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时期赤坎一份诉愿档案探析
作者: 钱源初
广东省档案馆馆藏的广东省政府全宗档案中有一份涉及湛江市赤坎区的案卷,标题为“湛江梁谢氏因征收土地事件,不服法国广州湾市政府处分提起诉愿”,时间标为1947年。该份案卷共40余页,案件缘起于1941年,从侧面反映广州湾法当局、日本政府以及国民党湛江市政府对于土地征用的不同态度,对于了解抗战胜利后法律适用问题有所裨益,故试作探析如下。

广州湾赤坎市政厅

1933年赤坎市场(陈灵先生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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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的缘起
赤坎港是粤西著名商埠。抗战初期,偏安一隅的广州湾成为大量难民的避难地。1938年10月广州沦陷后,进入广州湾的难民数以万计。
1941年,广州湾法当局计划扩大市区范围,打算在赤坎修建新市场。坐落于海坪村大路下的一块土地(一万九千余方尺)由赤坎区市政厅咨议会通过,向该地所有者梁家实行征用,给与法国币(西贡币)九千余元。经过当时的赤坎市长狄维耐准许,在修建新街市之前,该田仍由梁家耕种。1943年2月,日本侵占广州湾,日伪政权接管广州湾后,赤坎市长巴士加将该土地批给了陈文岩耕种。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后,中国收回广州湾,改名湛江市。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梁家先后向湛江市筹备处、市政府请求发还该土地,均没有得到批准。梁家不服,在杨青华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经过多次努力,湛江市政府最终认定当年征用土地因没有按照计划使用,准予梁家备价领回,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该起案件发生始于1941年,到1948年1月结束,期间涉及广州湾法国政府、日本伪政权以及国民党湛江市政府、广东省政府,保留至今的该案原始档案资料显得弥足珍贵,为我们探讨中国在抗战胜利后面对原租借地土地使用问题的态度与策略提供宝贵的第一手史料。同时通过该起诉愿案件的文书往来,使我们进一步了解民国时期司法裁决运作的实态和程序。原文为竖写繁体,本文引用时根据现行通行标准改为横写简体。

欢送赤坎市长狄维耐(左六)荣归纪念合影(梁华棣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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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第一次诉愿
综合该档案资料来看,1945年抗战胜利不久梁家已经向湛江市政府申请以原价领回此前被征用的土地,但没有得到同意。于是梁家向广东省政府进行申诉。由于广东省档案馆保留至今的档案为当时国民党广东省政府的文书,因此对于案件前期的档案史料无从获取。从现存的档案可见,梁家第一次向广东省政府提起申诉应在1946年,呈文内容如下:
为非法强征私有粮田,久不需用,依法提起诉愿,请求撤销原征收处分并准照原征收价额领回粮田,以维法益事。
窃民有先人遗落之纳税粮田一段,土名坐落湛江市赤坎面前海坪村大路下,共载种子一十五担,载征米一斗九升正,有赤契炳据,历来自行耕种禾稻,一家十余口粮食,赖以维持。否料民国三十年湛江市尚在法国政府统治之下,当时法当局拟扩大市区范围,欲在民所管之粮田建筑新市场,强将民之粮田一万九千余方尺征用,既不依照土地征用之规定办理,亦不依照时价发给地价,只拘传氏子梁华春一人到案,强迫签字承认,即给回法国纸币九千元而已(以当时市价计算仅值国币九万余元),惟当时该市长狄维耐(法人)面准,在未建筑新街市前,该田仍由氏耕种。
讵自广州湾沦陷后,至民国三十四年,法市长巴士加(亦法人)图谋中饱,竟将该田另批与陈文岩承耕,由法市府收益。迨光复后,民迭据情向湛江市请求发还,未蒙核示。伏查《土地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征收之土地不依核准计划使用,或于征收完毕一年后不实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权人得要求照原征收价额买回其土地。”等语。民所有之粮田被前法政府征收,已越五年之久,不独其原定建筑新街市之计划,早已无形取销,即现在之湛江市政府亦不实行使用,不独不实行使用,而且继续由陈文岩耕种。似此情形,显与上开法条之规定,大相违背。
为此迫得备文连同管业赤契及法政府征收处分相影片各一张,提起诉愿,吁恳钧府镜察,俯念民艰,撤销原征收处分,并令饬湛江市政府准照原征收价额备领回原有土地一万九千方尺,俾得耕种而维生活,实沾恩便。
谨呈广东省政府主席罗。
具诉愿人:梁谢氏,五十七(印章)
子梁道一,三十四(印章)
子梁华春 ,三十(印章)
通讯处:湛江市赤坎向华路柏园
杨青华律师事务所
从这一份档案可见,梁家以57岁的梁谢氏和分别是34、30岁的两个儿子为诉愿人提起申诉,其家庭拥有的土地位于湛江市赤坎海坪村。据《湛江市地名志》记载,海坪村位于今赤坎区南桥河畔,因填海滩为坪建村而得名,今写作“海萍村”。梁家拥有这块土地的“赤契”即红契,是经过向政府交纳税契、钤盖县印的土地契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块种植禾稻的土地,是梁家十几口人粮食的主要来源。
广州湾法当局因为扩大市区建设需要征用此土地,但梁家认为这次的征用土地具有强迫性,给与的补偿款也不多,并非公平交易。起初还得到赤坎市长狄维耐的同意,在未正式使用时可以继续耕种。但日本侵占广州湾之后,时任赤坎市长巴士加将该土地转让给他人耕种,中饱私囊。抗战胜利后,梁家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向湛江市政府提出备价领回原征收土地,但没有得到批准,因此向省政府继续申诉。
在这次的申诉中,梁家咨询过杨青华律师。根据陈章先生的《湛江律师概述》(载《湛江文史》第22辑)一文,得知杨青华曾任于1947年成立的湛江市律师公会理事。申诉亦以杨青华律师事务所的住址“湛江市赤坎向华路柏园”作为通讯地址。向华路,原名药行街、医院马路,1945年10月改名为“向华路”,新中国成立后,改为“中华路”沿用至今。
与呈文一起上递广东省政府的资料,还附有一份由当时湛江市赤坎区长王子初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梁家土地情况属实,同时盖有湛江市赤坎区公诉印章。内容如下:
湛江市赤坎区公所证明书
为给与证明事:现据本区公民梁谢氏、梁道一、梁华春呈称:“窃民先夫遗落自置之田产,土名坐落湛江市赤坎面前海坪村大路下,共田一十五£,共载种子一十五担,载征米一斗九升,有赤契炳据。否料民国三十年间,法国统治下之广州湾政府拟建筑新街市,强将民所有上开之田征收,当时该市长狄维耐面准,在未建筑新街市前,仍由氏耕种。但至民国三十四年雷湾沦陷,市长巴士嘉竟违法将该田转批与陈文岩承耕。光复后,现仍继续耕种。
查征收一年后,不依核准计划使用者,土地所有权人得依照原征收价额领回其土地,我国土地定有明文。民所有上开之田被非法征收,已逾五年之久,而本市建筑新街市之计划,早已无形撤销。该田仍由陈文岩承耕,以致民受重大损失,依法似有未合。除据情向广东省政府提诉愿外,为此理合备文呈请钧座察核。伏乞主持公道,给与证明文件,俾得随同诉愿书附缴,以资证明,实为德便。”等情。据此,查该民等所称各节尚属实情,应予证明,须至证明者。
右给本区公民梁谢氏等
区长王子初(印章)
时任赤坎区长王子初是遂溪县黄略村人。据与王子初同村的原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国强的文章《回忆抗战时期的王子初先生》(载《遂溪文史》第3辑),王子初作为遂溪县知名绅士,在抗战时期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活动多有支持,赞成共产党抗日救国的主张。在梁家争取领回被征收土地一案时,在湛江市政府否认的情况下,王子初作为赤坎区长开出证明书,证明情况属实对于向省政府申诉有辅助作用。
但是这一次的申诉没有成功,省政府作出了“诉愿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书内容如下:
广东省政府决定书
诉愿人梁谢氏,年五十七岁
梁道一,年三十四岁
梁春华,年三十岁
右诉愿人因征收土地事件,不服法国广州湾政府所为处分,提起诉愿一案,本府决定如左。
主文:诉愿不受理
理由:按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诉愿,《诉愿法》第一条业有明文。本件诉愿人所有坐落湛江市赤坎面前海萍村大路下共载种子共一十五担之田亩,据称于民国卅年间为法国广州湾市政府用价征去,至今未用,改发陈文岩承耕,经据情向湛江市政府请求发还,未蒙核示。
核与《土地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不符,特提起诉愿,请准撤销原征处分,并令饬湛江市政府遵照,准备价领回等语。查该项田亩既是法国广州湾市政府征用,国名既别,统治攸分,此请撤销原征处分,据之上开法文,碍难照准。至诉愿人为欲请求发还上项田亩,可改用普通程序另呈候核。
基上论结,本件诉愿程序错误,爰依《诉愿法》第七条决定如主文。
诉愿人如不服本决定,应于收受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政府提起再诉愿。
中华民国卅五年五月
主席罗〇〇
从这一份决定书可见,这是民国三十五年(1946)5月由时任广东省政府主席罗卓英署名发出的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对于梁家的诉愿,省政府不予受理。理由是当年由广州湾法国当局征用的土地,作为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与法当局“国名既别,统治攸分”,两者政治主体不同,因此以“诉愿程序错误”为由不受理该案。但是实际上,从后面梁家的第二次申诉可见,根据1945年中法签订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中国政府对原法当局的政策应保持义务。或许还出于其他层面的考虑,总之省政府对该案不予受理。
广东省政府作出决定后,将决定书经由湛江市政府转送签收。湛江市政府收到1946年6月7日省府对梁家作出的诉愿决定书之后,在同月25日通过警察将决定书交给杨青华律师代收,并于30日由时任湛江市市长郭寿华署名呈文给广东省政府主席罗卓英,汇报将决定书送达的情况。内容如下:
案奉钧府本年六月七日致秘八字第<06697>号训令,附发梁谢氏等诉愿决定书及送达证书共三份,仰分别存转达回缴等因。遵将决定书一份于同月廿五日饬警按址送达,交由杨青华律师代收,签印有据,除抽存外,理合将送达证书随文呈缴钧核实为公便。
谨呈广东省政府主席罗
湛江市政府市长郭寿华(印章)
1945年中国政府收回广州湾,改名湛江市,郭寿华为首任市长。在郭寿华的汇报可见,湛江市政府接收到省府的决定书之后,安排警察按照通讯地址送到代理律师杨青华手上。

一百元面额的越南纸币(湛江市博物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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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得到解决的第二次诉愿
在第一次向省政府申诉不成功之后,梁家开始第二次的申诉。这次的诉愿内容比第一次更为丰富,使诉愿更有说服力。诉愿内容如下:
诉愿人:梁道一,三十五岁,茂名县人。住址:湛江市赤坎安业路一号
通讯处:赤坎中山路光一行
梁谢氏,五十八岁,遂溪县人。仝右
梁春华,三十一岁,茂名县人。仝右
被诉愿人:湛江市政府
为不服湛江市政府处分,依法诉愿事。……本案系争土地,虽于民国三十年间,经广州湾政府赤坎市政厅谘议会通过,以西贡纸九千五百元征用。经民据理力争,奉准在未建筑街市之前,仍由民照旧管业耕种,当时业权实未有改转。至三十四年间,始被敌伪强行接管,出批与陈文岩承耕。光复之后,湛江市政府继续保管。
迄今系出批陈文岩耕种禾稻,并非有重大公共需要,依《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法》第六条规定,原所有权人实可备原价领回。讵原处分谓系争土地,既曾经广州湾市政府谘议会通过征用,依《中法新订广州湾接收专约》规定,自应继续有效,所请备价领回,应无庸议云云。惟查前广州湾政府原定计划征收民之土地,以为建筑新街市之用,若政府确的实行使用建筑街市,民当无异议。今因湛江市政府既不依原议决计划使用,而民依《土地法》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求照原征收价额收回其土地,实属正当,自不受中法所订广州湾接收专约拘束。
综上理由,民之请求,揆诸人情法理,实无不合。而湛江市政府竟然处分不予照准,实属无法律根据。为此依法提起诉愿,请钧府察核,恳请依上开法条,£予决定,准民备价领回征收坐落湛江市赤坎安业路边田地一段,以符法令而维业权,实为德便。
谨呈广东省政府主席罗
这一份诉愿书内容提供了更多的细节,从中可知梁谢氏为遂溪县人,而其丈夫应是此前从茂名县到赤坎发展的外来者,两个儿子籍贯仍属茂名县。他们的住址在赤坎安业路,通讯处改为在中山路。据谭启滔先生的《广州湾—湛江街区地名探究及对照表》,当时赤坎的“安业路”前身为“垉基村”,即今创业路。而“中山路”前身是福煦元帅大道、霞飞元帅大道,即今“中山一路”。
同时又可知道,当时通过征收土地的流程,需要经过咨询的真正部门是赤坎市政厅谘议会是否同意,赤坎市政厅设立于1911年,设市长一人。关于征地补偿款,第一次呈文说是“法国纸币九千元”,而这一次明确说是“西贡纸九千五百元”。西贡纸,又称“安南纸”“西币”,即越南纸币,是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发行的货币。1926年,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广州湾支行成立,在广州湾推行西贡币。法当局规定西贡纸作为广州湾的官方货币,财政、税收、罚款等均以西贡纸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诉愿依据的法律从第一次的《土地法》,增加了《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法》《中法新订广州湾接收专约》。《中法新订广州湾接收专约》全称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1945年8月18日在重庆由中国全权代表中华民国外交部政务次长吴国桢和法兰西共和国驻中华民国大使馆代办戴立堂签署。该专约第二条规定:“法国政府同意将广州湾租借地,依照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中法专约所划定地界内之行政与管理,归还中国政府;并了解中国政府于收回该地时,担任该地所负之义务及债务,并保证对一切合法权利予以保护。”按该专约的精神,中国接收广州湾之后,应当继续承担义务并保护合法权利。因为土地征用超过一年没有使用,梁家据此认为可以备价领回征收的土地,同时认为当时国民党湛江市政府的处分“实属无法律根据”。
在梁家第二次以呈文形式给广东省政府主席罗卓英反映问题后,或许是出于省府施加的压力,湛江市政府最终同意梁家可以通过原价赎回征用土地。同时因为是省府督办案件,因此在1947年10月26日,湛江市政府发出编号为“景二地4200”的呈文。当时广东省政府主席已由宋子文继任,湛江市市长也已由柯景濂继任,因此由柯景濂代表湛江市政府向省府主席宋子文汇报案件处理结果,内容如下:
案奉钧府本年八月四日秘八诉字第四八零五号训令,附发本市市民梁道一等同年四月十六日呈请准予备价领回原被征用土地诉愿书副本,饬遵照办理具报等因。奉此遵查,该民等申请备价领回土地,系前法国广州湾市政府于民国卅年间以越币九千五百元征收为建筑市场之用,原征收处分,根据《中法广州湾接收专约》所载关于“前广州湾市政府在租借内所为之处分,继续有效”之规定,可认定与本国所为处分,有同等效力。
按接收广州湾租借地已满两年,对于梁道一等原征用土地,迄仍未依原来计划使用。再(疑为“在”)原地段建筑市场,于目前需用及都市建设计划……照《土地法》第三百二十七条、《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第六条及《诉讼法》第六条,三项法书之规定,甘应准由该民等提起确认备价领回,以符法定。俟将来如有公共需要时,再行另案征收使用。奉命前因除分饬遵照备价具领外,理合备文呈报察核备查,仍候示遵。
谨呈广东省政府主席宋
湛江市市长柯景濂(印章)
柯景濂是广东中山人,1947年5月任湛江市市长,是湛江市第二任市长。
有趣的是,1947年广东省政府第二次接收梁家的诉愿,通过训令形式将梁家诉求转达湛江市政府,要求湛江市政府“遵照办理具报”。经过衡量利弊,湛江市政府最终决定准予梁家“提起确认备价领回”。同时说明,如果未来再有公共建设需要时可以另外再行征用。依据的法律条文除了《土地法》《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还增加了《诉讼法》。
由于1947年10月湛江市政府已经同意梁家可以备价领回征收土地,作为该案的纠纷问题已经不复存在,因此省政府再次作出诉愿不受理的决定。于是1947年12月23日,广东省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秘书处报告,梁道一等案作为第四案进行报告讨论,再次决议该案件不予受理。1948年1月作出决定书,内容如下:
广东省政府决定书
诉愿人:梁道一,年三十五岁,茂名人。住湛江市赤坎安业路一号
通讯处赤坎中山路光一行
梁谢氏,年五十八岁,遂溪县人。余同右
梁春华,年三十一岁,茂名县人。余同右
右诉愿人为不服湛江市政府不准备价领回征收未照原计划使用之土地之处分提起诉愿,本府决定如左。
主文:诉愿不受理
理由:本案诉愿人以前有该父遗下土地一段,坐落湛江市赤坎土名安业路边,民国三十年被法国广州湾政府藉口整饬市容,用价强征,经其力争,准在未用前照旧耕管。沦陷时,日敌强接,改批陈文岩佃耕。胜利后归还本国,曾向湛江市政府呈请备价领回,未获邀准,当向钧府提起诉愿。嗣因诉愿书内,系声叙不服法国广州湾政府处分,于诉愿程序不合,奉三五年度诉字第六六九七号决定书主文内开诉愿不受理等因。随即改用普通呈文,再向湛江市政府请求,又遭批驳。迫再提起诉愿等情。当查本案诉愿程序尚无不合,因于卅六年八月四日以秘八诉字第零四八零五号训令,检发原缴诉愿书副本,饬湛江市政府依照《诉愿法》第六条第二项办理具报,以凭审查决定在案。现据该市政府三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景二地字第四二零零号呈,以该项土地目前未照原定计划使用,经准诉愿人备价领回等情。审是,则该院处分官署,已将原处分撤销。本案诉愿事实既不存在,本府依法应不予受理。
基上论结,本件诉愿,爰依《诉愿法》第七条,决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
主席宋〇〇
这一份决定书与前面第一份决定书具有相同的格式,并且表面上同样是“诉愿不受理”,但实际上是该案已经得到解决,才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从中可见,梁家第一次向省府诉愿不受理后,继续提起申诉,于是省府饬令湛江市需要根据《诉愿法》规定进行办理,在湛江市改变最初的态度同意梁家备价领回原征用土地之后,省府却以诉愿事实不存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纵观该起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梁家向上申诉两年多时间才最终得以解决。从表面上的直观感受是当时的国民党湛江市政府没有真正为民众的财产保护作出努力,反而可能给人留下不作为的“懒政怠政”态度。梁家的诉求合法合情合理,最终在广东省政府督办饬令下,国民党湛江市政府改变主意,梁家可以备价领回原征用土地,案件总算得到解决。
从广州湾到湛江市,如何面对旧租借地的土地纠纷问题,是考验国民党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指标。单从梁家的这一起案件而言,似乎地方政府有意规避因不同的法律适用的风险,广东省政府两次决定不予受理,却使没有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案件得到解决,从侧面反映出广东省政府保守与审慎的态度,以及特定时代背景下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