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千之: “江阴教授”还是“食人恶魔”?
作者: 张晓东
江阴教授林千之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的名字,八百年后,成了食人恶魔的背锅侠。
鲁迅的小说《狂人日记》里有一段话:“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这里的“吃人”指的是中国古代以来封建礼教害人,尤其是残害人的思想。表达了鲁迅对以封建礼教为主体内涵的中国封建文化的批判。真正的人吃人,历史上因天灾、战乱等而“人相食”的记载有不少,但记录的有名有姓的吃人的人并不多,这其中南宋的林千之算一个。
有人搜罗了历史上有记载的八大“食人恶魔”,有后赵国太子石邃、东晋孙思、后汉刘信、赵思绾、隋朝朱粲、隋末诸葛昂、北宋王继勋,南宋的林千之也赫然在列。
不过南宋时有两个林千之,一个是当过江阴军学教授的林千之,另一个是“食人恶魔”林千之。许多人并不知道南宋有两个林千之,在撰文介绍时,不免张冠李戴,让江阴教授林千之背了黑锅。我注意到,互联网上凡是介绍“食人恶魔”林千之的,都不免混入江阴教授林千之的身份资料。
一、食人案始末
关于林千之食人事,叙述最详细的当属宋代一本小说《鬼董》,其第二卷中有记载如下:
嘉定戊寅(1218年)冬,广西诸司奏知钦州林千之食人事。始,千之得末疾,有道人教以“童男女肉,强人筋骨”,遂捕境内男女十二三岁腊而食之,谓之“地鸡”“地鸭”。其家小婢妾被食甚众,又以厚贿使卒掠人。墟市间民稍知之,皆深闭不敢出。卒无以应命,乃走其邻横州,伏莽中掠过者。横州民呼为“红衣人”,意其盗也。告州,捕得卒,言其情,监司上诸朝。既而狱久不决,又使大理评事孙泾往全州置狱勘之,迁延岁馀,千之竟从轻典,仅追毁除籍、配吉阳牢城而已。既而言者论泾罪,泾罢去。
1218年(嘉定戊寅),广西有官员向朝廷举报钦州(今广西钦州市)知州林千之吃人。杀害平民自然是犯罪行为,朝廷遂立案审理,不过案件久拖不决,后又派大理评事孙泾到全州(今广西桂林市下辖全州县)审理此案,又审了一年多,林千之获得轻判,被削籍为民,发配至吉阳牢城(今海南三亚)。
林千之吃人竟是因为四肢生病,有道人教他吃童男童女,可以增强筋骨。于是他先从家里的小婢妾吃起,后又吃治下钦州的童男女,到后来实在抓不到了,又派人到隔壁的横州去抓人来吃,终被他州的官员举报。
这个事件着实有点骇人听闻。《鬼董》是一本志怪小说,记录(摘抄)唐宋时期的一些鬼怪故事为主,连作者都不可考,所以一开始以为纯粹是虚构的小说,但查了一些资料发现,这个故事并不完全是虚构,南宋历史上还真有林千之食人案件。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载:嘉定十二年(1219年)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广西经略司奏,知钦州林千之杀人为馔,本于横州发觉,传诸四方,莫不惊异。近观经略司勘到情节,有李满、阿陈等供述已详,但未曾摄取千之伏辩。而其子友直进状,乃复支离,若有嘱托。成谋于下而欲机自上发,官益疑焉。乞特自朝廷差大理寺清强官带推狱于静江府、湖南邻郡鞫勘,毋苟同以入其罪,毋苟异以出其情。如事皆孚寔,则千之非复人类,他日明正典刑。凡官当荫赎等法,皆不可行。倘或不然,则千之遂可免为禽兽之归,岂特逭一时之刑辟而已。”从之。
这些记载也证实了《鬼董》中林千之案的审理过程,即到了第二年十月,林案有证人详细的证词(证明有食人事),但林千之本人并不承认,林千之儿子林友直有书面情况说明提交给官府,但所述事实不清,所以林千之究竟有没有吃人还是存疑。因而有官员建议由大理寺来审理此案,查清案情,如果属实,则明正典刑,如果没有,则还人清白。
另在《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三》黜降官一○中记载:“嘉定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大理正孙泾降一官放罢。以殿中侍御史张攀言:……泾往清湘鞫知钦州林千之狱,所申自为异同。”
从这段记载可知,大理正孙泾因审理林千之案,上报的文书内容自相矛盾而被参劾,受到降级并被罢官处理,这也与《鬼董》中的记载相符。“清湘”指湖南,全州本属于湖南,至明朝才划归广西。所以孙泾在全州审理林案应该也是事实。
另外南宋刘克庄撰《后村集》中也有相关记载:皇宋宁宗皇帝(嘉定十一年)十一月己巳朔,广西经畧邹应龙奏知钦州林千之杀人而食,诏千之先罢,仍限一月具案来上……皇宋宁宗皇帝(嘉定十二年)十月癸亥朔,胡卫奏知钦州林千之杀人为馔,乞差大理寺官审勘。上曰:“然。”十一月癸巳朔遣大理正孙泾鞫林千之狱于全州。
史料中没有找到林千之食人案的其他相关细节,特别是林千之究竟吃了多少人,没有相关资料佐证。根据以上几则资料,大致可以推导出以下两点:
1、林千之食“小婢妾”是事实。《宋刑统·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是这样规定的:“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宋朝法律规定,如果奴婢有罪,只需秉明官府,主人杀死奴婢是合法的。不向官府报备,或者奴婢无罪而故杀之,虽不合法,但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很轻的。如果《鬼董》中“追毁除籍、配吉阳牢城”事真,则处罚远重于“主杀部曲奴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推断杀奴婢为真。
2、林千之杀平民而食,应该也是事实,但数量应该没有《鬼董》中记载的那么多。“追毁除籍、配吉阳牢城”在宋朝是非常重的刑罚,特别是对官员来讲。在宋朝,发配的刑罚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代替死刑的。在效果上是仅次于死刑的最重的刑罚。发配又按远近分成若干等级,发配吉阳(海南)应该是最重的等级了。
另外,在宋朝立国之初,宋太祖曾留下祖训:“不杀士大夫及言事者”,所以有宋一代,一般是不对官员使用死刑的。从林千之所受刑罚来讲,应该是认定其杀害平民的事实的,但不会出现吃遍了本州再去吃他州这样极端的情况。可能的情况是不便于在本州下手,故而派人去横州悄悄抓人。
还有,宋朝规定不能在审讯时对官员滥用刑讯,林千之又不自认,所以这个案件在证据上也有所欠缺,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审判官孙泾还因此而被免职。
元人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评论此案道:
知钦州林千之,坐食人肉削籍隶海南,嗟夫!食人之肉,人亦食其肉。此兵革间之流惨耳。君子所不愿闻者,其薛震辈,当天下宴安之日,而又身为显宦,岂无珍羞美膳,足以厌其口腹?顾乃喜啖人肉,是虽人类而无人性者矣。终至於诛斩鼠逐而后已,天之报施,不亦宜乎。
二、两个林千之
江阴教授林千之(1228年-?),字能一,号云根,平阳(今属浙江)人。开庆元年(1259年)进士,历南康军教授。咸淳元年,迁江阴军教授(《嘉靖江阴县志》卷一二),历连江丞,参江淮帅漕诸幕府,除国子正,通判嘉兴。入为太学博士,迁枢密院编修官,出知信州。秩满归里。元初,徜徉里居,以翰墨自娱。阅数岁卒。家藏图书法帖甚富,以鉴裁精审著称。工文词, 为江万里所知。著有《云根痴庵集》,已佚。《全宋诗》卷三五三九录其诗三首。《全宋文》卷八二五一收有其文。事迹见《弘治温州府志》卷一○、《宋季忠义录》卷一三,参见前文《林千之|浮远堂》,这里不再赘述。为行文方便,后面称“教授林千之”。
林千之食人案发生在嘉定十一年(即1218年),林千之任钦州知州任上,而“教授林千之”生于1228年,1259年进士及第才开启其仕途,所以不可能成为食人案的主角。
吃人恶魔林千之(后面称“恶魔林千之”)的资料较少——这也是将两人混在一起的原因之一。
从前面的记载来看,只知道他当过钦州知州,生活于宋宁宗皇帝嘉定年间。通过查找资料,又查到以下一些信息:
南宋陈宓《复斋集》文集中有题为《直徽猷阁知福州林公墓志铭》一文,文中载这位林公名枅,字子方,兴化军莆田人。由标题可知,林枅生前曾任福州知州,直徽猷阁,另据该文,还“除秘书省正字,迁检书郎(21),出知信州,提举广东常平茶盐,就为转运判官,移漕江西,知泉州”等。其父林孝泽,官朝请郎、直秘阁,赠正议大夫。又据《莆阙下林氏族谱》,林枅有七个儿子:长子名成之,儒林郎广州判官;次子名千之,承议郎知钦州……由此可知,“恶魔林千之”是林枅的儿子,兴化军莆田人(现福建莆田市)。
另宋杨万里《诚斋集》卷125中有《林运使墓志铭》一文,据文中记载,这个林运使就是林孝泽,莆田人,宣和六年,登进士第。有两个儿子,一名榕,左迪功郎、新台州州学教授;一名枅,左奉议郎、秘书省秘书郎,出知信州。有孙十人,“文之,为信州、贵溪县尉;居之、千之,并将仕郎;余尚幼。”也可佐证林千之是林枅之子,林孝泽之孙。
另据《广东通志》载:林千之,兴化人,曾任潮州通判。
至此可以确定,“恶魔林千之”是福建兴化军莆田人。另据资料记载,林枅于1192年9月去世,年63,则应生于1129年或1130年。“恶魔林千之”为其次子,应该是生于1150年左右。网上介绍食人恶魔林千之的文章,或称林是平阳人,或称林“秩满归里,宋亡,以翰墨自娱。”都是误用了“教授林千之”的身份资料,如果“恶魔林千之”南宋灭亡后还以翰墨自娱,那不是起码要活到1279年后,岂不是活了一百三十多岁?显然是荒谬的。
值得一提的是杨万里有一首非常有名的诗《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
毕竟西湖六月中,
风光不与四时同。
接天莲叶无穷碧,
映日荷花别样红。
诗题中的林子方就是“恶魔林千之”的父亲林枅,林子方。
据记载,这个林枅倒是一个优秀人物:少年时即勤勉好学,性情豪爽,胸怀壮志,思想敏锐;入仕后向皇帝大胆建言,切中时弊,获得宋孝宗的肯定;为人刚方廉介,担任地方官后,能够关心民瘼,切实减轻百姓的人力和税赋负担,深得百姓爱戴,秩满离任之时,数千郡民高举“恋德”旗送其出境。史称其“吏畏民怀,为当世所称道。”总之是个有能力、有担当、有作为的好官。没想到生了个坑爹的儿子。
南宋曾任吏部侍郎的吴泳著有一本《鹤林集》集中有一份他起草的官方文件《林千之追复承议郎制》:
敕:具官某。昔尔父枅,在孝庙朝为廉监司,闻其风者今犹使人兴起也。尔绪先世事业,不以岂弟为化,廉伤于刻,严伤于苛。国人不便安之,则有之矣。无根之谤,何得以加汝耶?复尔元官,歆我休命。可。
由这份文件可知,“恶魔林千之”曾因“无根之谤”被罢免承议郎一职,后因父亲的影响力恢复了官职。所谓“无根之谤”,看他后来的作为,恐怕还是“有根”的可能性大一点。后来,林千之食人案发时,林枅已去世了近三十年了,再也救不了他了。
三、古人也搞错
“教授林千之”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的名字,八百年后,成了食人恶魔的背锅侠。现代有些人为了博人眼球,东拼西凑一些东西,往往失于严谨。不过我认真检查了一下“教授林千之”的资料,乾隆《平阳县志》卷一六、民国《平阳县志》卷二八共载有林千之诗三首,这三首诗中有一首《赠水帘洞黄秀才》似乎不是“教授林千之”所作,而是“恶魔林千之”所作。看一下这首诗:
赠水帘洞黄秀才
读书避世喧,结庐五云表。
淡薄足生涯,诘曲藏深杳。
仰观红日近,俯视衆山小。
沧溟舞澎湃,云气度浩渺。
乔松蔓翠萝,绝壁藏啼鸟。
一派从天来,长练挂木杪。
海鸥忘机智,峒蝶忙飞绕。
亦知山房静,而被俗客扰。
作诗寄殷勤,努力须壮少。
他年腾踏去,蕙帐猿惊晓。
根据诗的内容来看,大致是这个黄秀才躲在海边深山中的水帘洞里读书,林千之写诗勉励黄秀才,并祝愿他今后得偿所愿,出人头地。
这首诗没有写作时间,黄秀才也不知道何许人,似乎不能说明是哪个林千之所作。
不过我找到了另一首诗《次林千之赠水帘洞黄秀才韵》:
攀萝访山扉,极目穷海表。
峰疑庐山高,岩若盘谷杳。
药臼历穷凹,石楼迫天小。
水帘云顶飞,丹叶天涯渺。
古峒匝蝴蝶,闲庭喧百鸟。
诵声杂石溜,炊烟出林杪。
藜烛虽未辉,翠屏自环绕。
内乐屏纷华,天机蔑膠扰。
虀监比膏梁,所得孰多少。
会须携竹炉,一鸣听鸡晓。
可以看到,这首诗用的韵和前面那首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诗题中“次韵”的意思。所谓次韵,就是按照原诗的韵和用韵的次序来和诗。由此可见,这一首诗是作者应和林千之诗写的诗。在时间上,肯定是先有林诗,后有这首诗。
这首诗的作者是南宋的龚日章。这个龚日章也是莆田人,宋宁宗庆元二年(1196年)进士及第。当过惠州教授,历江东安抚使属官(事见清乾隆《莆田县志》)。在进士及第之前,他在临安当太学生,差不多还是个学生领*袖,前两年,因为当时的光宗皇帝身为人子,不能给薨逝的孝宗持丧,几百个太学生给光宗上书请命,龚日章认为正常渠道的上书太慢,准备带了上百个太学生直接到金銮殿给皇帝上书(伏阙上书)。
太学生不像现在的大学生,都是年轻人。太学生是可以直接当官的,但是要考试选拔,当不了官,又考不上进士,就只能继续当太学生。宋高宗时那个太学生陈东被砍头时已经41岁了。
龚日章于1196年进士及第时,“教授林千之”还没出生,到1259年进士及第,比龚日章晚了63年,所以两人应该不是同时代的人,不大可能在一起唱和诗歌。
再看两首诗的内容,“沧溟舞澎湃”“海鸥忘机智”“极目穷海表”等很明显都是描写海边风光的,特别是“海表”,更是指海外之地。虽然不能肯定这个水帘洞就在三亚,但综合两首诗的创作时间,以及龚日章是莆田人等信息,基本可以肯定这首《赠水帘洞黄秀才》不是“教授林千之”写的,而是“恶魔林千之”所作。《平阳县志》误将该诗收在“教授林千之”名下,也属于核查不仔细。
综合以上分析,“教授林千之”和“恶魔林千之”,除了姓名相同以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一些文章将两人混为一谈,是不严谨的表现。奇怪的是居然没有人出来澄清事实,甚至“教授林千之”的家乡平阳县也没人出来为他正名,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另外,我还发现,包括“恶魔林千之”及其家人,本文中涉及的一些人,如刘克庄、陈宓、杨万里、龚日章等都是福建莆田人,难道那个时候就有了“莆田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