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拉格的前身: 澳大利亚流犯制度

《致命的海滩——澳大利亚流犯流放史:1787—1868》是著名艺术批评家、历史学家罗伯特·休斯所写的一部澳大利亚流犯史。全书以史诗般的笔触,叙述了流放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流犯制度的形成,流犯在澳大利亚的生活等等,讲述了这一野蛮的制度是如何把男男女女和少年儿童逐出乔治时代的英国,进入一种令人发指的刑罚制度,该制度后来成为古拉格的前身并成为澳大利亚的起源。

本文节选自:《致命的海滩:澳大利亚流犯流放史(1787—1868)》第六章“流犯是谁?”

澳大利亚人一到伦敦,就有遭人冷嘲热讽,笑他祖先曾是流犯之虞,这已经是四分之一世纪以前的事了。一代人以前,这种殖民时期的遗风就要濒临绝境。不过,1960年之前,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这就是英国人对待澳大利亚人态度的部分表现。这种态度一出现,就会让中上层阶级的澳大利亚人感到难堪,在社会上没有面子。谁都不想有个当流犯的祖先,但很少有人敢百分百地肯定,自家那棵家庭树上,从前没有一只重犯的乌鸦栖枝。50年前,祖先中有流犯,那是一个污点,是要藏起来的。

澳大利亚工人对其过去的流犯历史并不这么看。在殖民地出生的孩子——用殖民时期的一个词汇来说,就叫“流通货币” ,其中很多人的祖先都是流犯——他们自由自在地长大,追求社会信任感,可能一心都想得到人们尊重。但是,人们记忆不死,成了社会神话,特别是在爱尔兰人中间,因为他们忘不了流犯祖先在致命的海滩上遭受了何种虐待。我们即将看到,流放制度一不小心,就造就了澳大利亚的第一批民间英雄,也就是丛林土匪,其中大多数都是在逃囚犯。澳大利亚殖民时期的早期,阶级的基本划分——卫兵vs囚犯——一直存在,成了那儿后来争论的一种暗喻,是在工会会议和警戒线上能让人联想到的东西,提供了一种关于历史压迫的图案。好好乡绅、慈善地主和父母官样的贵族,这三种有产者形象的崛起,改变了英格兰19世纪早期劳资关系的简单图画——实际上,这三种形象也的确存在——但并非是神话般的澳大利亚风景的特征。恰恰相反,澳大利亚的形象是凶狠的监工、狡猾的“特殊囚犯”、固执的军官、手执鞭子的野兽以及被他们踩在脚下的苦难深重的流犯。

在试图遗忘,又想编织神话的双重压力下,产生了一种很受欢迎的澳大利亚流犯身份的滞定型。根据该滞定型,流犯清白无辜,都是不公正法律的受害者,他们犯的小罪,放在今日连罚款都不会,却被判与家人生离死别,惨遭流放,被扔到世界的天涯海角。他们不是偷猎野兔,就是盗窃面包,只是为了养活他们饿得要死的子女——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他们的统治者残酷无情,把英格兰治理得一塌糊涂,农业经济濒于崩溃,导致他们作为诚实不欺的自耕农再也无法生存下去。他们夹在自己也弄不明白的经济力量和由他人制定的法律之间,被压得透不过气来,他们就是托马斯·格雷在《写于教堂墓地的挽歌》(1750)一诗和奥利佛·戈尔斯密在《荒村》(1770)一诗中描述的那种人。

这种滞定型坚持认为,流放制度的“人灰”是从英国人讲究正统体面的根子上生发而来,而自耕农则产生于农村。威廉·布莱克给这一点赋予了讽喻的形式。他对荒凉一片的工业景象的看法,结合了他听说的太平洋窃贼殖民地的叙述。“在遥远的南方,有一块恐怖的礁岩”,在那儿,“我的子女,惨遭流放,远离我的怀抱,在我眼前来回晃动”,而且:

玉米成了野蓟,苹果充满毒汁,

爱唱歌的小鸟,成了爱杀人的老鸦……

澳大利亚人关于流犯阶级身份的思想中,最常见的一个标签来自格雷《写于教堂墓地的挽歌》。诗中,诗人对为人正派、默默无闻的乡村死者沉思之时,描画了一个自耕农的形象,他抗拒圈地地主的权力:“某位乡村中的小人物,挺起大无畏的胸膛/去抵挡掌管土地的小暴君。”因此,J.L.哈蒙德和B.哈蒙德1913年在他们很有影响的研究著作《乡村劳动者:1760—1832》中写道:“那一代人中的乡村小人物都睡在植物湾的岸边。”从这儿再往前跨一步,就能看到这个神话的完整形式。澳大利亚史学家阿诺德·伍德60多年前,就曾以一个反诘句陈述了这个神话:“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留在英格兰,而他们的受害者清白无辜,充满男子汉的气概,建立了澳大利亚民主制度,难道这个事实还不够清楚明白吗?”

然而,这不是事实,只是能让人感到慰藉的一种刻意虚构。流犯作为一个阶级是清白无辜的(如果不是具有男子汉气概)这种说法,于1950年代第一次遭到曼宁·克拉克的批评,最后于1965年被L.L.罗伯森以数据分析而彻底摧垮。 伦敦公共档案馆所藏内政部档案列举了15万流放犯人的姓名、年龄、审判地点和所犯罪行,罗伯森的工作基于随机抽样,对其中二十分之一的姓名进行了抽样调查,从而显示这些流犯中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人远远不是初犯,而都是有前科的。五分之四的人是贼,只有极少数可以归于政治犯一档。大多数人都住在城市,没有乡下人,没有农民。几乎所有的人都没有财产,都是体力劳动者,而不是小农。四分之三的人属单身,平均年龄约为26岁。从最早的流放契约中,可能得到的有关流犯——如某位偷了奶酪的老妇,一个小孩子,一个对谁都无害的假发制作工人的学徒,或一个生性敏感的苏格兰画家,如托马斯·瓦特林等——的看法,与后来大多数来到澳大利亚的流犯的事实真相相距甚远。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18世纪的死刑法法制严苛,范围很大,属于可判绞刑之罪涵盖面广泛。法院宽大处理起来,常常随心所欲,可以减刑,也的确减刑,把绞刑罪改判为流放澳大利亚。因此,早期的许多流犯,直到拿破仑战争结束之时,都是因小罪,甚至经常是让人觉得荒唐无稽的轻罪,而登上了所谓的“湾船”。但在1815年之后,总的趋向(当然,这也有成千上万的例外)则是只流放罪行不那么轻的犯人。到了1818年,战后的法律改革在英格兰初露端倪。议会委员会敦促说,有些种类(但并非所有种类)的盗窃行为应该判罚流放,而不应判处死刑,而且,伪造罪也不再是死罪了。罗伯特·皮尔爵士对1820年代的刑事法努力进行改革并加以巩固,的确对正在受审的人逐渐产生了影响。这样一来,“可流放”的罪行数量就多了起来。

没有第三种选择,因为英格兰没有罪犯教养制度,没办法把重犯留在国内,直到1835年和1839年的《监狱法》出台之后,才迫不得已把重犯留下。结果,法律每放开一次,都使流向澳大利亚的流犯流量增加。只有比较极端的托利党人才认为,1820年至1840年是刑事法“不顾一切”的自由化年代,但某种人性的感觉倒也慢慢地在向前推行。到了1837年,绞刑主要限于杀人案,与此同时,一宗宗罪行——伪证罪、盗牛罪、侵入他人住宅罪——都降低级别,成了“可流放”之罪,其地位不可思议,再无以前那么可怕了。英国当局慢慢地承认,以前历届政府犯了种种错误和异想天开的行为,不该热衷于动辄处人以死刑。但是,流放制度的真正兴起,并非始于法律本身,而是始于新的执法者,即“皮尔人”,也就是罗伯特·皮尔爵士1827年设立的英国警察。警察力量并不意味着犯罪总量上升,但却意味着成功逮捕犯罪分子和定罪数量的增长。同样,放弃流放制度并不是因为犯罪数量下降,而是有三个因素:1830年代英国改革家在道义上和政治上越来越反对这个制度,英国犯罪管教制度的发展,以及澳大利亚在50年拓居之后,已经被其视为自己的国土,而反对持续不断地向那里倾倒新的犯罪垃圾。

如果制作一张曲线图,反映1788年至1816年流放澳大利亚的情况,这条曲线就会相当持平(尽管一直往上走),跟着就会陡升,在1830年代中期达到顶峰,随之再度持平。1850年后,凡是法院定罪的罪犯,英国监狱和罪犯教养制度几乎都可以容纳。新南威尔士的流放于1840年结束。范迪门斯地的流放于1853年结束。到了1868年,英格兰的最后一艘流犯船把爱尔兰囚犯在澳大利亚大陆的另一端西澳卸下时,流放制度已成半是不快的记忆、半是没有愈合的伤口了。

因此,流放制度大约可分四个时期。第一时期——也就是“原始”时期——从1787年到1810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它之源起是一种努力,目的是清空英国的囚船和监狱,在太平洋确立英国的战略在场,所涉及的流犯人数较少:如以整数计算,来自英格兰和爱尔兰的男犯约为9300人,女犯约为2500人(不超过后来流放人数的7%)。流犯出国的比率约为每年1000人,但当拿破仑战争于1793年开始之时,这个数字下降了一半,因为需要流犯在码头干活。有些人被强征入伍,参加海军,甚至被生拉活扯,拽入英国陆军,穿上军装,成了乌合之众。英格兰拿不出船来把他们“送往海外”的澳大利亚。

第二阶段为1811年和1830年之间的20年。1811年前后,流放率又开始增加。积重难返的监狱和囚船已经清空,但政府认为,既然已经建立了犯罪垃圾处理制度,那就应该继续使用下去。第二阶段的陡然爬升在1815年之后发生,这时,战争已经结束,英格兰遭遇了一连串内部危机,人口增长失调,1801年和1841年之间,人口几乎翻倍,从1001万人增长到1810万人,而且,该时期的最快增长率在1811年至1820年间。工人像钳子一样被夹在工资下降和价格爬升之间。由于手工业机械化,导致失业率失控。圈地运动的无情扩展,把人民从乡间赶进了贫民窟,从而掀起了犯罪大潮,使战后的英国统治者极为苦恼,也让议会做好准备,愿意接受皮尔的新颖想法,即成立一支警察力量。警察一旦存在,重犯的供应量也就随之增长,从而产生了巨大压力,迫使流犯走上流放船——同时,在旅途的另一端,也就是澳大利亚,也产生了相应的虹吸力,那儿因1815年后牧区畜牧业的发展,如饥似渴地需要流犯劳动力。从1811年到1820年,约有15400男犯和2000女犯驶离英格兰和爱尔兰。从1821年到1830年,相应的整数是28700男犯和4100女犯。因此,在这个第二阶段,162约有50200人——约占被流放者总人数的31%——去了澳大利亚。到了1830年,这个制度已经成熟,达到了全面有效的程度。

第三阶段从1831年到1840年,在此阶段,这个制度达到了顶峰,随之开始衰落。在这段时期,43500男犯和7700女犯驶往澳大利亚——总计51200人,超过了前二十年倾泻在致命海滩上的犯人总数。最活跃的一年是1833年。这一年,男女共计6779人被运到了悉尼和范迪门斯地。截至此时,大多数有头有脸的英国人都接受了流放制,认为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最佳手段。罪犯管教思想当时在英格兰还只是边沁的一个假设,尽管在大西洋对岸,喜新厌旧的美国人早已开始试行这个思想了。不过,英国的《监狱法》就在那个十年里,发出遥迢的信号,表示流放制度即将结束。到了1830年代后期,一股强大的舆论潮流,在反奴隶制情绪的推波助澜下,开始反对植物湾。英国开明人士了解了更多有关流放制的情况之后,感到十分震惊,特别是1838年发表了轰动一时、很有倾向性的莫尔斯沃斯报告之后,就更其如此了。与此同时,土生土长的澳大利亚人开始憎恨背上背着的流犯这口黑锅——以及来自分配制的流犯劳动力的竞争。1840年,所有导向新南威尔士的流放活动全部停止。

这就为流放的第四阶段,也就是最后一个阶段做好了准备。1840年后,作为开拓者的流犯用处越来越小,就连他们作为奴隶劳动力的价值也在降低。英格兰不断把他们发配到范迪门斯地。到了1847年,新南威尔士的人口中,只有3.2%的人是服刑流犯,与之相比,范迪门斯地则占34.4%。 从1841年到1850年,约有26000名流犯涌入范迪门斯地,这个数字很快就壅塞了流放制度,导致其行政功能崩溃。对范迪门斯地的流放直到1853年才被废除。1850年,西澳处于胚胎期的殖民地带着机会主义的天真烂漫和迫不及待,宣布说他们也需要一些流犯——因为在开矿之前的岁月中,那儿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把自由劳动力吸引到离悉尼有3000英里只有沙漠和丛林的地方。作为回应,流放制度吐出了最后一滴唾液:9700个重犯,在8年时期内,从大不列颠运了过去,最后是一批爱尔兰芬尼亚运动分子。到了1868年,流放制度已经结束,只剩下流放造成的社会结果和心理结果,这些结果相当之大:一个年轻的国家不可能作为英格兰的画板,任其在上描绘20世纪广袤无边的古拉格草图,而不留下几块标记和几道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