:“中国官场中绝大多数人的唯一目的是攫取权力和财富,丝毫没有道德的束缚。”从官员参与国家专控商品的经营,概可管窥乾隆时代官场隐性的利益同盟。食盐在明清为国家垄断、专商专营,官员被禁止参与经营和分润。由于盐业多暴利,官员违法行盐,在乾隆年间竟司空见惯。自乾隆三十七年起,王亶望在两淮购买了19000余盐引,价值120585两。乾隆四十六年,盐商归还王亶望本利银104483余两。乾隆四十一年,蒋全迪在扬州行盐本银达42000余两;乾隆四十六年行盐3028引。程国表有淮南盐根窝900引、淮北盐根窝10224引。刘光昱有历城丰裕盐号,本银20000两;京城西安门外盐铺1座,值银12000余两。陈辉祖与寄籍编修淮北盐商吴以镇为姻亲。王燧家人有灶地82引多(每引计地9.69亩)。

官员在非任地置买田产,为清律不禁;但在任所置地,则属于违法。清律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乾隆四十二年谕旨揭示了官场根深蒂固的隐规范:“向来汉军习气,多于外任私置产业,以为日后安享地步。”五十五年(1790),查抄闵鹗元家人房产时,乾隆再次揭示了任所置田弊端:官员“于所属置买田亩,则完粮纳税,该县岂敢实力催征?并有代为完缴之事,皆不可知”。

即使在原籍等非辖地置地,官员们结成隐性同盟的手法昭然若揭。一般说来,若仅用市场化手段零星购地,不但土地积累的时间十分漫长,在空间上也极其分散。但官员的土地却动辄以数百亩、甚至千亩的规模扩张。方世隽在江宁寄籍地所购置的两处田地达846亩多;程栋任皋兰知县的短时间内在原籍置地1400亩;河东盐运使程国表,在淮安置地3469亩;安徽臬司吕尔昌,仅在武进置地达670余亩;侯作吴任秦州直隶州知州后置地1200亩;徐九在涿州一次为富德置地七八顷;江西巡抚、亳州人陈淮,原籍抄出田地13570余亩;平凉知府汪皋鹤,在砀山、宿迁分别有田12407亩和5390余亩;杭嘉湖道王燧自置田8934亩,灶地430多亩;和珅被抄时,有土地126635亩之多。后来,户部尚书英和奏:“自乾隆年间以来,入官地亩甚多,他不具论,即如和珅、福长安两家入官地亩不下二三千顷。”

可以想见,这些土地的集中是依靠了官员之间的权力协作。乾隆年间,广东巡抚鹤年奏,官员的幕客们,“挟有余赀,或贸易行盐,或经营置产。……因而交结官长,联络胥吏”。幕客的表面做法显然就是官员的隐性所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加上没有道德的资本,是官员敛财和理财的核心内容,大多数官员职务以外的收入总与官员之间的利益共谋相伴。

在专制政体下,不是君主所给予官员的利益太少,才使官员不够忠诚;而是官员们整体追逐私利的合力太强,不随波逐流的官员既面临失去君主所予利益与集团常规利益的双重风险,且面临被官场边缘化、甚至抄家杀身等严惩酷处。尽管不少官员的升迁、生死均操于君主一人之手,但毕竟天高帝远,王朝所大力宣扬的道德宪典与君主的教谕一样,多与官场实际相脱节。官员们感同身受、无时不被其影响的是隐规范;对绝大多数官员来说,隐规范对其命运更具决定意义,并与其他官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是以乾隆年间,“州县之畏督抚,过于畏皇法矣。督抚骄而不敢执仪注,督抚刻而不敢遵律例,督抚贪而甘舍其身为之鹰犬爪牙,虽至身败名裂,死而不悟”。

在按君主意志而非严格依律督察官员的政体下,君主个人性格、才干、智慧和勤勉等,对官场政治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隐规范的存在就是官僚集团应对体制之彀和莫测之宸衷的必然选择。从官僚利益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明智而合理;但就国家利益而言,则贻害无穷。

结 语

乾隆识精虑深,属治世之能君,临御期间系专制时代反腐的最高峰。抄家需“奉旨”而非“奉律”表明,乾隆重扬己驭官而轻治国安民,恃权术智慧而薄法律制度。由此造成的反腐效果实不能尽如人意,可见体制造成的天然弊端绝非个人能力所能弥补。胡适所言“清室之乱源实种于乾隆一朝”,并非没有见地。

专制政体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君位,但不是依靠公平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来督官安民,而是运用谎言来神化政体,利用暴力来威慑民众。法律政治的施行者依靠大量秉法行事的专业人员,而非更大特权的拥有者。专制政体只能通过给予特权和物质利益,来收买唯上是从,磨灭或隐藏是非观、正义感和法治意识的官员操持谎言工具,控制暴力机器。由于君主居主导性的地位,作为臣仆的官员均入于体制之彀。随着权力金字塔的上升,官员所获得的各项利益也逐级增多;对各种利益的无止境追求,又使得官员成为自身欲望的奴仆,给自己套上了被君主所操控的绞索。因此,官员们不得不利用各种隐规范,以实现和保护个人及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贪员与廉吏是君主的不同工具,贪与廉的判定,有时甚至取决于君主的一念之差。忠君的最高境界即如《红楼梦》所言:“文死谏,武死战。”狡吏因其无益于己而阳奉阴违,智员因其有损苍生而鄙夷不屑,庸官因其高不可及而无从效仿。与形象官员被美化成高风亮节的大贤希圣相反,贪墨官员多被丑化成伤天害理的凶魔恶煞。两者均与其真实形象别如天壤,无法令官员们心悦诚服地见贤思齐,摒墨弃贪。因此,奉旨抄家,即依君主个人意志严惩各类贪官,充其量可以成为大众的庆典,于治贪却无长久之功。

以忠君为核心的专制政治,无法持久地保证其逻辑解释的合理性。因此,专制政治的意识形态资源极易被耗竭。乾隆经常强调自己是冠绝古今的圣主,极大地压缩了其继承者的形象塑造空间,使得嘉庆及以后的君主只能依恃列祖列圣的思想资源和道德血统体现自己的正统形象。实际上,乾隆的思想、方法多是用实用主义的手段来维护皇权,不是为了社会公正而定立的长久之策。随着时移事易,早期君主的思想多无可取之处,是以勤政、仁厚如嘉庆者,也不可能找到正确的变革之路,仍予人以一代不如一代之感。尽管嘉庆一亲政就查抄、赐死了超级巨贪和珅,但在他的时代,贪员已到了妄为的地步。对官员的抄家,弄虚作假已成顽疾,使得嘉庆帝及以后君主,均难逃庸君之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