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公民宣誓登记制度研究

来源: 史学集刊     作者: 陈明胜

提要:宣誓是孙中山先生一贯坚持的正心之道,其后继者亦往往将这一制度视为整合民心的法宝。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为了塑造其政权的合法性、扩大其统治基础,隆重推出公民宣誓登记制度,此一制度是对宣誓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因为诸多社会因素的限制,该措施并未收到理想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讲,其标志着国民政府对基层社会渗透与整合的失败,也是近代国家转型步入歧路的重要表征。

对于宣誓制度,已有不少学者著文进行论述,如《孙中山与民国宣誓制度之建立》一文着重于孙中山对宣誓制度提倡、实践以及影响的考察,认为宣誓制度价值不可忽视;[1]《建立政治宣誓制度,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一文则通过对宣誓制度历史的考察以期对今天的政治文明建设产生镜鉴之用,[2]此外,还有《政治宣誓制度的历史考察与时代意义》、《建立政治宣誓制度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建立“一府两院”官员宣誓制度刍议》等文章,亦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宣誓制度对今天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3]以上研究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因为大部分研究主要侧重于宣誓对政府官员与公务员的聚合、警示与规范,而较少涉及国民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渗透与整合。因此,从国家对基层社会渗透与整合的视角出发,进一步研究宣誓制度有其必要性。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论宣誓制度并非单纯就宣誓而言,其主要指通过宣誓、登记完成对人们公民身份的认定,因此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为“公民宣誓登记制度”。

一、公民宣誓登记制度之理论依据与现实要求

从统治者的立场上看,一个政权为了稳固其统治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有其“合理性”,南京国民政府所推行的公民宣誓登记制度亦是时代的产物。

公民宣誓登记制度之产生,实受孙文学说及其三民主义之影响。在孙文学说之“能知必能行”一讲中,孙中山特别宣扬了宣誓的功效:

吾人之立同盟会以担任革命也,先从事于鼓吹,而后集其有志于天下国家之任者,公立信誓,以实行三民主义为精神,以创立中华民国为目的。其不信仰此信条当众正式宣誓者,吾不承认其为革命党也。其初一般之志士莫不视吾党宣誓仪文为形式上之事,以为无补于进行。乃数年之间,革命党之势力膨胀,团体固结,卒能推倒满清者,则全赖有此宣誓之仪文,以成一党心理之结合也。一党尚如此,其况一国乎!

由此导入国民宣誓之必要性,

常人有言,中国四万万人实等于一片散沙,今欲聚此四万万散沙,而成为一机体结合之法治国家,其道为何?则必从宣誓以发正心诚意之端,而后修、齐、治、平之望可几也。今世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也,故其对于入籍归化之民,则必要其宣誓表示诚心,尊崇其国体,恪守其宪章,竭力于义务,而后乃得认为国民;否则终身居其国,仍以外人相视,而不得同享国民之权利也,其对于本国之官吏、议员,亦必先行宣誓,乃得受职。若遇有国体之改革,则新国家之政府,必要全国之人民一一宣誓。[4]

并且,孙中山强烈地指出,民国建设之初,部分人认为宣誓并非急务而呈请停止,结果导致建设的失败。因此,此后国家建设必须注重宣誓仪式之举行,对于归顺之官吏,新进之国民,必须对民国进行正心诚意之宣誓,以表示其拥护民国,扶植民权,励进民生的决心,宣誓之后,才能享有民国之权利,否则仍视为清朝的臣民。宣誓之后而有违背民国之行为,将以叛逆之罪论等。[5]

在对“民生主义”的解释中,孙中山补充说:“凡失去国民资格者,就是失去主人之资格。此等游惰之流氓,就是国家人类之蟊贼;政府必当执法律以强迫之,必使此等流氓变为神圣之劳工,得以同享民国之权利。”[6]而达到此一目的的方法就是宣誓登记制度。[7]以上是孙中山对宣誓制度的积极宣扬。然而,终中山先生革命之一生,此一制度并未贯彻执行,其主要原因,则是在征伐变乱年代,国民党未取得统治全国的权柄,无有全面推行此一制度的机会。

公民宣誓登记证备查簿

南京国民政府既遵中山为国父,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其必然奉孙文学说为圭臬,也就为公民宣誓登记制度的出台找到了理论依据。

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推行公民宣誓登记制度,还有其对现实功用的考量。在推翻旧的北京政府之后,国民党的第一要务是如何塑造南京国民政府的合法性问题。马克斯·韦伯在理想层次提出三类合法性:“一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即传统合法性;二是基于领袖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即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三是基于合理合法的准则之上的合法性,即法理的合法性。与此相适应,政治权威也可以分为传统的权威、个人魅力的权威和理性的权威等。”[8]以此而论,中国传统的合法性自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时即已中断,此后所建立之政权已难以凭借传统合法性为护符;所幸孙中山以个人超凡的感召力[9]建立起中华民国,并且按照资本主义政制的模式组建其南京临时政府,一度成为合法政府的象征。但是,该政权很快就被北洋军阀的独裁专制所取代,中国至此进入一个强权合法的混乱年代。试图从法理上塑造自身政权的合法性,是此后每一个中央政权所努力的方向,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之后,面临着同样问题,而公民宣誓登记制度,则被视为达到此一目的的最好的工具。

二、公民宣誓登记制度法令之变更

1929年9月,在国民政府公布《乡镇自治施行法》,其中第七、第八、第九条是关于公民宣誓登记的内容。第七条主要为公民宣誓登记之资格限定,“中华民国人民,无论男女。在本乡镇区域内,居住一年,或有住所达两年以上,年满二十岁”;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将不能公民宣誓登记为公民:“一、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二、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经判决确定者,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四、禁治产者,五、吸用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第八条则是宣誓时的誓词,如下:

○○○正心诚意,当众宣誓:从此去旧更新,自立为国民,尽忠竭力,拥护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采用五权宪法,务使政治修明,人民安乐,措国基于永固,维世界之和平!此誓。中华民国○○年○○月○○日,○○○签字 立誓。

宣誓完毕,乡镇公所将宣誓人登记为乡镇公所公民,除将公民名册呈报区公所,并将誓词及公民名册汇请区公所转呈县政府备案。[10]

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公民宣誓登记的法律文件。对于此一文件,不少学者进行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1]同年12月20日,内政部公布《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对《乡镇自治施行法》所规定之宣誓制度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如“宣誓分左列两种:一 定期宣誓,由乡公所或镇公所于每年开乡民大会两个月前调查资格,召集举行;二 临时宣誓,由人民随时向乡公所或镇公所请求调查资格,召集举行。前项临时宣誓,乡公所或镇公所,得视人数多寡,择期举行;但人民因必要情形,须速宣誓时,应依其请求行之。”并规定宣誓仪式:“一 全体肃立,二 唱党歌,三 向国旗党旗及总理遗像三鞠躬礼,四 主席恭读总理遗嘱,五 主席领读誓词,人民均举右手目行唱名循声朗读,六 主席训词,七 监视人训词,八 礼成。”誓词内容与《乡镇自治施行法》中的相同。[12]1930年9月25日,内政部又公布《市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其基本程式与《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基本相同,只是其中的主角由乡镇公民变为市民,宣誓地点也从乡(镇)公所转移到坊公所。[13]可见,国民政府要把触角伸向力所能及的城市与乡村。

昆山县陈墓镇公所一对夫妻的公民证

如此集中公布有关公民宣誓登记的法令,足见国民政府对其重视之程度。而国民政府之所以这样做,通过条文的分析即可窥得一斑:无论是誓词还是仪式,强化的目标只有一个——孙中山及其学说;而最终的目的也是一个——扩大国民党政权的统治基础,树立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合法继承人的正统地位。

当然,此一制度在以后还有多次修改,如1936年6月27日,国民政府发布命令:废止《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市公民宣誓登记规则》,而代之以《公民宣誓登记规则》[14],即将市公民及乡镇公民宣誓规则合并在一起进行颁布。在内政部公布的新的《公民宣誓登记规则》中,对不得进行公民宣誓登记的人做出了新的规定:“一 背叛国民政府,经判决确定,或尚在通缉中者;二 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尚在通缉中者;三 褫夺公权者;四 禁治产者;五 有精神病者;六 吸用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这次法令包括乡镇公民及市公民,其各在所在地(乡、镇公所或坊公所)举行公民宣誓登记,不再分别规定。[15]这次条文的修正大概与国民政府统治基本稳固,革命势力处于低潮,而统治阶级内部却进一步分裂的现实有关。

1942年2月23日,内政部又公布《公民宣誓登记暂行办法》,公民宣誓登记的资格及誓词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其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无论男女,在县区域内,居住六个月以上或有住所达一年以上,满二十岁者为县公民,依本办法规定宣誓登记。”[16]誓词亦变为:

○○○誓以至诚奉行三民主义,拥护国民政府,服从最高统帅,履行公民应尽之义务,分担抗战建国之大业!谨誓。中华民国○○年○○月○○日,○○○签字盖章立誓。[17]

公民宣誓登记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应主要受当时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在日寇疯狂侵略的恶劣环境下,很多人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要在某个地方安居已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在宣誓资格上不得不将居住时限缩短。该办法中“公民在本乡(镇)登记后,如有迁居至其他乡(镇)时,应为移转之登记”的规定,同样说明这个问题。[18]面对抗战建国的艰巨任务,誓词内容发生变化也在情理之中,而“服从最高统帅”适见蒋氏欲建立个人独裁之意图。

战后,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再次把公民宣誓登记推广到基层(特别是收复区)。如1946年3月,江苏省民政厅电令各区专署、市政府、县政府仍然沿用内政部1942年2月23日公布的《公民宣誓登记暂行办法》,组织公民宣誓登记[19]只是誓词进行简单的修正,其内容为“余等誓以至诚奉行三民主义,拥护国民政府,服从最高统帅,履行公民应尽之义务,分担建国之大业。谨誓。”[20]将“抗战建国”改为“建国”。

纵观南京国民政府公民宣誓登记法令的演变历程,其往往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这充分反映了该政策的实用性,也可视为南京国民政府屡次重新推行公民宣誓登记制度的另一原因。至于公民宣誓登记制度的推行状况,下面以江苏省为个案作一简单分析。[21]

三、公民宣誓登记制度之推行及效果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首都所在地,江苏省的行动是迅速的,当政府颁布《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之后,“江苏省拟通饬各县县长从速辨理公民宣誓登记。”[22]据当时奉贤县县长回忆说:“自遵照内政部所颁《宣誓登记规则》,奉贤在前县长任内,已开始办理。我接任后,复严加督促,积极赶办。至一九三0年十一月,全县公民宣誓登记完成。”[23]再如溧阳县“全县计分九区,各设区公所,区长率系区长训练班毕业后分别派充;乡镇总数343,各设乡镇公所,乡镇长副均经铨委。闾邻编制,并已竣事;自治系统,可称完成,各区自治事务,若调查户口,公民宣誓登记,土地注册等,均已积极举办,具有相当成绩。”[24]南京市为了赶办公民宣誓登记,经市政府决定,酌给各区公所临时费三十元,以使雇员赶办。[25]但是这次效果并不明显,因为诸多因素限制,致使很多人未取得公民资格。[26]

1936年,国民政府宣布召开国大,选举国大代表。因为不经宣誓就不能取得公民证,不是公民也就不能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宣誓登记再次成为必要的程序。“公民既非经宣誓不能取得公民证,享受公民权,则第一步应即为公民宣誓典礼的举行”。[27]当新的《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公布之后,江苏省再次掀起公民宣誓登记的热潮。南京作为首都,提出要做全国公民宣誓登记的模范。[28]根据《南京市公民宣誓办法》“党政军警各机关工作人员,在原属机关举行宣誓典礼”之规定,[29]可以看到公民宣誓登记是当时一次相当广泛的政治运动。常熟县曹师柳在《伪国大代表选举的丑剧回忆》中记述到:“江苏省伪选举总监督余井塘就职之后,各县即举办公民宣誓登记。常熟县在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二日,城厢十四镇同时开始,乡区于后一日全部举行。那时伪县府以筹备工作时间较紧,颇为紧张,而一般公民,对选举并不关心,很多不明真相的,不肯宣誓。伪县府责令各乡镇长,分别督促伪保甲长及镇丁等,挨户宣传,说明公民登记的意义,强调必须宣誓以后,才能取得公民资格,才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能参加选举。还官样文章地规定吸食鸦片、受过刑事处分和褫夺公权者,不得宣誓。尽管大吹大擂,广大人民还是托故规避。其实当时选举人名册,早经造就,有许多根本是张三李四胡乱填写的。通过这个形式的‘宣誓’,次日即宣布城厢有三万多人登记。这种情况,在旧社会里,任何一届选举,都是如此,毫不奇怪的。”在此之后,无锡、吴县等地,因为公民宣誓登记只有十之六七到场,地方政府不得不补行宣誓,如同儿戏一般。[30]

抗战全面爆发,江苏全境很快沦陷,公民宣誓登记暂时中断,后在汪伪政府统治下继续推行,1941年8月,汪伪内政部颁发《市公民宣誓登记暂行办法》,其内容与国民政府1930年9月所颁《市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并无二致,誓词内容稍有变化:

○○○正心诚意,当众宣誓,从此去旧更新,自立为国民,尽忠竭力,拥护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采用主权宪法,务使国治修明,人民安乐,措国基于永固,维世界之和平。[31]

战后,江苏省各区专署、各县市政府遵照省政府命令,积极进行公民宣誓登记,就江宁、南通、吴县三地的情况看,江宁县于1946年4月3日开始办理公民宣誓登记,行动快,效果好,[32]并因此得到省民政厅的嘉奖,“该县公民宣誓登记办理迅捷,殊堪嘉奖,惟全县公民数目应依所属乡镇分别男女列表备案,拟指饬知照”。[33]

经过公民宣誓登记颁发的国民身份证

南通则因为县内部分“地区尚未完全收复,社会秩序亦欠安定”,办理较缓慢,并申请“第一区城厢八镇先行举办外,其余各区拟肯准予展缓办理”。[34]并于7月15日前,完成收复区的公民宣誓登记任务。[35]

吴县于4月5日举办公民宣誓登记,[36]因为地广人多,办理迟缓,特别是“第三区之西华等五乡镇地滨太湖,环境特殊,未及办理在卷”[37],一直托到1947年7月省政府停办公民宣誓登记为止。[38]

从这三个县的办理情形看,对于政府所推行的公民宣誓登记,态度尚属积极。但是好景不长,很快便叫停了。考其原因,大概与各县政府经费支绌有关。1946年1月13日至10月23日,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巡视各县市,在其巡视报告中,他总结说:“江南各县以治安较稳定,财力亦稍优厚,对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田粮、社会等项均能排除困难,办有成功。……苏北新收复淮属各县,因地区未能全部开展工作,财源枯竭,对上述业务推行较困难。……就通常言之,各县最大缺点厥为财政困难,入不敷出与待遇菲薄,难于罗致相当人员。”[39]以江宁、南通二县而言,其举办宣誓所需经费支出是浩大的,江宁县“应用之公民证、宣誓词及登记名册,经依照规定式样并按需要数量招工覈实,估计当以南京太平路源丰祥印刷纸号,估价最低核计印刷工料费,共需国币二百七十六万元整。”[40]南通县仅就收复区公民宣誓登记即需一百六十万四千元。[41]

为了节俭经费,1946年7月,江苏省民政厅长提案省临时参议会“为拟具各县办理公民宣誓手续及誓词用纸变通案”,[42]后拟定一个《县办理公民宣誓手续及誓词用纸变通简化办法草案》,该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县办理公民宣誓尚未拟具预算,呈准核定施行者,依本办法变通简化办理之。”其特别规定,“誓词用纸改以甲为单位,各该甲内公民共同填具一份”。[43]省临时参议会的议决则进一步修正为以保为单位,采取集体宣誓的方法。理由则是现在财政困难,筹款不易,为节约而省民力,简化手续节约物力。[44]此办法得到民政厅的认可。

宣誓登记本应是神圣的行为,以个人为单位还能够增加国民的使命感。为了节俭经费改为集体宣誓,由个人而甲,由甲而保,单位愈大,神圣感愈小,愈难以激发人们内心的使命感,效果也就难以保证。

江苏省如此,其他地方效果更是不佳,“黎民”记述了1936年自己的一次亲身经历:因为东北沦亡,作者流落到南方某地,不及半年,他就收到了一张某某区公所的邀请公民宣誓登记的公函,因按定章他本无公民宣誓登记的权利,这让他感觉十分诧异。等去了之后,他才发现,这是为了给某位要参加国大代表选举的同乡拉票而进行的宣誓。诧异之际,倒是一位同乡一语中的,“这是形式啊!”[45]舒芜则对1945年发生在重庆的公民宣誓登记进行了一番逼真的描写:

今天却被我发现了一条捷径;据今天看到的昨天的大公报载中央社讯:本市市政府为限期完成地方自治,决定本年三月内各区实行民选保甲长,并完成区民代表之选举。惟以实行选举,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须依法首先取得公民资格,现市政府已督饬各区公所及保办公处负责办理公民宣誓登记,凡获得公民证之市民,即有选举及被选举资格,贺市长以此关系人民基本权利甚大,深恐或有少数人民不知此种意义及办法,致失其权利,特印发公民宣誓告重庆市民书万份,剀切说明其关系及办法,分发各区保长,劝导市民,踊跃参加公民宣誓及登记。

他接着评价到:

这样看来,只要照预定的誓词读一遍,(或者还要把右手举一举,)在预定的表格里填几个字,然后拿一张《公民证》回来,就已“取得公民资格”,从此安享种种“基本权利”,岂非容易简单之至;……[46]

如此形式化,更遑论其效果。国民政府取消公民宣誓登记活动倒是在情理之中了。就效果而论,公民宣誓登记制度是不成功的,当我们从南京国民政府的执政理念来反思这种失败时,却意外发现一种更带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即在流行一时的法西斯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国民政府在近代国家转型过程中陷入两难的困境。

四、公民宣誓登记制度与近代国家转型的歧路

二十世纪的前三十年,是近代中国国家的转型时期。君主专制没落,立宪思潮崛起,建立近代宪政国家成为国人最崇高的理想之一。南京临时政府虽然只是昙花一现,但是因其取代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而被赋予了重大的历史意义。北洋北京政府统治的十余年间,虽然“城头变幻大王旗”,但亦高擎建立宪政国家的旗帜。至南京国民政府,更是把建立近代宪政国家作为自己执政理想,但是人们所看到的国家前途不是民主宪政,而是一党专制,国家的近代转型步入歧路。此一转型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它是清末以来国家对社会加强控制的延续,还与当时盛行一时的法西斯主义思潮的有着某种联系。

根据中山先生之军政、训政、宪政三步走的建国方略,南京国民政府很快便进入训政的角色。其训政的口号是“训练人民行使四权,实施地方自治”,[47]而训政的实质却是加强党治,以党治国。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第二届第172次中央常会制定训政纲领。在该大纲的宗旨项,其首先言明:“中国国民党实施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在训政时期训练国民行使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纲领。”其内容共分为六条: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会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之。[48]

1928年10月4日刊登在《中央日报》上的《训政纲领》

仔细分析该纲领的内容,不难发现:国家权力主要集中于一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一党专政的精神在此处体现的非常明显。那么如何实现此一目标呢?公民宣誓登记制度粉墨登场。

从公民宣誓登记制度的内容来看,其代表的主要是国家的意志;而就具体的执行者来看,其主要是县以下之市乡镇等基层的单位。这些原本代表社会力量的基层单位向全民灌输国家意志,则正是社会国家化趋势加强的表现。黄宗智认为:“晚清与民国时期近代社会整合与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双重过程虽然与西方相比可能尚属有限,但已导致国家与社会两方面的相互渗透加剧,并使第三领域的活动日渐增多。”[49]以此而论,公民宣誓登记制度成为国家向基层社会渗透的最佳工具。

有人认为:“公民宣誓,一方面为本党主义确已获得全国人民信仰奉行的铁证;另一方面为全国人民信仰本党奉行主义的保证,其意义至为重大。”[50]当德国人民向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宣誓表示忠心时,中国也在上演着同样的剧目。将国民政府一党专政的精神与三十年代流行于世界的法西斯主义相结合,可以发现两者之间有着某种密切的联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新的国家步入正轨,看是尘埃落定,而实际上却仍然徘徊于艰难的探索之中。柯伟林认为,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帝国及帝国的文化支柱倾塌的时代,他们见到1911年以后那段时间的政治体制——立宪主义和军阀主义——具有固有的不稳定性”[51],因此,如何为中国找到一个更加稳定的制度是当务之极,德国式的法西斯主义无疑为中国人提供了一个不错的摹本。

一战之后,德国作为战败国,成为战胜国消弱与打压的对象,但是这种状态并未维持多久,德国便走上了民族独立与军事强国的道路,而法西斯主义的崛起,加速了这一进程,在希特勒的领导之下,德国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这种现象对当时追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中国人来讲,无疑是一种奇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把德国作为典范。蒋介石对德国一直抱有好感,在他的眼中,德国是一个稳健扎实的国家,因而是中国学习的最佳对象。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关于德国国家主义的信息通过报刊、书籍、赴德学习或访问中国留学生、政府官员等各种渠道源源不断地流进中国。[52]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中国式的法西斯主义。

不少知识分子对法西斯主义亦产生幻想。如钱端升、丁文江、蒋廷黻、陈之迈等都是在中国建立独裁统治的鼓吹者,而在众多的独裁形式中,中国人更加倾向于法西斯主义。[53]郑镛认为,“法西斯主义之独裁是以独裁为达到社会秩序之安定,使人类生活达于向上发展的阶段”。“它能最经济最敏捷地治疗社会病症,所以法西斯主义是最新出现于政治领域中的一种最切合目前社会的政治方案,最有为的革命手段”。[54]在经过对共产主义、民主主义的批评之后,郑认为要解决中国当前的问题,最好的方式则是以法西斯主义的领袖独裁去加深三民主义的厉行,从而实现孙中山先生的宪政之国。[55]为了反击时人对法西斯主义的批评,蒋建白甚至坚持称法西斯主义实则是德谟克拉西的,[56]这种强拉硬拽的方式虽嫌拙劣,但确可以看到时人对法西斯主义的兴趣与向往之情。

柯伟林认为:“德国国家社会主义的兴起,在中国得到广泛的赞许,其原因不仅仅是这与中德关系的重大发展同步一致。对许多中国人来说,法西斯主义是中国借来用于本身争取国内统一和国际自主的某种手段。德国法西斯主义是中国最能了解的一个品种。而所谓的‘中国法西斯主义’的历史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对德国国家主义领悟的历史。”[57]此种论断进一步证明了中国法西斯主义的直接来源问题。

众所周知,民主宪政与法西斯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这一点在郑镛所列举的法西斯主义的意义中亦可以看到:非出口货、反国际主义、反阶级斗争、拥护私产制度、独裁的要求、反议会政治、凡自由主义、高于一切的国家观等。[58]而当时的中国一方面宣扬建设宪政国家,一方面推行法西斯主义,两者的结合必然导致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根据时人的解释,公民宣誓登记制度是推行地方自治,实现宪政国家的基本前提,是“为取得公民资格之唯一条件”,[59]“系确立公民之资格,亦自治实施之基础”。[60]同时,国民政府又要通过公民宣誓登记使全民信仰一个主义、一个政党、甚至一个领袖,这种做法与法西斯主义如出一辙。如此,公民宣誓登记制度成为民主宪政理想与法西斯主义现实结合的怪胎,其结果则是国民政府既不能实现德意式的高度集权,也不能实现英美式的宪政民主,这种两难的局面加剧了国民政府执政的困难。

五、结论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为了塑造其政权的合法性,打造自己才是孙中山合法继承人的正统形象,推出了公民宣誓登记制度。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公民宣誓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以誓词为例,抗战之前以“拥护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采用五权宪法”为主体,反映了建国十年的总目标;抗战时期变为“奉行三民主义,拥护国民政府,服从最高统帅”,反应了战时的特殊环境;战后誓词依然突出领袖独裁,则进一步凸显加强个人专制的目的。有人对公民宣誓登记的意义进一步渲染说:凡经过公民宣誓登记的人民,才取得公民权,才可确定他是接受三民主义的好国民;凡经公民宣誓登记的人民,才能推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推行成功,进一步参预国事,行使四权;凡经公民宣誓登记的人民,应当奉行三民主义,以求革命的完成等等。[61]以上宣传的初衷是好的,而实施的结果却是适得其反。有研究者评价到:“与以前一样,这种政治参与在制度设计上的广泛性和实际动作上的有限性都没有改变。而且‘经宣誓’这一前所未有的程序是对公民的直接‘监护’,要求公众拥护和服从国民党的领导,实际上比以前无形中增加了一定的限制。”[62]此论更加深刻地揭露出此一制度的本质。如果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是以塑造政权合法性为主要目标的话,那么,此后的多次强化则正是对基层社会加强渗透与整合的表现。因为宣誓过程的形式化、经费严重支绌等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公民宣誓登记制度并未起到应有的效果,其失败的根源则是统治者执政理念中的矛盾与冲突。把建立民主宪政与法西斯主义相结合,是国民政府陷入执政困境的内在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