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改宪的美国因素探析
内容提要:对于日本改宪,美国在不同时期态度不同,其影响力也大小不一。美国因素对日本改宪的影响是两国意愿互动的结果。二战后一段时期,美日对修改日本宪法存在不作为的默契。20世纪50年代,日本改宪更多是日本政治家主动作为的结果。80年代以来,美日在日本改宪上的互动更多体现为日本积极利用美国因素推动改宪的过程。美国政策也随着日本国内局势变化有所调整。日本国内反对运动是使美国从明确要求日本改宪,到有意避谈的重要影响因素。
来源: 东北亚学刊
作者: 邱静,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杨泽,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战后日本改宪是长期、渐进、战略性的过程,是政治问题而非单纯法律问题,主导其走向的不仅是国际局势与主要大国关系演变,更有日本国内政治变化。在分析战后日本改宪动向时,国际因素尤其是美国因素是不可或缺的变量,也有不少观点认为美国是决定因素。但从历史上看,美国在不同时期对日本改宪的态度不同,在态度与日本基本保持一致的阶段,其影响力也不同。日本改宪主要是对国际因素(尤其是美国压力)的被动回应,还是日本主动选择和积极利用国际因素的结果?如果说美日双方的意图既有重合又有差异,也需要对这些重合和差异的演变与影响加以关注。以安倍晋三内阁为代表的日本政界保守势力以修改《日本国宪法》作为首要政治目标,日本的改宪诉求并未随内阁更替而消失,改宪动向将对亚太和平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美国因素在此问题上的作用,对于相关双边、多边国际关系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国内学界对日本相关问题的研究普遍重视美国对日本的影响,在涉及日本宪法修改问题时也很关注美国的作用。然而,现有研究对于美国态度及其作用的判断并不完全相同。关于美国对日本修改宪法的态度,学界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美国希望日本修改宪法(尤其是第九条);另一种则指出,美国未必希望日本改宪或认为日本必须修改宪法。关于美国在日本改宪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学界也存在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认为日本的改宪动向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美国的推动和主导;还有学者主张,“美国政策对日本修宪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美国政策影响下,……日本修宪似乎已经呈现一种不可逆转的态势”。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因素固然重要,但其作用方式需要进一步分析,甚至未必是“推动”。例如,刘卫东指出,“既然日本修宪后政治军事走向的不确定性可能增加,那么美国就不会放任安倍政府完全按照自身意愿行事”。
可以看到,现有研究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历史线索、观察角度、资料来源,也不乏对重要线索的洞见。但目前仍需通过历史比较进一步探究相关因果关系。此外,现有研究较多从美国或日本意愿的角度进行考察,但美国因素的作用不是美国或日本意愿单独起作用的结果,而是二者意愿互动的结果。鉴于此,笔者将从国际关系与国内政治互动的角度,考察战后美国与日本在日本宪法修改问题上的实践;简要回顾战后初期及日本第一次改宪高潮时期(20世纪50年代)美国对日本改宪态度的变化,并重点结合日本第二次改宪高潮(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日围绕日本改宪问题的互动,讨论美国因素的作用。

一、战后初期美日在宪法问题上的互动
美国对战后日本新宪法的制定无疑产生了重大影响。二战后,美国主导的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负责对日占领和战后改造工作。1945年10月4日,GHQ向日本政府提出制定新宪法的要求。10月25日,日本政府成立“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着手制定新宪法,并于1946年2月8日向GHQ提交了《宪法修改纲要》。但由于日本政府的新宪法草案保留了天皇主权,与当时民间各宪法草案相比也相对保守,GHQ拒绝接受该草案,并向日本政府提出了由GHQ制定的草案版本,其中规定了国民主权、放弃战争、基本人权保障三大原则。其后,日本依据GHQ提供的草案制定了新宪法草案并在国会通过。1946年11月3日,日本公布《日本国宪法》,该宪法于翌年5月3日正式施行。
这一时期,日本改宪势力称《日本国宪法》为“占领期宪法”“美国强加的宪法”“在极短时间内制定的宪法”,并以此作为修改宪法的主要理由之一。但事实上,当时日本政界决心尽快制宪,是出于保留天皇制的考量主动选择的结果。因为如果日本不在远东委员会成立之前完成制宪工作,该委员会成立后很可能主导新宪法写入“废除天皇制”的内容。由于GHQ也认为保留天皇制有利于日本的稳定和美国主导的战后改造,故美日双方达成了默契,计划赶在远东委员会成立之前完成日本制宪工作。
1946年2月26日,远东委员会成立。日本政府则于3月6日发表了以GHQ提供的草案为蓝本的《宪法修改草案纲要》,保留了天皇制。虽然远东委员会对该纲要的内容表示不满,但以其为基础的新宪法制定过程已经开始,阻止为时已晚。无奈之下,远东委员会于3月20日向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提出了保留对宪法草案的最终审查权、总选举延期举行等要求。
此后,远东委员会于1946年7月2日制定了包括废除天皇制、进行民主改革等内容的《关于日本新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于10月17日公布了《关于重新审查日本新宪法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为使日本国民在新宪法施行后有机会实践其效果并对其进行再审查,也为了远东委员会确认该宪法是否充分实现了《波茨坦宣言》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条款,本委员会决定,作为一项政策,必须于宪法施行后一到两年之内,通过国会对有关新宪法的情况进行再审查。远东委员会也将在同一时期对宪法进行再审查。但是,这并不影响委员会继续保有权限。远东委员会在决定日本宪法是否是日本国民自由意愿表达的产物时,将有权要求采取国民投票或为确认日本人对于宪法的态度而采取的其他适当程序。”远东委员会强调,重新审查宪法的目的是确认日本宪法是否履行了《波茨坦宣言》等文件的要求,以及确认日本国民是否实现了意愿的自由表达,其中的潜台词很可能还包含要对天皇制进行重新审查。很明显,这对于当时以保存天皇制为第一要义的日本政府来说是不可能接受的。最终,在远东委员会已经提出“重新审查宪法”要求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在1949年4月20日(重新审查宪法的截止时间是1945年5月3日)向远东委员会表示没有改宪意向。
对此,美国虽然曾表示欢迎远东委员会进行审查、日本人民有责任在合适或必要的时候修改宪法,但实际上默认了日本政府不修改宪法的主张。美国此举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考虑,与后来重新武装日本时的动机不同。事实上,1947年1月3日,麦克阿瑟曾致信日本首相吉田茂,告知在宪法施行一两年内由日本人民及国会重新审查的决定,不过,这封“意味深长”的信内容如何、怎样解读,不同文献记录有差异,学界也存在不同认识。现有文献可以证实的是,该信虽然传达了远东委员会两个多月前的意见,但当时GHQ主导下的新宪法制定工作已近完成,包括麦克阿瑟在内的GHQ相关人士对于公布远东委员会重新审查宪法的决定有很强的反对意见,而吉田对该信的回复仅仅是不足两行的“亲爱的阁下,1月3日信函拜受,内容谨记于心”。与其说麦克阿瑟的致信表达了GHQ对制定宪法第九条的懊悔,不如说该信包含着美国对于远东委员会决定的两面态度。不论美国态度究竟如何,日本并未响应这一重新审查宪法的要求。
概言之,从政治实践上看,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本新宪法制定确有重要影响,但日本政府对GHQ的安排并非只是被动服从,而是基于主动考量的接受。其后,对于修改宪法,在远东委员会存在的背景下,由于可能涉及天皇制问题等原因,美日双方存在着不作为的默契。美国内部存在不同的声音,但GHQ总体上基于对占领日本的考虑,采取了口头支持远东委员会、实际默认日本不修改宪法的态度。
从政治理念上看,日本新宪法不仅包含了以时任首相币原喜重郎为代表的日本政界与国民的呼声,其中也有许多重要理念体现了美国的影响。例如,在GHQ提供的宪法草案中,在关于平等的条款中使用的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有日本学者认为,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格瓦斯所指出的那样,《日本国宪法》的制定是把美国的法律和制度移植到日本法体系中的大胆尝试。《日本国宪法》深受美国法律影响的条款较多,尤其是在保障基本人权和司法权的法理方面更为明显。虽然此后美国出于现实政治考量改变了对日政策,但美国对《日本国宪法》亦并非只有现实政治考量,也体现出对美国法律基本理念的重视(不仅限于第九条)。
二、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改宪高潮与美日互动
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以鸠山一郎、岸信介为代表的日本政界保守势力积极主张修改《日本国宪法》,掀起了战后第一轮修改宪法的高潮。当时最重要的国际背景就是美国对日本重新武装的要求。但在这一美国似乎应该最积极主张、也最有能力推动日本改宪的时期,吉田茂内阁也曾有意回避修改宪法,甚至以《日本国宪法》有第九条规定为由,放缓日本重新武装进度。在日本主张改宪的政治家出发点各不相同的情况下,美国并未积极支持主张改宪的鸠山内阁,对岸内阁的支持在后期也随着日本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改变了对日政策。同年8月,日本按照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指令成立了警察预备队。1952年4月,日本海上警备队成立;同年8月,保安厅成立,警察预备队改称保安队,海上警备队改称警备队,隶属保安厅领导。1954年7月,在保安厅基础上成立了防卫厅,并在改编扩充原有的保安队、警备队的基础上建立了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
由于上述“再军备”过程违背了《日本国宪法》第九条中放弃战争、放弃武装力量的规定,自卫队等实际上处于违宪状态。1954年起,自由党、改进党都成立了各自的宪法调查会,提出了改宪案。1955年,由保守政党改组联合而成的自民党成立,该党宪法调查会也于1956年提出了改宪案。这些改宪案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但共同之处是主张修改和平宪法中有关放弃军备及战争的条款。在经过以上酝酿后,自民党将改宪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标志着第一轮改宪高潮进入顶峰的事件,就是1957年岸信介内阁“宪法调查会”的成立。
虽然同时存在“美国主张日本重新武装”和“日本政界推动修改宪法”两种现象,但二者的因果关系未必是前者决定后者,而是需要具体分析。
一方面,日本政界保守势力推动修改宪法(尤其是明文改宪)并不是美国引导的结果。例如,最早作为首相提出改宪的鸠山一郎在1946年被解除公职前就有了设立自卫军的设想。1946年5月3日,准备着手组阁的鸠山就当时正在进行的新宪法制定向有关学者表示,对于修改宪法,美国有强烈的要求,日本不得不做,但当天他就被解除公职。也就是说,鸠山在出于现实考虑而接受GHQ提供的新宪法草案时,已经有了重新武装日本的想法,这和当时美国的政策主张并不一致。其后,重返政界的鸠山自1952年起主张“修改宪法和日苏邦交正常化问题,看起来是两个问题,而实际上从最初就是交织在一起的一个问题”,这也与美苏两极态势下美国的主张不同。有学者指出,美国方面曾表示担心鸠山上台后反美。主张改宪的鸠山最终并未得到美国的积极支持。此外,鸠山任首相后还曾在国会答辩中反复强调,“关于宪法修改,美国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可以看到,鸠山等政治家自战后初期即主张推动改宪,这与其说是美国引导的结果,不如说是日本保守修正派先于美国引导、自发主动选择,甚至曾逆美国之意而动的结果。其中起作用的因素包括美苏两极态势下日本的政策选择,也包括日本政界保守派系的政治斗争。

另一方面,美国的引导、默许乃至明确主张也并未使日本政府在宪法修改问题(尤其是明文改宪)上完全依从美国的要求。1950—1954年日本的“再军备”过程虽然对宪法构成了实质性突破,但坚持“重经济轻武装”路线、着力于战后独立与重建的吉田内阁,在国会答辩中始终持“保安队、警备队、自卫队不是军队”的态度。1954年,自由党虽是在吉田任党首时期成立宪法调查会,但这主要是作为平息派系斗争的交换条件,由鸠山一郎、岸信介等提出成立,担任会长的也是岸信介而不是吉田茂。当时在美国对日本防卫乃至修改宪法有正面表态的情况下,吉田内阁本来拥有明文改宪的最佳条件,但却对明文改宪和修改宪法解释表现出了相当慎重的态度。当然,吉田内阁的做法并非践行了《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精神,只是表明,即使是在日本刚摆脱占领又面临美苏两极格局、美国也对日本改宪有正面表态的情况下,日本政府仍有可能选择不修改“集体自卫权”等宪法解释、不进行明文改宪。
在有美国表态但回避改宪的吉田茂内阁、积极改宪但未得美国积极支持的鸠山一郎内阁之后,岸信介内阁时期的日本与美国在日本宪法修改问题上再次形成默契,但此时的默契已由战后初期的“不作为”变成了“改宪”。1955年,日本社会党在国会获得了能够阻止改宪提案的1/3以上议席。岸信介为制造舆论、等待时机,转而在内阁设立了“宪法调查会”。当时最具权威性的法律学者和社会党都拒绝参加该调查会,最终该调查会虽由国会议员和学者组成,但改宪论者占90%以上。对此,左翼政党、学界与国民反对岸信介内阁改宪,积极开展护宪运动。最终,新《日美安保条约》在日本各界声势浩大的反安保运动中被强行“通过”,岸内阁随后辞职,而1964年公布的《宪法调查会报告书》并未得出改宪结论。其后直至20世纪80年代,日本有约20年的“改宪停滞期”。
岸内阁在改宪上的失败与“改宪停滞期”的出现,主要受到日本国内因素的影响。
首先,岸信介对改宪的推动无论从时间还是意图上,都不是美国引导下的产物,而是日本保守修正派政治家自发主动的选择。岸信介与鸠山一郎同样早已有改宪主张。战后,岸信介作为甲级战犯嫌疑人被收押在巢鸭监狱,他虽在狱中有过赞美新宪法的言论,但1948年出狱后则认为,“日本国民生活的所有领域都被严加强制、干涉、监视。而其集大成者就是现在的《日本国宪法》。”也就是说,岸信介改宪的着眼点是摆脱美国压制。
其次,日本国内政治的变化推动了美国对日本改宪的态度变化。修改《日美安保条约》是岸内阁在改宪前的重要一步,美国对此持支持态度。但美日两国政府的相关行为更加激起了日本国内民众反对,美国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很难修改宪法。有学者称,“反安保运动变成反岸信介的游行之后,美国对之暗中提供了资金支援,很多亲美企业也向学生组织提供过资金。”“1963年5月,美国国务院情报研究局在一份备忘录中提出,‘鉴于公众对修宪运动的广泛反感,修改宪法第九条是不可能的’,虽然修宪能使军队在日本国内取得更明确的地位,并可能消除其他防卫行为的法律障碍,但这些只有在付出极其高昂的政治代价之后才可能获得。”
不过,岸信介辞职后“改宪停滞期”的出现,也并非继任首相池田勇人受美国新策略影响而放弃修改宪法。池田本就是自民党内更偏向“吉田路线”的一派,倾向于经济优先,对修宪持慎重态度。在日本国内强烈的反对运动面前,自民党在派系斗争与妥协中选择了更重经济的一派来稳定政权,而美国也转而思考以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目标。自民党和美国都调整了此前的方针,这是受日本国内反对运动影响的结果。即使是在1953年任美国副总统时曾表示“主张日本非武装化是美国犯的错误”的尼克松,在1972年担任总统时也曾提及日本受到宪法的限制而并未明确要求日本改宪。20世纪50—80年代,日本保守修正派始终积极推动改宪,而美国始终处于冷战之中并经历了包括越南战争等在内的困境,希望日本作出更大贡献。但在此情况下,日本仍然出现了长达20年的“改宪停滞期”,美国对日本改宪的态度也由明确督促变为寻求他法,日本各界的护宪运动是背后更值得关注的动因。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日本改宪高潮与美日互动
随着护宪运动声势减弱,日本改宪高潮迭起。日本政府除诉诸间接改宪,包括扩大自卫队力量及活动范围的“立法”与行动突破、通过“阁议决定”等改变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等,也积极谋求明文改宪。20世纪80年代第二次改宪高潮以来,公开称自己是改宪论者的首相包括中曾根康弘、小泉纯一郎、安倍晋三、麻生太郎,其中,中曾根、小泉、安倍都曾明确以改宪为政策目标。以下将对比研究中曾根、小泉、安倍内阁时期美国因素的影响,以六份“阿米蒂奇报告”为例分析美国的态度变化,并对80年代以来美日政府在日本改宪问题上的互动进行分析。
(一)中曾根、小泉、安倍内阁时期的美国因素
中曾根内阁时期,日本时隔近20年再次出现改宪高潮,但当时美国里根政府对日本改宪的态度并不积极。里根在1983年11月接受日本媒体采访时表示,同意中曾根“日美合作对亚洲和平安全绝对必要”的观点,并承认日本“存在一些宪法问题”,强大的、能够进行自身防卫的日本,将是地区稳定的重要因素。里根确实鼓励日本承担更多自身防卫,但与此前、此后美国希望日本改宪或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表述相比,承认日本“存在一些宪法问题”的表述似乎并不能等同于鼓励。事实上,在对改宪消极的铃木善幸内阁时期,里根也曾对日本“依据宪法和基本防卫政策”加强防卫能力的表述“表示理解”,称相信日本也不会寻求其自身防卫以外的军事角色。可以认为,里根对日本宪法及其国民主权理念是认可的。与此同时,中曾根本人早在1952年改进党成立时已将“独立自卫”和宪法修改列入党纲和政策,1955年提出以“自主”为号召的改宪案,他的改宪主张也是更加主动的选择。
小泉纯一郎内阁时期,美日看似再次就日本改宪形成默契。美国小布什政府时期,阿米蒂奇等官员明确希望日本改宪。不过,小泉虽然也提出改宪,但其主张不同于中曾根、安倍要求“自主”的改宪,而是更带有政治策略意味,被称为“实用的改宪论”,其推进过程也并非总与美国的敦促相一致。2001年10月,小泉在参议院就《反恐特别措施法》答辩时,甚至称是在不以政府解释变更集体自卫权的前提下考虑相关新法案的。2004年7月,在阿米蒂奇希望日本改宪的发言引起波澜时,小泉称:“(日本)在现行宪法之中同美国形成了良好的同盟关系。”可见,小泉为平息事态,也强调“在现行宪法之中”,而没有趁势推进改宪。2004年8月,美国务卿鲍威尔在会见记者时称:“如果日本希望在世界舞台上完全发挥作用,希望高度积极地在联合国安理会发挥作用并承担责任,那么宪法第九条是需要重新审视的。”但同年10月,小泉在参议院答辩时称不持“因为要成为常任理事国所以必须修改宪法”的立场,表示只要世界各国认可,以目前的宪法也有成为常任理事国的资格;成为常任理事国后,应修改宪法的哪些部分,是接下来应另行讨论的问题。最终,小泉任期内以反恐为由实现了自卫队海外派遣,并提出了自民党改宪草案,但与“邮政民营化”等相比,改宪并未被当作最重要的课题。

安倍晋三两次内阁时期,美日就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形成共识。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国防部长和驻日大使再次就相关问题对日发声。但对于安倍明文改宪的最终目标,奥巴马政府和特朗普政府都未明确表示支持。奥巴马在2014年访日时表示“美国欢迎并支持日本对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相关事项的讨论”,但在与安倍达成的《美日防卫合作指针》中期报告中称:“美日所有行为都需要服从各自当前生效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政策的基本立场。日本所采取的行动将不会违背他的基本立场,比如坚持专守防卫政策和无核三原则。”而在特朗普时期,鉴于日本已解禁集体自卫权,美国虽继续要求日本增加武器购买、承担更多防务和盟友责任,但即使是“阿米蒂奇报告”也未再提及修改宪法。
概言之,里根政府对于日本改宪并不积极,但中曾根内阁时期出现改宪高潮;小布什政府明确希望日本改宪,但小泉内阁明确不认同解禁集体自卫权、为“入常”须修宪的主张;奥巴马政府与特朗普政府都未表示要求日本改宪,但安倍内阁积极主张明文改宪。可以看到,日本的改宪高潮并非都是美国积极要求的结果,即使在美国积极要求下,也可能是以与美国期待的不同的方式推进的。
(二)六份“阿米蒂奇报告”体现的美国态度变化
“阿米蒂奇报告”常被看作是美国积极引导日本改宪的典型事例。六份“阿米蒂奇报告”在希望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发挥更大盟友作用方面是一贯的,但对于日本明文改宪的态度却有所变化。
第一份“阿米蒂奇报告”——《美国与日本:走向成熟的伙伴关系》(2000年10月)并未直接提及日本修改宪法(或第九条),而是称:“日本对集体自卫权的禁止是对同盟合作的限制,解除禁止可以形成更加紧密有效的安全合作关系。这是一个只有日本人民能作出的决定。美国始终尊重并应继续尊重日本的决定,这些决定将塑造日本的安全政策。但华盛顿须表明他欢迎一个愿意作出更大贡献和成为更平等的同盟伙伴的日本。”其后,阿米蒂奇在2004年提出“第九条”妨碍了美日同盟关系、日本不部署武力就难以“入常”的言论,引发了日本朝野对于美国“干涉日本内政”的强烈不满。美国政府相关人士随即出面表态,称修改宪法应由日本国民作出判断,同时称“如果日本决定修改宪法,美国将表示欢迎并接受”。阿米蒂奇本人则在与日本民主党党首冈田克也会谈时称:“宪法第九条不是美日同盟的障碍。”对此事件,时任自民党干事长的安倍晋三称:“阿米蒂奇也表示‘美国没有立场来指挥(日本)’。”虽然“阿米蒂奇报告”通常被认为是日本改宪的始作俑者,但第一份“阿米蒂奇报告”并没有直接提及明文改宪。阿米蒂奇本人当时希望日本改宪,但鉴于日本的反应,他和美国政府随即进行了修正。
第二份“阿米蒂奇报告”——《美日同盟:让亚洲正确迈向2020年》(2007年2月)除鼓励日本提高安全决策效率、实行自卫队海外派遣和加强自卫队能力,还直接谈及日本宪法问题,称:“日本将面临许多相互独立的国内政策决定。这些政策决定关系到日本该如何组织自己、如何解决宪法问题以及如何动用资源,虽然说具体的政策必须由日本自己做出,但美国作为日本的盟友,对美日同盟有着高度期待,因此对日本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抱有强烈的兴趣。正是基于这种精神,就如下方面向日本提出建议(客观的观察者们会正确地注意到,这些应由日本国内决定)。……日本国内关于宪法的讨论是振奋人心的,因为它反映出日本在地区与全球安全问题上日益增长的利益。这些讨论意识到了同盟合作之中现存的、破坏同盟合作能力的限制与障碍。虽然我们在2000年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完全应由日本人民解决,但美方欢迎一个拥有更大权限与自由的同盟伙伴,来处理涉及共同安全利益的问题。关于日本武装力量在特定情况下向海外派遣的立法的讨论也是振奋人心的(由于与现行制度相抵触,每次都需要专门立法)。美国希望看到一个拥有更高灵活度的安全伙伴,可以应局势要求进行紧急派遣。……关于日本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讨论与关于日本自我限制的讨论是高度相关的。若日本想要成为常任理事国,作为决策方,在做出的决定(有时可能包括使用武力)遭受到来自反对方的掣肘时,日本必须有能力处理。但现在的日本若参与决策制定,会显现出一种‘不对等’的情况,即日本不能全方位地给出合适的反应,这是日本在寻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身份时应该考虑的问题,而美方将继续积极支持日方的这一目标。”可以看到,与2004年相比,第二份“阿米蒂奇报告”仍延续了对日本“解决宪法问题”的希望,但使用了尽可能模糊的表述,未直接要求修改宪法,并继续强调“应由日本人民解决”的态度,同时表示日本的宪法讨论“振奋人心”,美国欢迎并支持日本作出在“使用武力”和“拥有更大权限与自由”方面的改变。
第三份“阿米蒂奇报告”——《美日同盟:亚洲稳定之锚》(2012年8月)提及日本宪法时的表述有了重要变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最恶劣的情况下,日本的利益需要被保护,美国的武装力量却不能合法地集体保卫日本。日本对集体自卫的禁令的改变将完全解决这一讽刺性的问题。政策的转变不应寻求更具军事侵略性的日本,也不应寻求日本和平宪法的改变。禁止集体自卫是同盟的障碍。”该报告在强调集体自卫权、鼓励日本加以解禁的同时,称集体自卫权(而不是第九条)是同盟的障碍,解禁将“完全解决”问题,并明确表示了不应寻求“日本和平宪法的改变”。
第四份“阿米蒂奇报告”——《美日同盟:前所未有地重要》(2018年10月)出台时,日本已经以“阁议决定”的方式“解禁集体自卫权”,并强行通过新安保法案,于是,该报告通篇未提及改宪,只提出了具体措施建议。该报告称:“对日本而言,增加防务开支是十分重要的,并且必须在即将出台的中期防卫计划以及《防卫计划大纲》中体现相关条款,……,日本需要突破防务开支不得超过GDP1%的限制。”报告还提出,“同盟伙伴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有力举措,然后有技巧地尽快实施。在选择举措时,同盟伙伴应关注三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战略有效性,政治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效率。”具体举措包括运行联合基地、建立联合任务部队和日本联合行动指挥部、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共同开发防卫装备等,其中涉及法律的内容包括:“同盟应该争取联合使用盟友的基地,这将最大限度地提高同盟的作战效能、政治可持续性以及资源利用效率。首要的一步是两国政府应该从现有的联合基地中汲取教训,学习如何克服法律和运行方面的挑战。最终,在日的所有美国军队都应该在日本基地内运作。在紧急情况下也有必要进入民用港口和机场。……日本现有的指挥结构给日本自卫队的参谋长带来了太大的负担。目前,参谋长实际上兼任战斗指挥官和防卫长官。分解这些职责将提高日本自卫队的行动效能,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因此,日本应该将一些参谋长的责任下放给下属指挥官。……日本领导人应该以澳大利亚的结构为模板创建自己的联合行动指挥部,但要进行适当修改以对应日本特定的组织、法律、历史和文化特征。……如果美国和日本要对侵略行为迅速作出反应,……盟国应在相关法律约束下制定更系统的联合预案。”
第五份“阿米蒂奇报告”——《2020年的美日同盟:有全球议程的平等联盟》(2020年12月)出台于全球抗击新冠疫情期间,提出了“有全球议程的平等同盟”,较前次报告篇幅更短、内容更概括。该报告只有导言部分明确提及宪法及其第九条,即“以上变化应主要归功于前首相安倍晋三。他实现了拖延已久的对《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重新解释,以容许日本在《联合国宪章》下有参与集体自卫的权利,从而使得日本与美国及其他志同道合国家的共同国际安全合作达到新的层次。”该报告确认了美日共同战略和共享权力的重要性,并认为“美日同盟正从交互行动走向相互依赖,……这是从美国施压到日本主导的重要转变。”关于具体措施,除建议美日努力使日本加入“五眼联盟”、尽快达成美军驻留经费协定等之外,该报告还提及,“接下来一个关键性的考验是日本将如何寻求反导能力和导弹防卫,这应成为在同盟框架内更广泛讨论的一部分,相关讨论涉及同盟国各自的角色、任务、能力,双边及国内的指挥与控制关系,以及这些能力可以如何为地区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此处提及的日本导弹防卫,在日本取消部署陆基“宙斯盾”系统后,成为与日本国内的“对敌基地攻击能力”讨论相关的问题,该讨论在日本国内被批评为违宪,但该报告虽主张在同盟框架内讨论导弹防御,却并未主张日本改宪。

第六份“阿米蒂奇报告”——《2024年的美日同盟:迈向一体化同盟》(2024年4月)强调了要使美日同盟向更加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在内容上以更多篇幅论及拓展与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同盟关系,重视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等内容。该报告亦通篇未提及日本改宪,在日本已于2022年底将“反击能力”(“对敌基地攻击能力”)写入“安保三文件”的情况下,该报告提出“日本踏上了雄心勃勃的战略轨道”,并就同盟的下一步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即双方需要“朝着更加一体化的同盟迈进,从规划与执行军事行动,到将经济与安全问题联系起来(包括协调产业政策和筹划安全的供应链)”。值得关注的是,该报告强调,“从安全角度看,美国必须认识到日本的新路线与过去根本不同。”一方面,该报告要求“更加一体化的同盟”,主张在指挥层面提高决策效率、减少两国指挥系统间的缝隙,具体包括指挥机制现代化、深化情报合作、积极发展防卫产业与技术合作,而日本应为此“采取更有力的网络安全措施,并进一步提升扩展其安全审查系统”。该报告还提到,“日本迅速扩展包括远程‘反击能力’在内的防卫能力,在此情况下,对美日及美韩同盟之间联系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另一方面,该报告虽然表示,“支持创新性的日本防卫工业符合美国的利益,日本放松对其防卫装备出口的限制(尽管放松得还不够)是扩展合作的机会”,但同时也强调,“日本应抵制寻求防卫装备本土解决方案的企图,因为这会使及时交付维持威慑所需能力一事面临风险。”概言之,该报告提出,着力发展“反击能力”的日本已是“雄心勃勃”且“与过去根本不同”,希望通过加强同盟一体化的方式减少合作中的“缝隙”,但同样并未主张日本改宪。
综上,从六份“阿米蒂奇报告”及阿米蒂奇本人的言论来看,美国对日本改宪的态度呈现明确主张—模糊表态—明确反对—不再提及—肯定现状—未予关注的变化过程。这种态度变化与日本国内对美国施压的反感直接相关,也跟美国对该问题的关注主要体现在“集体自卫权”有关。在日本“解禁”之后,此前美国最强烈主张日本改宪的一派似乎已经在日本宪法问题上获得“满意”。阿米蒂奇在2013年曾表示:“美国在亚洲最重要的关系是与日本的关系。这不是因为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也不是因为日本是国际组织第二大资助国。日本对于美国重要,是因为日本允许美国使用他的军事基地。不然的话,美国无法在偌大的亚洲与他国进行军事合作。”若如此,在日本能够保证驻日美军基地、集体自卫权及相应防务开支的情况下,若国际局势无重大变迁或突发事件,面对日本国内对冲绳基地县内搬迁、“安倍式改宪”及防务开支增加等的反对,美国理论上似无更大动力推动日本明文改宪,而“政策的转变不应寻求更具军事侵略性的日本或日本和平宪法的改变”和“同盟伙伴应关注政治可持续性”也许能为美国今后权衡日本宪法问题的“底线”时提供一些注脚。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日在日本改宪问题上的互动
从日本积极改宪时期的美国态度和六份“阿米蒂奇报告”来看,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希望日本增强防卫力量、增加防务开支、更多承担自身防务和同盟义务、海外派兵以及解禁集体自卫权,但也始终存在不同意见及变化,对于日本明文改宪未必总持支持态度。日本在这一时期的积极改宪更多是日本政治家的主动选择,而非美国推动的结果。
那么,日本未积极改宪时期,美国对于日本改宪又是否都是消极态度?如果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任日本首相在宪法问题上与美国的互动进行比较,可以看到:(1)美国“不要求日本改宪”时(里根、克林顿、奥巴马、特朗普)仍然会出现“日本推动改宪”的结果,而出现这一结果的中曾根康弘、小泉纯一郎、安倍晋三内阁时期,日本的共性是首相本身积极主张改宪。也就是说,“日本推动改宪”的主要自变量是“日本首相改宪积极”而并非“美国要求日本改宪”。(2)即使是在美国要求日本改宪的情况下(小布什时期),也有日本首相并未推动改宪。被认为受到美国施压的宫泽喜一、桥本龙太郎等内阁以修改宪法解释或寻求直接突破对宪法造成实质威胁,但同样未主张或推动明文改宪。(3)如果对照日本首相的任期,虽然有“不保障美军基地就很快下台”(如鸠山由纪夫内阁)的情况,推动改宪的几位首相任期也都相对较长,但其他首相并无显著的“宪法方面更接近美国期待就任期更长”的情况。例如,削减美日同盟军事色彩的铃木善幸与进行美日同盟再定义的桥本龙太郎任期时长相近,主张应慎重派出自卫队的竹下登比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的宫泽喜一任期只短三个月,放弃向阿富汗派遣自卫队的福田康夫比自称改宪论者的麻生太郎任期还略长。
概言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美国始终希望日本更多分担同盟责任,也在日本海外派兵、集体自卫权等问题上作为关键的外部因素发挥作用,但在历次日本改宪高潮中,推动积极改宪(尤其是明文改宪)的主导方仍然是日本。即使在美国明确要求日本改宪的时期,日本也仍然有余地不依从美国的要求。在美国与日本就改宪形成默契的时期,美国也会因为日本国内的反对而修正表态;在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后,即使是以阿米蒂奇为代表的一派也不再提及之前强烈主张的改宪要求。
四、结语
从成立自卫队到解禁集体自卫权,再到主张“对敌基地攻击能力”,日本政府这些举动无疑是对宪法及其基本精神的重大破坏。虽然在政界改宪势力的破坏下,和平主义原则被架空,国民主权与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时常遭遇重大挑战,但《日本国宪法》作为战后政治制度的基础,其面向未来的规范性仍然存在,在其号召下所开展的政治、社会运动对日本政治有实际影响,今后也有可能成为新变革开始的契机。相反,如果没有《日本国宪法》及护宪实践,日本政治的现实与未来会大不一样。战后日本的改宪是长期战略性的过程,战后日本的护宪也同样是持久抗争的过程,无论是否能直接扭转现状,其存在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因此,涉及日本宪法问题,区分解释改宪与明文改宪、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是有现实价值的。
美国在日本改宪问题上确有重要影响,但需要对其影响进行具体分析。从前述历史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美日在日本改宪问题上(尤其是明文改宪)的互动更多体现为日本主动开始,同时积极利用美国因素,甚至美国政策也会随着日本国内局势变化有所调整,日本国内的反对运动是使美国的态度从明确要求变为有意避谈的重要影响因素。从六份“阿米蒂奇报告”的变化来看,此前美国对日本改宪问题的主要着眼点是“解禁集体自卫权”,在该目标达成之后,美国虽仍表示“欢迎”或默许日本的改变,但似乎已更倾向于认为不改宪也能实现美国的要求。若如此,在国际局势及美国对国际局势的认知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于日本明文改宪,美国比从前有更大的可能性不会积极支持(不等于反对)。当然,从战后至今的情况看,日本积极改宪与否不必然与美国推动与否相一致。无论美国是否积极支持,以安倍内阁为代表的日本政界保守势力都不愿意放弃将明文改宪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目标,并将继续尽一切可能推进。内阁更迭并不必然意味着日本改宪进程停滞,也不代表“安倍式改宪”不会再次出现。
关于日本修改宪法、发展自主力量的底线,已有学者指出“拥核”的不可逾越。但在拥核问题上,美国具体会容忍到哪一步也是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对于以明文写入自卫队为主要诉求的安倍内阁改宪主张,美国未明确表示欢迎。可以看到的是,几份“阿米蒂奇报告”在是否容许日本寻求“统一指挥”的问题上表述并不一致。例如,2012年报告认为“不应寻求统一指挥”,而2018年报告侧重日本如何更有效地参与同盟行动,已开始主张日本“将参谋长的责任下放给下属指挥官”“创建自己的联合行动指挥部”。也有意见称,阿米蒂奇代表的一派不在特朗普政府核心决策圈内。同时,还存在以美国国会研究部为代表的在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后仍认为日本宪法对同盟行动有限制的观点。这说明,美国国内对于日本改宪问题的主张也存在分歧,有侧重日本可控性或能动性的不同派别,两派对于日本是否可以明文写入“自卫队/自卫军”的看法有所不同。如果只是着眼于日本之于美国的军事基地意义,“既然需要日本发挥更大作用,不让自卫队取得合法性说不过去”与“既然日本已可发挥更大作用,宪法和自卫队保持现状会更有利”的两种看法都有可能存在,将形成怎样的合力尚需进一步研究。从前述资料来看,若美国决策不偏离理性轨道,后者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但鉴于资料限制和美国表态的模糊性,在国际局势及美国认知可能变动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前者产生的影响加以关注。另外,美国的态度或许本身就尚不确定,而是将随着日本国内反对力量的变化而变化。在此意义上,认为“美国对日本改宪不表态实际就是支持”和“因为美国反对所以安倍改宪恐怕要流产”的观点虽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美国态度的不确定性,但也都不够准确。当日本国内反对力量足够强大时,若国际局势无重大变化,美国有可能采取更收敛的立场;而在明确态势呈现前,无论是否欢迎、底线如何,美国可能都认为不表态是最有利的选择。
今后,从日本方面看,若日本国内的护宪力量难以对改宪力量形成遏制,日本可能再次出现改宪高潮;从美国方面看,若出现国际局势或美国认知的重大变化,美国对日本改宪的态度亦可能随之变动。但是,从逻辑上看,“日本可以明文写入自卫队”“美国可以默认并欢迎”的认识对于美国而言存在着潜在危险。这是因为,日本改宪问题不仅包括第九条问题,还包括国民主权和文官统制等问题。美国在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问题上采取推动日本修改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美国安全政策上有所得,但在日本民主政治基础上有所失。日本领导人可能因国内民众反对而下台,即使像安倍那样得以稳定长期执政,也会因破坏立宪主义、动摇文官统制基础而构成根本政治规范意义上的制度隐患。在这些制度限制被破坏的情况下,随着武装力量的增强,日本对过去战争责任缺乏反思和实用主义思维方式可能进一步对国民主权造成压制,对外可能增加以武力解决问题的危险性,对美国而言不可控性也是上升的。“写入自卫队”只会加剧情况的严重性。若如此,美国何以保证日本可控?即使“核”可以成为最后的有效工具,但日本一旦拥有独立军队势必争取更大的对美自主。美国这种“维护国家利益”的手段存在风险。一个典型的教训是,二战时,美国一度在经济等政策上放任日本遂行战争,但最终结果是日本攻向东南亚,威胁美国利益并最终把美国卷入太平洋战争。战后,为防止日本再次出现军国主义,主要制度约束力量就是《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国民主权、议会和文官统制。因此,美国需要认识到,从根本上违背正义原则的外交手段终难长久,甚至可能对其国家利益带来更大损失。